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
3.1一般规定 (3)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3)
3.3暖通空调 (6)
3.4给排水、电气及燃气 (13)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20)
4.1一般规定 (20)
4.2围护结构 (20)
4.3建筑设备系统 (22)
4.4综合节能改造 (23)
5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 (25)
5.1一般规定 (25)
5.2太阳能系统 (25)
5.3地源热泵系统 (26)
5.4空气源热泵系统 (27)
6施工、调试及验收 (29)
6.1一般规定 (29)
6.2围护结构 (31)
6.3建筑设备系统 (35)
6.4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36)
7运行管理 (38)
7.1运行与维护 (38)
7.2节能管理 (39)
附录A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 (41)
附录B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 (43)
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4)
附录D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52)
附:起草说明 (65)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实现既定节能目标,且能保障建筑安全可靠,及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筑节能应以保证安全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以降低建筑本身能源需求并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为目标,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2.0.2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
2.0.3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2.0.4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0.5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2.0.6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3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3.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3.2.1-1 体形系数限值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2规定的限值。
表3.2.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3.2.2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2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表3.2.2 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 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围。
3.2.3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5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
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3.2.7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当设计建筑不满足附录D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3.2.8规定的限值。
表3.2.8 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
3.2.9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