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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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收受贿赂,破坏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贪污罪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下面将对贪污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法律体系的基石,对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其中。

根据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挪用公款罪: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用途的公款、公物、公民个人存款、信用卡资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公共资金,侵占占用或者挪用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收受财物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受财物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贪污罪有关,下面其中的几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明确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职责和程序,对贪污罪行的查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侦查机关对贪污罪案件的处理权限和程序,确保了对贪污罪的正当审讯和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反腐败法规定了反腐败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措施,对打击贪污罪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贪污罪的查处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贪污罪行的处分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3. 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除了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贪污罪的适用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以保护法律的公正贯彻。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作⼈员。

4、本最的主观⽅⾯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的。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有哪些处理⽅式:1.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4.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

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一方面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

2、客体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一、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作⼈员,包括国家机关⼯作⼈员和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员,以将国家财产据为⼰有的犯罪。

那么,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作⼈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先,⾏为⼈必须利⽤职务上的便利。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指利⽤因⼯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作⼈员⾝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标或对象等与职务⽆关的⽅便条件。

例如,会计利⽤与出纳⼀起⼯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盗⾛,就不属于利⽤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为,⽽是属于盗窃⾏为。

其次,贪污的⼿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

所谓侵吞,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将⾃⼰主管、经⼿、管理的公共财物⾮法占为⼰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隐瞒不交,应⽀付⽽不⽀付,收款不⼊帐,擅⾃赠与他⼈或⾮法转卖等。

所谓窃取,⼜称监守⾃盗,是指⾏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式将⾃⼰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有。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旨在惩治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违法滥用职权、索取贿赂或侵占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下将对贪污受贿罪进行详细解析。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以及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贪污罪的重要构成要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和军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定期或长期为国家、公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只有身份符合此类要求的人员在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时才能构成贪污罪。

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的地位、权力或特权,给予他人或自己非法的经济利益。

职务便利通常表现为贪污行为的关键因素,它使得贪污的发生更加容易和便利。

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是构成贪污罪的核心要素。

侵占是指将本应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转移是指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非法占有则是指将财物据为己有,但没有直接转移给他人。

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般是以国内平均工资或国家法定货币等为依据。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数额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贪污行为进行量刑参考。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以及相应行为与职务关联。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在受贿罪中同样是重要的构成要素,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

索取是指主动向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人提出要求或者暗示;非法收受则是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没有给予任何合法回报。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内容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

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具体手段分为(1)侵吞方式、(2)窃取方式、(3)骗取方式、(4)利用计算机方式(5)其它方式。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二、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区分罪与非最的界限:贪污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5000元。

2.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与侵占罪的界限;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在刑法中,诈骗和贪污罪是两种常见而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公平交易和社会信任。

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构成有一定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通过欺骗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手段和结果,即通过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其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制造了对方无法识别真相的假象,导致其做出与真相不符的决策。

例如,某人以伪造的文件向他人借款,并以虚假的承诺欺骗对方相信其还款能力,最终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诈骗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共服务精神,破坏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类似于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挪用公共财物,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行为和结果,即公共财物的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贪污罪的手段和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虚构支出、冒名开支、滥发津贴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滥用职权,窃取国家和公共财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某政府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掩盖行为,最终实施贪污犯罪。

对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贪污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经查,王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公共财物。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侵吞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b. 窃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c. 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d.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仍然故意实施。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条件的规定。

它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依据,也是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法定要件。

下面将针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论述。

一、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1. 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方面的要件之一是犯罪人的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主观上接受并予以实施。

在判定故意杀人罪时,需要审查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手段、作案过程等。

2. 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人有故意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审查犯罪人的动机、手段以及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意图等。

3. 贪污罪: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的故意挪用、侵吞公共财物以及对此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行为需要具有故意性,而非错误或疏忽所导致。

二、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对象: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都规定了犯罪对象,即特定的人或物。

例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生命。

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对象。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具体的行动或不作为,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利益。

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特征,例如盗窃罪需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3. 结果要件:某些犯罪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结果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需要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与相应的结果直接相关。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的法律条件。

它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故意、动机等,客观方面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结果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规定禁止贪污(3篇)

法律规定禁止贪污(3篇)

第1篇一、贪污的定义及危害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 破坏国家财政稳定:贪污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增加,导致国家财政困难,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2. 影响政府形象:贪污行为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3.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贪污使得部分人非法获取财富,而其他人却无法享有公平的待遇,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4. 削弱国家治理能力:贪污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失责任心,影响国家治理效能。

二、法律规定禁止贪污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贪污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损害人民利益,违反宪法规定。

2.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数额认定等。

3. 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共财物。

”此外,《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贪污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4. 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公共财物。

三、贪污罪的惩处我国法律对贪污罪的惩处非常严厉,根据贪污数额、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贪污罪实施严厉的刑罚。

具体如下:1. 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刑罚幅度:根据贪污数额、情节、后果等因素,刑罚幅度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

3. 财产刑:没收财产。

4.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定义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个人利益获得的行为。

贪污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明知贪污、行为特征和行为效果等要素。

对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严格追究,法律适用应当立法明确且严格执行。

为防范贪污罪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打击贪污罪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贪污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减少贪污罪的发生。

贪污罪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国际合作加强打击,共同维护国际社会治安和秩序。

【关键词】贪污罪、定义、危害性、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预防措施、打击手段、严惩不贷、社会影响、国际合作1. 引言1.1 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定义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索取、收受贿赂等手段,违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以腐败和贪欲为基础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贪污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贪污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贪污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转移,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贪污行为也容易导致人民的不满和不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贪污罪的严肃打击和有效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

1.2 贪污罪的危害性贪污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贪污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

贪污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政治生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感降低。

贪污行为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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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意义的贪污罪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贪污罪的重新剖析,归纳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及时。

本文从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巨大危害入手,针对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做比较全面的论证,以求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从概念上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贪污犯罪的有增无减, 严重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因此,对贪污罪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贪污罪立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

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它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

贪污罪的主体在贪污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罪的主体,对于正确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对贪污犯罪量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演变我国(指新中国建立以来)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2年4月到1980年1月,以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标准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一个贪污罪的刑事立法,该条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同时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犯贪污罪的适用该条例。

另外,根据1957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XX取利,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论。

从该《惩治贪污条例》的颁布,到1980年1月《中华人民XX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的实施之前,刑事司法和惩治贪污的各次运动中,一直使用这一贪污罪主体的概念。

第二阶段,从79刑法到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79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刑法第83条规定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阶段,是从1988年的《补充规定》到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的实施。

《补充规定》第一条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这一修改,使贪污罪的主体概念更为简洁明确,涵盖面宽。

第四阶段,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XX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至今。

修订后的刑法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区分开来,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工作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贪污罪的X围进一步进行扩大,管理进一步严格。

(二)现阶段我国贪污罪主体类型我国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其中包括: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XX公司、股份XX;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举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XX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出,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管其原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践中,除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外,其它三种主体人员构成贪污罪的情况非常少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只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

在形式上,无论是在委托前还是在委托后,受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在实质上,受托人行使了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权。

对此《纪要》指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贪污罪的本质属性是把握贪污罪主体的根本所在,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其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具有公务性或职务性;其二,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其四,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职务性。

应该说上述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不同观点是和我国对贪污罪的立法演变紧密联系的。

根据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工作人员的解释,笔者认为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从事公务”。

何为“从事公务”?根据《纪要》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活动。

从上述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可以看出,公务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公务活动只存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当中。

其二,公务活动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各种职能部门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

其三,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按其职务享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

研究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区别公务与劳务。

所谓劳务是指劳动性事务,具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劳动的特点。

劳务活动不具有职务性,也不是职务活动,它是一种职业责任的履行行为而不是权利行为。

劳务活动是一种义务,是通过履行劳动义务,以实现个人的权利,因而其本身并不包括权利。

从上述劳务活动的特征看,从事劳务的人,如果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只能成为盗窃、诈骗等犯罪的主体,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出自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贪污罪。

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三、贪污罪的客体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其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形象。

以贪污罪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来概括较为准确,规X一些。

这样体现了贪污罪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亵渎。

本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

所谓“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于扶贪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也就是说,贪污罪只能是以公共财产为对象的才称之为贪污罪,如果犯罪的对象不是公共财产,不适用此罪。

从这种观点出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的定性问题,理论界曾经提出过各种不同主X:有的主X应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有的主X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其他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还有的主X,只要是含有公有资产成分的混合经济实体的财产,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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