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银监会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惠民⽣”的宏观经济政策,加⼤⾦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持⼒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近⽇,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

消费⾦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融服务⽅式。

拟试点设⽴的专业消费⾦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初期的资⾦来源主要为资本⾦,在规模扩⼤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审批速度快、⽆需抵押担保、服务⽅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九条,对消费⾦融公司的设⽴、变更与终⽌,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应为境内外⾦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消费⾦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民币或等值的可⾃由兑换货币;消费⾦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耐⽤消费品贷款和⼀般⽤途个⼈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资⾦⽐例(不⾼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相关内容:⼀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是消费⾦融公司对借款⼈的个⼈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式,不得采⽤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表⽰,设⽴消费⾦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融机构类型,促进⾦融产品创新,满⾜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融业的服务⽔平。

由于消费⾦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信⽤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家机构进⾏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推⼴。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消费金融公司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行业内的不良行为以及不合规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合规管理制度是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本文将对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1.1 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和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以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以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公司。

其主要功能是满足个人和家庭的消费需求,帮助消费者实现短期资金周转和个人消费能力提升。

1.2 合规管理的意义合规管理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流程来管理和运作企业,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减少违规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2.1 合规管理的法律依据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消费金融公司明确法律规定并有效执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2.2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金融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其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

合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提供公平、透明、诚信的金融服务。

2.3 防范企业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三、合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

该制度包括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的审批流程等,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制度涵盖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方面,旨在有效管理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规定有什么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规定有什么

消费⾦融公司主要规定有什么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消费⾦融公司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消费⾦融公司主要规定有什么
1、消费⾦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

2、消费⾦融公司应当建⽴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3、消费⾦融公司应当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

《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四条消费⾦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未提⾜准备的,不得进⾏利润分配。

第⼆⼗五条消费⾦融公司应当建⽴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平,确保定价能够全⾯覆盖风险。

第⼆⼗六条消费⾦融公司应当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欺诈⾏为。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英双语版)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英双语版)

【Title】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Effective]【法规标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4.120259(EN)Date issued: 07-22-2009 发布日期:2009-07-22Effective date: 07-22-2009 生效日期:2009-07-22Issuing authority: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Area of law: Banking & Finance 类别:金融Document Number: Order No.3 [2009]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Order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No.3 [2009])The 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69th chairman's meeting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Chairman Liu MingkangJuly 22, 2009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

消费金融公司的意思-消费金融公司是什么意思

消费金融公司的意思-消费金融公司是什么意思

消费金融公司的意思|消费金融公司是什么意思基本解释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

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消费金融公司-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服务方式目前(2010年)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受到不同消费群体欢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背景2009年7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2009年年底举行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同样强调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

会议指出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实现内需和外需有效互补,同时提出把增加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规定1、市场定位:只放贷不吸收存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3亿元。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的额 度 上 限 由 r 借款 人 月收 入 5 倍 j修 改 羯 r 2 0莴 第一 ,增加 了主要 出资人 颊型 。羯鼓励 更多具 有 元 人 民瞥 ; 针 封 消黄金 融 公 司棠磅 直 接 面 向倜人 。 消费金融 馒势资源 的 民同资本 造人消费金 融领域 ,修 且 中低收入客户群髓 缺乏金融知 谶和 自我保凄意谶等
On Se p t e mb e r 2 6, 2 0 1 3 , t h e Ch i n a Ba n k i n g Re g u l a t or y
Meas ur es i s m ai n l y ab out t he f oI l o wi n g s i x as pec t s:
第 三 ,谊化 了凰 除责任 意谶 ,鼓励主要 出资人 出 除睛,给予 流勤性支持 蓝衲 足资本金 ,监在 消费金融
的有 网要求 ,蓝解决 目前弑黠公 司棠 鼗展 和监管工 具耆 面承若 ,在消黄金融公 司出现支付 困蘼或剩 酴凰 同畴 , 贯徼 落富 《 圆耪院辨公魔 嗣於金融 支持 公司章程 中载 明。
以在唐束弑黠 毅立 消黄金融公司 。
利於 弑黠公 司位早 寅现规模效虑 , 增强行柴整髓寅力 。 第 五 ,增加吸 收股束 存款柴耪 。根掾 弑黠公 司柴
r 接受股 束境 内子公 司及境 内股束 的存款 柴 ,有
根攘 C E P A相在柴耪 篦国 中增加消 费金融公 司
2 0 0 9 年 7月 , 缝园耪 院同意 , 银 监舍颁怖 《 辨法 》 , 利於迮一 步拓宽公 司的资金柬源 ,更好地支持其 柴
羯弑黠 消费金融公 司的准人 、监 管和规筑经 管提供 了 骚 展 。
重要 法律保障 。2 0 1 0年 ,北京 、天津 、上海和成都 四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探析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探析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探析【摘要】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对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介绍,阐述了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剖析其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关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消费信贷;金融体系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含义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1] 中国银监会2009年8月13日正式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北京、成都、上海、天津符合条件的股东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3月初,北京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已正式开始营业。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不涉及房贷、车贷,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二、消费金融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一)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

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从而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看来,也是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的重要举措。

(二)推动中国城镇化发展和消费升级目前,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进入城市化快速推进期,这也必将带来消费结构的升级。

城镇化与消费升级将产生巨大的耐用消费品需求和发展型需求,从而产生强烈的消费信贷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其小额信贷将为我国城镇化提供消费信贷支持,将对我国居民消费模式、推动居民消费产生积极作用。

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章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已经规范了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不利于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且对公司治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如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评价以及信息披露问题没有涉及。

因此,《指引》的颁布顺应了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指引》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将对我国银行业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指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并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1 . 目标 客户群 消费金 融公 司 目标 客户 群是 传
统金融 服务 少有 惠及 的学生 、 蓝领 、 农 民等 中低 收入 群体 中银 消费将 目标客 户归结 为 “ 小新 ” 和“ 大新 ” 。 即处 于 大学 毕业 初期 、 需 要 用钱 的社 会 “ 新人” 和工 作若 干年 、处于 结婚生 子 阶段 又有 资金需 求 的 “ 新 人” 们 北银 消 费把促进 耐用 品消 费 、 满 足低 收入家 庭学 生技 能培训 愿望 和改善农 村地 区金融 服务 环境 作 为业务 发展 的重点 .其客 户 中年收入低 于 6万元 的家庭 占 比达 7 0 %以上 . 刚走 入 社会 的 年轻 人 占比 超过 6 O %. 郊 区居 民占 比近 3 0 %。
在 着一些问题 , 面临着诸 多挑战。本文在对北银 消费金 融有限公 司等四家试点公 司调查的基础上. 分析 了
我 国 消 费金 融公 司试 点 过程 中存 在 的 f " - I 题 和 面 临的 困境 . 并 在借 鉴 国际经 验 的基 础 上提 出完善 建 议
关键词 : 消费金融公司 ; 运 营模 式: 个人信 用体 系: 社会保 障
锦程消 费 2 0 1 0年 3月 成都 3 . 2亿元人民 币 比 4 9 %,足全国首家合资消费金融 公 捷信消费 2 0 1 0年 1 2月 天津 3亿兀人 民币 P P F集团 1 O 0 %
可 以借 鉴 , 试 点 三年 来 , 四家 试 点公 司 在 客户 培育 、 产 品开发 、 风 险管 理等方 面逐 步积 累经验 , 逐步探 索 适合 中 国市 场 的业 务模 式
在 提交 和审核 申请 资料后 .直接 向客户 发放 现金贷
款. 资金 转入绑 定 的银 行账 户 。 三 家 中资背 景 的消 费

消费金融公司风险分析及对策

消费金融公司风险分析及对策

消费金融公司风险分析及对策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10年1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北京银行(在北京)、中国银行(在上海)、成都银行(在成都)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这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机构形式,就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了。

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从消费金融公司比较发达的日本来看,此类公司具备的特点包括:高贷款利率、高坏账率、低杠杆、高资产回报率、经营业绩随经济周期波动较大等。

基于这样的特点,加之其无抵押无担保的政策,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消费金融公司在设立之初及其后续经营过程中必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一、观念的改变需要时间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从出现到真正被社会接受,都需要经历一段时间。

曾经,中国的贷款只提供给企业、工厂。

现在的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房屋、汽车这类大额支出的消费信贷,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及。

但是,如果让人们习惯于在依靠贷款买来的房子里,添置更多的依靠贷款买来的家具、家电,恐怕还需要三五年的时间。

所以,在业务发展之初,不免会显冷清,很多想尝试的人也会保持观望的态度,势必会导致业务拓展不开,公司经营不景气的情况。

这就要求:一方面,在定位客户群时,要将主体锁定为中青年、中低层。

这个人群思想活跃、比较开放,对新事物接受的快。

此外,他们特定的生命阶段和社会阶层,也决定了他们需要简单快捷的资金来源。

如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

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另一方面,在费率制定时,给予一定的优惠、降低客户准入的门槛。

金融公司管理方案

金融公司管理方案

金融公司管理方案第1篇金融公司管理方案一、前言本管理方案旨在为金融公司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本方案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行业最佳实践,力求实现公司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

二、组织架构1. 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决策和监督。

2. 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向董事会汇报。

3. 部门设置: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以下部门:(1)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2)合规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3)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运作。

(4)市场部: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品牌宣传和市场调研。

(5)客户服务部:负责为客户提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6)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

三、业务管理1. 产品管理:(1)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

(2)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3)定期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产品策略。

2. 业务流程:(1)制定明确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

(2)加强业务审批管理,确保业务合规性。

(3)建立业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业务风险。

3. 客户管理:(1)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2)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3)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四、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1)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识别。

(2)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确保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风险评估:(1)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 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

(2)加强风险控制执行力度,确保风险可控。

4. 风险监测:(1)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测。

(2)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制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的公司;(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监会:个人最高可获20万元消费贷款

银监会:个人最高可获20万元消费贷款

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 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数字产权交易 /
t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9998htvv
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等各类耐用消费品;用于 支付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各类消费…… 给消费者带来金融便利的消费金融公司,其试点办法迎 来重大修改。其中对消费者的一
个重大利好就是,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 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昨日,银监会发布消息称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
容还包括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 30%;取消营业地域限制等。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贷款额度最高调至20万元
《办法》
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客户群体等方 面的差异化特点,同时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将其发放消费 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 币”。 同时,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 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增加消费者 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 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删除“消
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 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 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已正式向社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研究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研究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研究摘要:2010年2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我国首批金融消费公司进入正式运营。

这表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并且国家准备大力发展此类公司的决心。

本文在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理论基础上,借鉴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现实环境,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消费信贷,个人信用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及定位消费金融公司,指那些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针对市场上有消费需求但暂时无能力进行支付且无法从银行取得融资的个人发放小额贷款,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因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一般比较小,而且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加上它的服务方式灵活,所以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快速发展,受到了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以及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前者主要是发放给经销商,而后者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从事消费信贷的专门机构很少,金融服务不够完善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在提升内部消费水平,完善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面向居民个人的金融服务发展不足,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信贷,存在手续繁琐,需要担保,服务方式僵硬等问题,而且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上。

以2011年6月份商业银行的数据来看,消费贷款占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的12%,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占消费贷款的比重约为80%,而以大件耐用品消费,旅游为主的信用贷款仅占消费贷款的20%左右,而消费金融公司正能填补这一空白,能够提高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贷款的比重。

2,消费金融公司的物质基础和市场条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2011年gdp总额为4715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2%。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调整业务范围;(八)改变组织形式;(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