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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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要]海外公民团体作为一国重要的海外资源之一,其范围的扩大是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海外安全也屡屡遭受各种威胁,其发展态势日趋多样化,这使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文章主要从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法律理论依据入手,从法律视角对新形势下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该问题进行粗浅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海外安全;法律保护;国际法

据外交部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每年我国公民的出境人数以年均超过1000万人次的速度递增,去年已经达到8300万人次。保守估算,到2020年,我国公民出境将达到1.5亿人次,甚至更多。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海外安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对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主要法理依据有:第一,领事保护理论。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对该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外交保护理论。外交保护主要指由于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利用外交和其他和平手段对其进行救济的手段。外交保护强调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只有受害人仍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外交保护。第三,国际人权理论。维护自然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是国际人权理论强调的核心。随着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得到了更深层次的拓展,这为个体的发展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新的维度。第四,国家管辖权理论。国家管辖权理论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具有管辖权,在特殊情况下,对其领域外的人、物和事件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新形势下我国公民海外安全面临的威胁及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

对近几年相关事件进行统计综合来看,我国公民海外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来源有以下四类:因战争和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海盗活动、社会政治局势动荡、民族种族宗教冲突引起的人身伤害;劳务人员和对境外消费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纠纷;因法律责任差异、签证出入境手续差异造成的与当地居民的文化冲突;因流行病疫、旅行意外、交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和偶发人为事件。

我国现阶段多部法律的制定都提供了对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提到“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到2004年“人权”入宪,将人权确立为国家的保护对象,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海外利益的重视。

除此以外,我国《国籍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商法》和《刑法》均有保护中国公民海外安全的相关补充。但这些法律仍然缺乏针对性,在实际中并不能使我国公民海外安全得到有效的预防和保护。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草案)完成面向社会的意见征集,这也是我国从领事保护的专门角度在公民海外安全保护问题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三、我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立法鉴言

(一)积极加入国际条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目前,我国加入的300多个国际条约中,提到有关保护公民海外安全的相关问题的主要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人事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因统一的国际规则依旧缺失,我国要切实遵守国际法的现有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法新规则的进程中去。要严格按照国际法和公认的准则,在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我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保护问题。

(二)完善专门立法、重视国际合作

在国际条约优先的前提下,我国应坚持和对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立法基本原则,完善《出入境管理法》,使出入境管理程序与国际接轨,使相关措施更具可操作性。遵守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海外劳工合法权益保护管理规定》、《海外留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管理规定》、《领事保护实施办法》,尽快建立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综合法律体系和实施细则。同时,我国政府应加大与国外外交、司法、商务、劳动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有关刑事、民事、商事等司法协助的法律合作机制。

(三)全面建立领事保障机制,构建国家、社团、公民“三位一体”的支撑框架

外交部现已成立领事保护案件应急小组、涉外安全事务司、领事保护中心,分别负责维护处理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外国事务、中国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保护。在遵守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原则的情况下,我国应进一步明确领事保护的范围、职能以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具体内容,简化手续、缩减成本,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便利和及时的救济与协助;强化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应急机制,实现风险等级化、层次化分类,预警信息的准确化、应急的科学决策化,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防范和补救能力。成立海外法制研究基地,拓展本国和当地国家法制及政策的研究和传播渠道,及时向本国公民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成立并规制海外民间救助机构,及时对公民的海外安全进行救助,充分发挥海外救助基金会的公共服务职能。公民应熟悉并遵守所在国的

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的能力,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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