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理论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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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

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

例外:紧急情况下,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 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 时转委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或扩大损失 的,转委托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 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3 复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四)无权代理 1 概念
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其特征为: (1)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 征,类似于代理。通常表为: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意思 表示,同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一般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争议]
李某的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 系,李某已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将摩 托车放置在车棚内,自己无过错,无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在 售房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有值班室和专职保 卫人员24小时提供门卫值班服务,区域内无闲杂人员。该广告 是物业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 同义务,在小区内必须确保安全,对住户的财物负有看管义务。 由于被告物业管理制度不完善,门卫防范不力,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由此造成车棚大门被撬,原告摩托车丢失,被告方应当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的律师认 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范围,不包括对住户小棚进行 看护,李某的摩托车应当由盗窃人进行赔偿,房地产公司无赔 偿义务,目前失窃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摩托车并非不 能够追回,在未有结论之前,李某起诉房地产公司毫无道理。
六 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物业管理委托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物管公司) 代理关系主体 被代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 相对人(专业公司等)

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应用

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应用

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应用摘要:本文将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归纳为采用激励和监督混合的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采用递推归纳法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分析这一模型。

关键词:委托-代理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博弈论信息经济学1、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

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2、案例背景伯利——米恩斯(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开创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之先河。

这个命题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背景。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如下一类的问题: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

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3、模型建立及有关假设条件3.1模型假设本文所分析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假设:(1)在分析委托—代理模型的契约关系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能够确保契约执行的司法体系,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2)我们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同时采用最优的行动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

(3)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可以根据产出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第二章代理制度时燕君案例1:李某原来是家具厂的一名采购员,因故被开除,因而对家具厂怀恨在心。

04年“五一”黄金周,李某外出旅游,巧遇某百货公司经理,便以家具厂的名义与百货公司签订了货架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为百货公司制定货架400个,每个300元,于2004年12月交货,否则由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10月,百货公司打电话要求家具厂如期供货,可是家具厂却声称不知道李某的行为。

百货公司遂将李某代表家具厂与其订立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家具厂,家具厂的经理认为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按期交货。

后来因为家具厂经营不善,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百货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

百货公司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家具厂却认为李某无权代理签订双方合同,因此拒绝百货公司的所有要求。

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会支持百货公司的请求吗,家具厂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约,为什么?第二章代理授课内容: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几种特殊的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扩充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2、弥补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图相对人(第三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后果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权关系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02
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投 资者利益,降低金融风险。
03
具体应用包括:资产定价、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管 理等。
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
委托代理理论在政府治理中主要应用于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和监督问题。
通过建立透明的行政流程和公民参与机制,提高政府效率和公信力,减少腐败现象 。
具体应用包括:政务公开、公民问题,未来研究可以探索更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机制,以降低道德风险。
激励机制的创新设计
未来研究可以在激励机制方面进行更多的创新和尝试,以解决委托代 理理论在这一方面的不足。
拓展委托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探讨委托代理理论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如政治学、社会学等, 以丰富和完善该理论。
05
案例分析
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案例
总结词
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以及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目标不一致,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 牺牲股东利益,如过度投资、在职消费等行为。
信息不对称
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层可能隐瞒信息 或误导股东,从而影响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总结词
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预防和纠正这种行为。
详细描述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监督和约束的局限 性,代理人可能会出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为了预防和 纠正这种行为,委托人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代理人的行为监督 和违规惩戒。同时,委托人还需要加强对代 理人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和自律意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

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

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
从这个角度观察代理行为,虽然代理人在形成效果意思,代理人在构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将意思表达出来,但是他形成的和表示的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一个在法律上属于他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第164条第1款第1句,可以作出如下解释:由代理人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由于是由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发出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自始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至少也可以这样解释:由于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和对其不利益产生效力,因此该意思表示依法成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注:第一种解释在概念上要比第二种解释简单些。第二种解释中,包含了一种类似“逻辑秒”的想法。)
代理人虽然发出了一定内容的东西,但是由于他是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行为的,因此他的表示行为对他来说并不是意思表示。只有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针对于自己发出意思表示时,才存在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从事的恰恰不是这种行为。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明显地是针对着另一个人从事行为,代理人不过是被代理人的表示辅助人而已。
这样,我们不再需要用表示拟制(注:上文一。)之方法来说明问题。因为拟制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权宜之计。拟制作为概念上的最后的应急措施,只有在找不到思想上更为简便、更符合法律体系以及实质上更为明白易懂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而表示媒介说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简便的、符合体系的和易懂的解决方案。它要比令人捉摸不透的,把意思、表示和表示效力割裂开来的“代表原则”清晰明了。所以,至少就第164条第1款第1句的法律后果而言,我们完全可以舍弃代表说来解释。(注:关于代表说对《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的必要性,参见下文五。)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虽然采纳了代表说的思路(注:《立法理由书》第二卷,第226页:“草案采纳第一种看法,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行为的后果指向被代理人。),但是“代表”这个概念本身没有进入法典。有人认为:“代表原则”(注:repraesentationsprinzip。使用这一概念的有帕兰特/海因利希斯(palandt/heinrichs):《德国民法典评注》,1998年第57版,第164条之前的引言,边号2;施陶丁格/狄尔希尔(staudinger/dilcher):《德国民法典评注》,1979年第12版,第164条之前,边号32。)反映在法律的内容中。不过这一点殊成疑问。对于第164条第1款第1句这条代理法方面的重要规定,可以作出多种解释。(注:有关《德国民法典》第166条之规定,参见下文三2。)该句规定“某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发出意思表示”。这说明,代理人从一开始就说明,不是他自己,而是另外一个人才是本人。也正因为这样,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才会在法律交易中“直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和对被代理人的不利益产生效力”(第164条第1款第2句)。既然一项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整体,亦即在其所有的要素方面,并非完全由本人决定,它何以能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要想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难道不是非得由他最后发出意思表示才行吗?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是要经过被代理人自始至终的亲自首肯才合法吗?而无论是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还是代理人依法享有的代理权,抑或是其依职权享有的代理权,难道不仅仅是一种旨在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的法律技术上的手段而已吗?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

【摘要】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当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单一的组织结构已经很难满足管理的需求,为了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产权分离被多数企业所采用。

但是随之而来的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公司结构的混乱,效率低下。

本文分析了现今普遍存在的一些代理权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结合案例——泰科国际——解释了委托代理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弊端。

然而,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文章针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对策,诸如完善契约机制、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发展中介机构等。

并且也提出了一些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建议,旨在完善治理机制的同时,也能使代理成本最小。

关键词:公司治理, 委托代理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pany scale, the current single organization could no longer effectively functioned as originally schedul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most of the panies adopted the mechanism that separates the ownership from control. However, this mechanism would also give rise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unclarity of the property right and the inpleteness of the agency system, resulting in the chaos and low efficiency of the pany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In this article, I will analyze some general agency problems existing in between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nger authority, the creditor and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jor shareholder and the minus shareholder. I will illustrate the shortings of the agency problem by the case of Tyco International in practice. Howe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needs several effective mechanisms which exceed the structure rather than a maturity structure itself. According to the case, t his study gives us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consummating the agency contract, improving independence of the board ’ s and developing the agency institution, etc. In addition, it also finds some measures which could reduce the agency cost as well.Keywords : Corporate governance, agency problem目录第一部分引言----------------------------------------------------------------------------------1第二部分文献综述----------------------------------------------------------------------------2第三部分公司治理理论基础3.1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33.2 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3 3.3 公司治理的原因---------------------------------------------------------------------------4---------------------------------------------------------------------------5第四部分案例分析——泰科国际4.1 公司简介------------------------------------------------------------------------------------64.2 舞弊事件------------------------------------------------------------------------------------64.3 舞弊原因分析------------------------------------------------------------------------------6第五部分对策及结论-------------------------------------------------------------------------10参考文献-------------------------------------------------------------------------------------------1 5第一部分引言1.1 研究背景近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每年都会爆出一些知名上市公司舞弊的事件。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由于公众普遍利益的模糊性导致现实中 到底谁是委托者都很难确定,更不用说 有效控制代理人——即公共管理者了。
“委托——代理人理论在公共部门中的运用结果与 在私人部门中的运用结果相比较,在责任机制方 面有一定的难度。我们难以确定谁是委托人或难 以发现他们的真正愿望是什么。公共服务的委托 人——所有者——是选民,但是他们的利益非常分 散,以至于不可能有效地控制代理人——公共管 理者。对于代理人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难以确 定每一个委托人可能希望他们做什么。没有对利 润动机的严重影响,没有股票市场,没有可与破 产相提并论的事情。如果委托人没有适当的手段 确保代理人实现他们的愿望,代理人极少有可能 付诸行动。如果说私人部门中也存在着代理问题 ,在公共部门中则更为严重。”——欧文·休斯
在公共机构运作中,作为代理人的政治 家、官僚与专业人员依据契约为作为委 托人的公民的利益而行政。
在政府职能的实现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 政府与委托人(国家立法机构或全体公民 、选民等)目标的部分不一致性及信息不 对称性就导致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 选择。
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或官员及政府部门雇 员作为代理人所付出的努力不足以匹配其 获得的报酬;政府机构或官员作为代理人 做出的经济决策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 而不是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包括:
(1)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明显信 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动细 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
(2) 委托者的目标和代理人的目标存在 着明显的偏差 。
(3)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在报酬由 委托人支付的情况下,代理人从自身利 益出发,可能采取某些机会主义的行为 ,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并降低自己承担 的风险。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都 可能存在着不道德的欺诈行为,甚至违 法行为,而监控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又非 常高;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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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机制设计
总结词
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机制,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减少代理成本和纠 纷。
详细描述
合同机制设计旨在通过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和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减少代理成本和纠纷。具体而言,合同机制设计可以通过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期 限、代理费用等方式实现。此外,合同机制设计还可以引入违约责任条款、保密协议等
03
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激励机制设计
总结词
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代理人的工作效率和业绩。
详细描述
激励机制设计旨在通过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等多种手段,激发代理人的内在动力和潜力,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投 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具体而言,激励机制设计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奖金制度、晋升机 制等方式实现。
措施,进一步保护公司的利益。
04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的实践案例
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总结词
股权激励计划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 效手段,通过给予代理人股票或股票期权, 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详细描述
股权激励计划通过给予代理人公司股票或股 票期权,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 绑定在一起,从而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例如,某 科技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积极 参与公司发展,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05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的未来展望
人工智能在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于公司委托代 理理论中,通过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 ,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委托代 理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等 方式,实现更加透明和高效的委托代 理关系,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 会主义行为。

代理权争夺的转移机制分析

代理权争夺的转移机制分析


唐德善 : 代理权争夺的转移机制分析
代理权争夺的转移机制分析
金 颖
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 善
(河海 大学商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10 8)
摘要 : 代理权争夺是控制权 市场上的主要 转移路 径之 一, 中小股 东参与治理、 是 保护 自 身利益的途 径之


本 文对转移机 制进行 了理论探讨 , 并对其与公 司并购、 司治理及我 国实践等进行 了分析 , 公 以期为促进 中 关键词 : 控制权 转移 代理权争夺 公司并购 公 司治理
作者 简介 :

颖(9 3 , 江苏武进人 , 17 一)女, 河海大学商学 院博士研究生
唐德善(9 5 , , 15 一)男 江苏泰州人 , 河海大学商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二、 代理权争夺机制分析
( ) 一 代理权 争夺 中的参与角色 根据传统的委托——代 理理论 , 在现代公司制 中股东与董事会 、 董事会与管理层存 在双重 的委
托——代理关系。 其中股东与董事会之 间的代理关系解决股东的集体行动悖论问题 , 代理权争夺发生在这一层 的委托——代理关 系 之中 , 因为股东大会将 决定谁取得第一重代理资格 , 即代理权 。 代理权 的获得意 味着控制 了董 事会 , 从而取得 了对公 司的部分经 营 权。 中小股东因为 自身资金等实力的限制 , 代理权争夺就变成了对公 司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对代理权的争夺行为。 在代理权争夺 中,
重要和关键的角色组成相对立 的利益集 团, 彼此之 间展开争夺 。 在代理权争夺之前 已实际取得代理权 的股东为管理 者 , 假设 其利益
的维护者 主要是现有董事会。 发起代理权争夺的股东称为挑战者。 在这两者之外的其他股东( 不排除还有其 他大股东 ) 往往分化为两

代理权争夺与公司治理

代理权争夺与公司治理

20 0 0年 1月,广卅 市通百惠股份 有限公 司通过竞拍 】
成 为 胜 利 股 份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但 是 , 胜 利 股 份 原 股 东 之

的山东胜邦股份有 限公 司迅速与 通百惠 展开 了控股 权
之争 .3月 下旬,通 百 惠 向中 小股 东广 泛 征集 委 托 书。 这是 中国证券市 场上 第一例 代理权争 夺案例 之后 .以 产生于方正科技股权 之争过 程 中的征集委 托投票权 战役 为代 表的数例代 理权 争夺实 践也相 继 出现 在 中国证 券市 场上。由此.代理权 争夺—— 这个 出现在 我国证券 市场
( hlo h n oi c ne d o ) P isp ya dSc l i cs i n o aS e E t i
代 理权 争夺 与公 司治 理
连建辉 ,傅 明华
( 福建师 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福建福州.3 0 0 ;2 西南财经太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 07 ) 1 507 .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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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结构分布和控 股股 东 主体 的变化 代 理权 争夺 则不 同。 代理权争夺 本身的 目的不是股 权 ( 尽管往往 同时伴 随着 股权争夺) .而是 股 票 代理 权 在 争夺 代 理 权 过 程 中. 大多数股东并不转移他 们 的股 权.他们 的动机更多 的是 选 出管理层以提高他们 的股票价值。 其二.二者在短期 内掌握控 制权 的实际结果往 往不 同。公 司并 购是为 了确保拥有 控制权 的行动 .但有 时却 反而不能奏效 这是因为 :公 司控制权 的争夺 首要 目标 就是取得优势的董事会席 位。但董事 有任期 限制.公 司 法和公 司章程对 董事 地位 的保 障都 给予 了特别 的规 定. 董事在任期 内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 职,从 而使 收购者面 临着虽拥有大多数股权却又不 能在短期 内掌握控制 权 的 尴尬局面。而 在代理权争夺 中,挑战者 可能在股东 大会 的 全 民公决”中获得 多数董 事席位 而享有公 司的实际

试析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

试析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

内容提要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看待问题的独特视角使其具有非凡的理论魅力,近年来在经济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立足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实践,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政府行为偏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文章介绍委托-代理理论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和应用领域。

其次,分析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的合理性,该理论运用的价值、可行性以及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所要作的修正。

再次,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所出现的政府行为偏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对策。

目录前言 (1)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应用领域 (3)(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形成背景 (3)(二)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6)(三)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应用领域 (11)二、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13)(一)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3)(二)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共性与特性 (15)(三)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所要作的修正 (17)三、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21)(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1)(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我国政府行为偏向 (22)(三)政府行为偏向的原因及其纠正 (25)结论 (31)注释 (33)参考文献 (36)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前言在现代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

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高效,是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难点。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已经成为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作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能够解释一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无力解释的问题,并随之提出解决的办法。

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案例)课后学习

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案例)课后学习

02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 高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高,减 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委托人对代理 人的评估更加准确。例如,公司可以 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等。
03
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
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使代理人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实现公 司利益的最大化。例如,股东可以设 立绩效奖励和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
05 信息经济学在解决委托代 理问题中的作用
信息经济学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贡献
揭示信息不对称现象
信息经济学通过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揭示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普遍存在,从而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
理论基础。
提出激励机制设计
信息经济学通过激励机制设计,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手段,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代理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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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中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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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设计
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金融机构执行货 币政策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减少道德风险。
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 称程度,有助于中央银行更准确地评估金融机构 的风险和业绩。
监管和惩罚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以减少策略性行为和逆向选择问题。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难以准确评估金融机构 的风险和业绩,可能导致低效的信贷资源配置。
金融机构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可能为了自身 利益而采取不利于中央银行的行动,导致政 策效果偏离预期。
策略性行为
金融机构可能采取策略性行为,以获得更多 的政策优惠或规避政策限制,导致货币政策 效果受到干扰。
促进市场交易
在市场交易中,信息经济学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 带来的风险,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

从代理理论研究对被管理者的行为控制问题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完全相信企业代理人在使用资金和企业经营上的所做所为吗?另外,在企业内部组织的每一层次上,管理是通过他人完成任务,那么下级在执行上级管理者决策时,有没有“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呢?怎样对被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解决这一问题最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把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看作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可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去执行某些工作或把一些决策权授予代理人。

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按照他的意志行事,但是,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意志行事。

例如,企业经理出差时住高档宾馆,下级在执行上级命令时拖拉延误等。

委托方为了他的利益,必然会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管理,由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成本。

包括(1)代理人的报酬,(2)监督激励成本,(3)因为经营者不是业主而可能不及时采取行动所失去赚钱的机会造成的机会成本。

影响个体行为的因素包括激励、认知、学习、能力等个人因素和文化、社会规范、价值观等环境因素。

对于委托人而言,要想以最低的代理成本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就要从影响个体行为的因素着手,选择代理人、激励代理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首先,要选择合适的代理人。

这样可降低在代理关系确定后发生的监督激励成本和机会成本。

聘用代理人时,要根据他的工作经验、能力、人品等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合适。

其次,要有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委托者并不确切的知道代理人在干什么,双方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

如果在契约中的约束规则十分完整、详细,对代理人的约束就强,相应的代理成本就低,但是代理人选择的空间缩小了,企业的行为会变的僵化,可能会丧失获利的机会,同时委托人会花费可观的监督费用。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_论文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_论文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摘要: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理人借助于代理人的表示辅助行为从事的间接的自我行为。

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的表示媒介人。

此外,作者进一步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与第166条第1款之间,并非规则与例外关系。

第166条包含了三条分属于不同调整范围的规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应重新调整。

一、间接的自我行为还是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以下所引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都是指《德国民法典》——译者注)第164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某人在其享有的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的意思表示,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然而法典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澄清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究竟是谁发出了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谁有权撤回意思表示,谁又有权撤销意思表示?代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以谁的意思瑕疵为准?在根据权利表见取得权利的情况下,谁必须是善意的?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抑或两者都必须是善意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确立一种清晰的代理理论。

1.几种可以考虑的思路在制定《德国民法典》第164条及相继条款以前,学术界对于如何从理论上解释通过代理人从事私法上法律行为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议。

以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整体为着眼点,可以考虑三种可能的方案。

(1)意思表示不是由被代理人,而是由代理人发出的,但是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效力及于他人的意思表示说);(2)被代理人自己并不发出意思表示,但是法律拟制由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由被代理人自己发出的(意思表示之拟制说);(3)被代理人自己借助于他的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表示媒介说)。

第二种解释方案和第三种解释方案非常接近,但最终获得胜利的是第一种思路。

第四章委托代理理论

第四章委托代理理论

第四章委托代理理论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

“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对此做出开拓性贡献的人有威尔森、威廉姆森、罗斯、马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

这一理论的特点是首先放弃了经营者无私的假设,认为他们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个人效用函数),而且追求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如在职消费、经理权威等,其次,这一理论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因此,即使在最佳的风险和激励安排下,经营者也仍然能更多地偏向于自己的追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奠定了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

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

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

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而现实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节委托代理概述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

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3、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
(1)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 主体,双方都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追求目标。 (2)委托人和代理人都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2 (3)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代理人选择 的行动)不对称,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可能影 响委托人的利益。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1、委托代理问题 2、委托代理理论的四个基本模型
2、委托代理理论的四个基本模型
(3)信号传递模型
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 (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为了显示自己的类 型,代理人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观测到信 号之后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产品保修)
2、委托代理理论的四个基本模型
(4)信息甄别模型
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 (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提供多个合 同供代理人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 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合同,并根据合同选择行动。 (不同的投保类型)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
一、你与你同学 二、股东与管理者 三、选民与官员
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概述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三、委托代理理论的应用——国美股权 之争 附录:本章参考文献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概述
1、委托代理理论的背景 2、委托代理关系的含义 3、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
1、委托代理理论的背景
为什么会出现委托人和代理人? 为什么会出现委托人和代理人?
生产力 大发展 专业分工 细化 权利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 精力的限制,难堪重任
产生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
社会是分工的,是专业化的,人的需求是多样的, 而每个人都不可能是自给自足的,因此这种“委托—代 理”关系便相伴而生。
1、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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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款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 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通则》第65 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 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 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 指定的情况下,则可由依法对被代理人权利负有保护义务并拥 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四)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这属于民法理论上所谓“双方代理”。双方代理造成损害的 , 代理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概念
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二、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作否人表示的,示为同意。” 3、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 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 人主张代理的效率。
二、代理的滥用
(一)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责任。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即民法理论上所谓自己代理。法律视自己代理为滥用代理权的 行为,自己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无权代理达到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1、被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 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 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复代理有以下特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 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 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所为法律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 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 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 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 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的代理除外。
代理关系图示
授权、法定、指定
本人(被代理人)
承担后果
代理人
交易
第三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节
一、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也相应分为三类:
(一)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是被代 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二、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 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的 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本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 行为实施之时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 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 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权理论及案例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的终止 案例
第一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 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或指定位的授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 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民法通则》第66条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 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节
一、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复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被代理人同意而转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 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 事责任。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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