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理论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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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达到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1、被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这属于民法理论上所谓“双方代理”。双方代理造成损害的 , 代理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概念
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二、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二、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 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的 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本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 行为实施之时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 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 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权理论及案例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的终止 案例
第一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 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四) 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 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复代理有以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 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 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所为法律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 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 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 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 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的代理除外。
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或指定位的授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 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民法通则》第66条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 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节
一、无权代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款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 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通则》第65 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 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 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 指定的情况下,则可由依法对被代理人权利负有保护义务并拥 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被代理人同意而转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 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 事责任。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关系图示
授权、法定、指定
本人(被代理人)
承担后果
代理人
交易
第三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节
一、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也相应分为三类:
(一)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是被代 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作否人表示的,示为同意。” 3、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 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 人主张代理的效率。
二、代理的滥用
(一)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责任。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即民法理论上所谓自己代理。法律视自己代理为滥用代理权的 行为,自己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