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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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的推荐标准,规范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及备案的业务流程,确保公司新股发行网下投资者推荐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简称“《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简称“《备案管理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按《备案管理细则》规定需由公司推荐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后方能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和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资本销售部(简称“资本销售部”)负责组织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审核与备案的相关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各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推荐部门或人员”)均可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标准选择推荐拟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开展拟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与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的推荐与备案,适用本指引。

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承销具体的新股发行项目涉及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设定与选择,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推荐标准第五条公司拟推荐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构投资者应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二)机构投资者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个人投资者应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三)在上海和深圳市场托管的所有账户的证券类资产规模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个人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账户且托管的证券类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亦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五)机构投资者应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且已建立参与新股发行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参与推介活动的专项内控机制、报价决策机制、估值定价模型、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合规风控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六)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自列入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六...

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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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网下投资者信息报送
网下投资者信息报送:网下投资者报备信息的录入窗口。 保存功能:即把录入的信息保存为草稿。 提交功能:将录入的信息提交至协会审核。 如网下投资者为bj、jj、bx、xt、cw类,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qf类,则 填写投资业务许可证,对于常规类网下投资者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或投资业务 许可证将做为系统唯一标识,请正确填写,其中组织机构代码允许带半角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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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业务流程介绍
六类网下投资者的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报送网下投资者信息 退回 审核是否通过 进入网下投资者历史版本库 通过 报送配售对象信息 退回 审核是否通过 进入配售对象历史版本库 通过 到期配售对象展期申请 进入配售展期历史版本库 退回 业务信息报送
网下投资者业务 联系人信息录入 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附件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备案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备案。

网下投资者备案,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备案。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备案。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

6
关于备案及CA证书办理进度


批量审核 批量办理
7
网下询价与申购投资者资格协会备案条件
中信建投证券拟推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者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 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2.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业务,须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配售对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 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 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 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客户资产规模需达到1000万元; 7.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9
谢 谢!10Fra bibliotek2、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公募社保类 配售对象配售; 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 3、获配数量:申报数量*获配比例
5
协会禁止行为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委托他人报价;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最新版)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最新版)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资本项下各类表格

资本项下各类表格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承诺日期: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单位:元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单位:元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

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说明【模板】

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说明【模板】

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说明本文主要说明主承销商代理网下投资者申请证书流程、开通数字证书流程,网下投资者办理证书解锁、证书注销、用户更名、证书丢失或损坏、重置用户登录密码时的办理流程,变更登录用户名流程。

特别提醒:使用windows xp或Windows 2003 Server操作系统登录IPO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1、windows xp:必须升级至sp32、Windows 2003 Server:必须安装SP2并且打补丁968730以下流程中证书解锁、变更登录用户名、重置用户登录密码、来人领取证书时,来人/邮一承销商代理网下投资者申请与领取证书(一)提交申请资料原件1、《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2、《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网下投资者证书申请承诺书》(新版,见附件2):填写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3、承销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3和4两项只需提供一份盖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4、承销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5、投资者填写的《IPO网下申购平台证书开通申请表》(新版,见附件8):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并由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意:申请证书的数目与提交的开通申请表数目必须一致。

上述申请资料以来人或邮寄方式提交。

(二)付费承销商完成付款,填写《上交所IPO网下申购平台证书付费信息表》(见附件3),将上述(三)领取数字证书CA中心通知承销商前来领取证书和发票,承销商收到通知后需来人领取证书和发票。

来人领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上交所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授权证明》(见附件4):填写并打印后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2、承销商授权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证书开通1、注意:登录使用交易员代码登录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登录但在协会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户,在新增或补办证书前务必先办理变更登录用户名业务,否则新证书无法开通。

2021年对公外汇业务从业资格开放测试答案

2021年对公外汇业务从业资格开放测试答案

2021年对公外汇业务从业资格开放测试答案判断题1.广义的外汇市场泛指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甚至包括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场所;狭义的外汇市场指以外汇专业银行、外汇经纪商、中央银行等为交易主体,通过电话、电传、交易机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实现交易的无形的交易市场。

对2.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中,未贡献额度的成员企业可以使用共享外债。

对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

对4.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适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错5.金融机构留存申报单证5年备查。

对6.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入方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错划付方7.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8.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对9.金融机构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企业确认并修改信息。

对10.企业从境外收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

错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和关户均需要外汇局批准。

错12.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分公司投资,款项汇出应使用的国际收支申报代码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出)。

对1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时,经办银行无需审核其原结汇凭证。

错14.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对15.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债务人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错15.银行应在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或注销业务后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1.29•【文号】中证协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5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政策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行为,维护基础设施基金定价和发行秩序,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下投资者注册网址:。

前期已注册为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机构及相关产品等,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可咨询************.cn。

附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办理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定价、配售等工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xls

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xls

附件5: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注意事项:每页均需签字
本人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协会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本人签名)
承诺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平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平台)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2016年10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平台)目录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 (3)二、系统功能概述 (3)三、运行环境要求 (3)四、系统访问入口 (3)五、基础操作介绍 (4)1.界面 (4)2.信息编辑 (4)2。

1资料输入 (4)2。

2右键菜单 (4)2。

3下拉列表框 (4)2.4弹出列表框 (5)2。

5单/多项选择框 (5)六、系统操作帮助 (6)1。

办事指南 (6)2。

在线申报 (6)2。

1功能描述 (7)2。

2操作流程说明 (7)2.3填报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9)2.4填报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11)2.5继续填写 (13)2.6提交申请表 (13)2.7确认申报 (13)2。

8状态跟踪 (13)2.8查看申请表 (13)2.9打印申请表 (13)2。

10打印承诺书 (14)2.11撤销申报 (14)2。

12撤回修改 (14)2。

13删除事项 (14)2。

14打印过程注意要点 (14)3.状态跟踪 (14)3。

1功能描述 (14)3。

2操作说明 (15)4。

结果公示 (16)4.1功能描述 (16)4.2操作说明 (16)一、本手册的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申报的企业相关人员。

通过阅读本手册,可以快速地掌握本系统的使用。

使用本手册要求用户能对计算机进行简单操作,包括IE浏览器的基本使用及中文输入等.二、系统功能概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含并购),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实行备案管理.商务部对现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相关的功能模块.系统业务流程如下:三、运行环境要求(1)个人电脑配置电脑配置要求如下:酷睿i5 2300以上的CPU,用INTEL芯片组的主板,4G内存,500G 硬盘,winxp 以上版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教材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教材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与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初步询价截止日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4

早申请早参与。
2
投资者如何参与


第一步:投资者需要在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产生投资者编码;
第二步:向交易提交投资者编码和IPO网下申购平台CA证书申请材料,申请CA证书;
(提示:投资者只有在证券业协会备案通过才可申请交易所CA证书的办理。)


第三步:根据市场上新股发行与询价公告参与询价,申购,缴款。
未通过协会备案的主要原因:(1)投资经验不满足条件;(2)提交的审核材料过于简单,没有相关 辅助材料作为证明;(3)提交材料格式不对,如扫描件不按照要求命名,文件只接受pdf 等格式 。
8
IPO网下投资者资格备案流程及资料填写讲解
附件1: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
附件2:投资者关于符合新股网下询价及申购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附件3、网下投资者资质证明文件要求明细 附件4、网下投资者电子信息表 附件5、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表

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注册基本流程及要求--80分

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注册基本流程及要求--80分

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注册基本流程及要求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对于存续期限即将到期的配售对象,产品管理人可在到期前()自然日提交展期申请。

• A.20个• B.30个• C.10个• D.40个我的答案:C(该题错误)2 . 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内未进行任何操作,系统将自动超时退出。

• A.30分钟• B.40分钟• C.1个小时• D.2个小时我的答案:A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1 . 下列关于公募REITs注册状态维护及修改的常见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A.推荐类机构或个人更换新的推荐券商:新的券商在信息报送—网下投资者报送中输入原信息,然后保存提交。

在信息报送—配售对象报送中按照原信息填报,然后保存;再在报送信息管理—配售对象信息管理中进行修改,然后保存提交即可。

• B.推荐类机构或个人进行了名称变更:推荐券商不仅要在网下投资者信息管理中进行名称变更,还要关注到股东卡名称、银行卡户名、卡号是否也同步在配售对象中进行了变更。

• C.信息修改审核时限:每工作日11:30前协会对信息变更和维护进行审核。

凡是11:30以后在系统中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将会在第二个工作日11:30前进行审核。

• D.存续期限的变更:存续期限展期申请里,请填写展期申请描述,并提交展期协议或盖章合同,能够让审核人员对重要审核要素做出准确判断。

我的答案:ABCD判断题(共2题,每题20分)1 . 网下投资者具有REITs网下询价权限后,其管理或所属的配售对象方可申请REITs权限。

()对错我的答案:对2 . 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经验证明材料可提供自有资金账户或管理的其中一只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首次交易时间查询记录,并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

()对错我的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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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人)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协会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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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章:承Leabharlann 日期:网下投资者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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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名称
网下投资者机构类别
证券/基金/信托/保险/财务/QFII/其他金融机构/实业公司/个人
网下投资者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个人投资者工作单位
所任职务
配售对象类型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个人投资账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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