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
公司未交保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企业作为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然而,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司未交保险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责令改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代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1. 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刑事责任1. 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国家依法强制实施。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社会责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二、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1.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未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3.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单位未缴社保的民事责任1. 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未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2. 劳动者请求支付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
详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详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导读:《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
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双方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情况。
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人员成本,声明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为了能够拿到更多工资,要求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替代社保缴纳。
事实上,双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缴纳,都会使得用人单处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境地。
在讲解未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之前,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社会保险由哪几类、分别由谁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表现形式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原因,但通常会有以下两类表现形式。
(一)用人单位原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常见情形)1、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不缴纳;2、试用期间不缴纳,转正以后再缴纳;3、用现金即社保补助费代替缴纳;4、仅缴纳部分险种,如三险;5、拖延缴纳;6、未按法律或者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即不足额缴纳。
(二)劳动者原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不重视社保,想到手的工资拿的多点儿,可能会要求企业以额外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一)中的1至4情形、(二)情形,实际用工管理中,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可能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者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并且明确写明不缴纳社保系员工自愿提出,事后员工不得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损失等,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审判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申情书/承诺书,法院一般认定无效。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公司不仅会面临巨大的法律处罚的风险,而且还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司法实践,下面系统地梳理一下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纠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罚款。
2.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更严重的处罚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被罚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单位逾期没有缴纳的,会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责任人被罚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
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扣押、查封、拍卖单位财产社保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部门决定划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等值财产。
6.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不依法为工人购买社保,将被列入政府机构征信黑名单。
单位将受到各种限制,包括对政府采购,运输,招标,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的限制。
7.赔偿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损失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项目标准赔偿工伤保险金损失。
8.职工养老保险金损失赔偿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则该员工将没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险福利。
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
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标题: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背后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迁,临时工作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一个常态。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企业对临时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长期存在。
本文将探讨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一、原因分析:1. 企业成本压力:一些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润下降等问题,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他们认为临时工的用工期限短暂,按规定的社保缴纳比例,无疑会增加用工成本,因此选择不缴纳社保费用。
2. 法律政策漏洞:部分劳动法律政策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利用这个漏洞,放任不对临时工缴纳社保费用。
3. 社会保险管理不完善: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督企业是否对临时工缴纳社保费用。
二、问题与影响:1. 临时工权益受损:临时工作是一种困难和不稳定的就业形式。
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将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对其个人和家庭带来了风险。
2. 社会信任度下降:企业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导致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
如果企业不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其声誉将受到质疑,可能影响其业务和发展。
3. 劳动关系稳定性下降:企业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
临时工可能对企业产生不满和不信任,可能增加劳资纠纷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政策:相关法律政策应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企业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义务。
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和执行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加强监管机制: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形成合力,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效能。
3.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理解临时工的权益与价值,将其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对待。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哪些?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哪些?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社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那么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呢?员工又要承担哪些损失和风险呢?本篇文章就来详细介绍下。
首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要被处罚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1、不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是不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直接从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会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根据人社部规〔2019〕2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根据发改财金[2018]1704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都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不为员⼯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现实⼯作⽣活中,⽤⼈单位都愿意为劳动者建⽴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但是劳动者基于不想承担个⼈应缴部分的社保费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暂时不能迁移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购买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向⽤⼈单位做出不购买社保的书⾯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还是⾯临很⼤的法律风险。
律师根据现⾏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处理案件的经验,稍微做了⼀点总结,供各位参考:⼀、不帮员⼯购买社保,员⼯可以提出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决定》、《关于建⽴城镇职⼯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育保险试⾏办法》等⼀系列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企业不帮员⼯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被迫辞职,并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
⼆、不帮员⼯购买社保,⾯临要为员⼯⽀付全额的⼯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育保险,其中,⼯伤保险对于⽤⼈单位的利害关系甚⼤,《社会保险法》中第四⼗⼀条规定,职⼯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伤保险费,发⽣⼯伤事故的,由⽤⼈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单位不⽀付的,从⼯伤保险基⾦中先⾏⽀付。
从⼯伤保险基⾦中先⾏⽀付的⼯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偿还。
⽤⼈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三条的规定追偿。
职⼯的⼯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停⼯留薪期待遇、医疗费、住院治疗的伙⾷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次性伤残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等。
我们以往处理过的⼯伤案件,⼯伤赔偿的⾦额还是很巨⼤的。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自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成为社会常态,但仍存在部分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致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漩涡。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
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社会保险缴纳的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缴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社会保险缴纳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1. 在职人员拖欠社会保险费在职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员工故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员工。
2. 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会故意不为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3. 造假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一些个人或者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险待遇,会采取虚报、少报、漏报等手段,来骗取更多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政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滥用职权在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方式,来变相减免或者免除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这种行为更是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以上这些违法违规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和惩处。
二、加强社会保险管理1.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2. 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执法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三、加强社会保险缴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1. 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惩处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82INFORMATION资讯·法律咨询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周律师,您好!2014年3月我到一家物流公司应聘,并成为该物流公司旗下一位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货运司机,该物流公司应自2014年4月起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9月我因在工作途中不慎遇到车祸,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认定车祸事故属于工伤,鉴定我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是当我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拿到的伤残医疗补助金时发现只有不到1万元,这使我非常纳闷,为何会如此低?遂向公司反映,要求公司出具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发现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与我的工资严重不符,遂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未予理会,公司表示已按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我认为公司未按照我的实际工资缴纳保险才导致现在伤残补助金不足的事实,事后,我与公司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请问律师我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我该如何维权?钱先生■周曜竣/文钱先生: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此之外,由于企业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由此可知,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们公司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二、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未足额参保致劳动者遭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SHANGHAI ENTERPRISEOctober 2018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签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许多企业和个人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建立合作关系。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有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忽视社保缴纳的问题,这无疑给双方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签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的问题,探讨其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签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1. 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劳务合同中未约定社保缴纳问题,或者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2. 劳动者权益受损未缴纳社保可能导致劳动者在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受到损害。
一旦劳动者遇到意外或疾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3. 企业面临法律责任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社保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处以罚款。
(4)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社会保险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应对措施1. 明确约定社保缴纳责任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社保缴纳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2.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 及时办理社保手续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确保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5. 寻求法律援助在遇到社保缴纳纠纷时,企业和个人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签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高度重视社保缴纳问题,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求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本文将探讨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而言,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能成为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依据。
4.其他法律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导致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影响个人贷款、购房等。
(2)影响企业信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3)影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应对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增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
2.严格执法监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风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谓“足额”,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费年限要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不应少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即使是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二是缴费险种要足。
用人单位不能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不缴纳失业、生育、工伤等其它险种;三是缴费人数要足。
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有选择性地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四是缴费数额要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本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一律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由于企业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少缴、不缴社会保险费用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损害。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以下费用:一、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罚策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罚策略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这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并讨论合适的处罚策略。
案例分析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业企业,拥有500名员工。
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涉及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
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财务管理不善,盈利状况不佳,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失职。
违法行为的影响1.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以及损害企业声誉等风险。
此外,该行为也可能损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导致员工流失。
2. 对员工的影响:员工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影响员工的社保待遇、医疗保险报销以及退休金待遇。
这不仅使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可能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处罚策略讨论1. 行政处罚: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情况的严重性,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此外,行政部门还应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确保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2. 民事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以保障员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增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培训、发布政策解读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
4. 加强监管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审计,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向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这些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者牟取暴利,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缴纳或者压缩社会保险费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企业,拥有多家子公司。
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在员工的工资单上虚报社会保险缴纳金额。
以往员工的工资单上明确标注了各类社会保险缴纳金额,但是最近几个月的工资单上社会保险缴纳金额明显减少,而实际员工的所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变化。
这一情况引起了员工的关注和质疑。
危害分析:这种违法行为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能能够暂时降低成本,但是长期来看会给公司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失。
具体危害包括:1.员工权益受损:员工的工资单虚报社会保险缴纳金额,导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减少。
这就意味着员工的社保待遇将会减少,一旦员工发生养老、医疗等需要社保报销的情况,会造成员工经济负担的加重。
2.用人单位信誉受损:如果违法行为曝光,用人单位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员工不满与抗议会引发公众关注,可能导致舆论风暴,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3.法律风险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用人单位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法律追责。
解决方法:针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1.加强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及时支付。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2.加强法律意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从而形成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维护社会保险权益的合力。
社保缴纳案例: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
社保缴纳案例: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引言社保缴纳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会给职工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企业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背景某ABC公司是一家以建筑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导致部分员工社保缴费出现问题。
案例分析1. 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国家规定部分。
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个人和法人进行罚款。
2.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例描述,ABC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用,这将引起以下法律后果:首先,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使用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支付未缴费的金额,并按照每日0.05%的标准处以滞纳金,同时,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其次,公司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损害职工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社保缴纳问题还会影响员工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权益,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若员工在享受相应待遇时发现该企业对其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要求企业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3. 个人和法人的责任在案例中,ABC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既涉及企业法人责任,也涉及个人人事责任。
企业法人应负首要责任,其管理人员在社保缴纳方面的疏忽或欺诈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个别员工可能对缴费情况存在着一定了解,若企业法人明知不缴纳社保却未及时举报,亦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企业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补缴社保,法律上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企业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一、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补缴社保的法律后果1. 滞纳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旨在促使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欠缴金额×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
2. 罚款企业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的目的是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3. 诉讼风险如果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败诉,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员工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赔偿金等。
4. 信用记录受损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这将给企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1)融资困难: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会关注企业的信用记录,失信企业难以获得贷款。
(2)招投标受限:在招投标过程中,失信企业可能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3)税收优惠受限:失信企业可能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政府扶持受限:失信企业在申请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
5. 员工权益受损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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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自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成为社会常态,但仍存在部分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致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漩涡。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
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8月起未发放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
关于工资数额,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无领取人签字,故根据《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存在提成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8760.53元。
关于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原告关于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陈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原告提供的8月份工资表也不能证明其将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
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
原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被告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原告承担。
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企业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业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另,为督促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相关案例】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关于深圳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公告送达本案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等有关证据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征收科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滞纳金386.4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27226.07元(滞纳金计算截止2013年12月2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1.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相关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164号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武城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为被上诉人孙淑兰颁发的社保证表明,自2013年1月,被上诉人的参保单位变更为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当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为被上诉人孙淑兰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孙淑兰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相关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89号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应明等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玛丽公司是否应为范应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及赔偿范应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主体是失业人员。
故范应明主张玛丽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的请求不应支持。
但是,对于玛丽公司因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造成范应明即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存在的失业保险金差额损失,该公司应予赔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范应明2004年10月到玛丽公司工作后,玛丽公司于2008年8月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玛丽公司足额为范应明缴纳失业保险,则范应明失业后可以享受17个月失业保险金,现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应明只能享受11个月失业保险金,故玛丽公司应向范应明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为4284元(714元/月×6个月)。
玛丽公司主张范应明系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玛丽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10号石河子市中新创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楚凤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楚凤兰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楚凤兰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在上诉人单位从事冲床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在为上诉人工作时受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所从事工作属于上诉人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工作期间接受上诉人的安排管理,并由上诉人为其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