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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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显著增强了。

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方网站消息,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内容吧。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在2012年协会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精神制定发布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下称《通则》)一共包括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审核原则、导向要求、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罚则和附则。

《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具体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根据《通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须遵守《通则》规定,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通则》确立了两大内容审核原则: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针对导向要求,《通则》提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作品。

具体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等。

针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通则》第四章列出了8条完全禁止内容,以及10条须裁剪、删除的内容。

具体来说,禁止制作、播放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

而《通则》中明确,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具体包括:——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这其中包括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视听节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网络视听节目具有传播速度快、为大众所接受、观众群体广泛、产业链覆盖面广等特征。

然而,网络视听节目同传统电视节目相比,受众群体难以精准把握,内容涉及领域复杂,监管管理面临复杂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与管理展开研究,主要包括常见的监管方式、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二、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方式网络视听节目即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影视节目,除了传统的电视影视节目外,还包括网络原创内容、视频直播、短视频等类型。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方式以行政法规和自律规范两种形式主要体现。

1. 行政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是网络视听节目的基本监管准则。

该法规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责任、内容检查要求、用户信息管理等方面。

此外,道德伦理委员会、网信部门也会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2. 自律规范自律体系主要由行业机构自行建设,领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从业者、广告主和设备提供商等。

自律体系主要包括制定自律规范、考核认证、投诉受理等方面,其目的是通过自律性的管理方式来提升网络视听节目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管理面临的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监管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法规有待完善,并需要加强检查力度。

当前法律法规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还不够明确,想象空间还有很大,监管力度也未能完全到位,对一些底线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力度还没有到足够严厉的程度。

其次,管理难度较大,技术手段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网络视听节目凭借互联网传播方式,地域无限、加密传输、加密内容等特点,使得监管管理面临着难度较大的情况。

四、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管理的发展趋势未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监管的重点难以转移。

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和监管重点将会从事前管控向事中监管、事后追责转变,注重尽量不去约束内容表达,而是将重点放在追究责任,针对一些违规的活动进行处罚和惩罚,逐步用法律监管来约束各类行为,这样才能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机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机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6年第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2012.03.15
文化部令第51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04.0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8.01.31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15.06.10
法释〔2017〕10号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解释
2017.06.01
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10.10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017.10.08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10.08信息安全技术 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征 2016.12.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 (征求意见稿)
安全等级
保护测评过程


2016.11.0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 南 (征求意见稿)
2007.06.2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 管理办法
1997.12.12
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二百七十三号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4号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征求意见稿)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2017.04.1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站设立相关资质规定

网站设立相关资质规定

新媒体网站设立相关法规
新媒体: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

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新媒体以其形式丰富、互动性强、渠道广泛、覆盖率高、精准到达、性价比高、推广方便等特点在现代传媒产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新兴的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平台,2012
年之后发展势头强劲。

预计未来几年,中国新媒体产业的总体市场规模将保持快速的增长。

在这种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下,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在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并且要受行政机关对相关技术标准、传输渠道和传输方式的监管和审查、按现行法律制度,新媒体将要面对包括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工商管理总局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因其涉及的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的规定。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设备的普及,网络视听节目的数量和种类也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这给网络娱乐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多彩的观看体验,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何确保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质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视听节目的良好秩序,我国早已建立了庞大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容审核制度和内容监管机制。

一、内容审核制度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制度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避免出现不良内容对观众造成伤害。

为了实现内容审核的目的,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机制。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敏感话题,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道德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应该时时刻刻保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包含不道德、不健康的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3.文化艺术审美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在内容呈现方面应该尽量符合观众的审美需求,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价值,不得滥竽充数,发布低俗粗鄙内容。

以上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道德的标准以及人们的文化艺术审美需求。

这些标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

除了审核标准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具体的审核机制,为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提供了技术与人力支持。

在审核机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建立审核专家委员会。

政府部门会选拔一些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审核,为政府部门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2.建立审核系统。

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建立审核系统,自动扫描视频内容,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过滤,起到了辅助作用。

以上审核机制的建立,可以说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了两种形式:
• 一是“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 众提供提供视音频节目”;
• 二是“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如类似YOUTOBE的视频分享网站,内容大 都来自于网民的上传。
• 为反映视频分享网站隐私权侵犯现象,我的学生 在菠萝网(podlook)上以“偷拍”作为关键词进 行检索,共得到的23579个视频均在标题或者描 述里清楚明白地面出现了“偷拍”二字。经过点 击相关链接,发现,绝大部分此类视频已经被删 除。
• 尽管如此,这些残留的视频标题里公然出现的 “偷拍”二字,却体现了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视 频上传者对公民隐私权的漠视。近期出现的“艳 照门”事件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网络电台和电视台泛滥冲击了我国《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规范的基本制度。甚至有人直 接把有线电视信号线接到服务器上,把央视 节目直接搬到网上。
4、内容泛滥失控
• 违反了我国言论自由限制原则,危害国家、 集体、公共和他人权益。
• 我国相关规章都有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千余家网 站中,只有约1%的网站有《网上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大部分没有遵守39号令。
3、冲击广播电视监管制度
• 网络视听已经改变了国人的收视习惯,听广 播和看电视不一定用广播电视机了。同时, 人人都是电台和电视台。
• 冲击着传统广播电视的内容把关模式,任其 发展,将出现失控的局面。“胡紫微事件” 。
• 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形成文 明的网络环境,维护信息安全,促进中国特色网络 文化健康发展。明确指出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具有文 化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应纳入文化建设和管理之 中。明确要求广电部门负责对网络广播电视、视听 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手机视听节目、播 客、IP电视等网络视听媒体的审批和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xx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x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管理制度

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管理制度

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络传播视频节目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传播环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网络传播平台进行视频节目制作、发布、管理的所有机构和人员。

三、节目内容管理1. 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含有违法、暴力、色情、低俗、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

2. 节目内容应当注重社会责任,不得宣扬封建迷信、炒作恐怖、暴力内容。

3. 节目内容应当积极向上,传播正能量,不得散播不良情绪和恶劣行为。

4. 节目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节目审查管理1. 网络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制度,对上传的视频节目进行审核并记录。

2. 审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较高的审查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对于内容审查不通过的节目,应当向上传者提供详细的审查意见,并予以删除或禁止发布。

4. 对于有部分争议性的节目,应当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

五、节目制作管理1. 节目制作应当注重内容质量,注重专业技术和创意思维,不得以低俗、恶搞等手段来获取点击率和关注度。

2. 节目制作应当遵循节目制作流程,包括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审核等环节,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3. 节目制作应当尊重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内容,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合法性。

六、节目发布管理1. 节目发布应当遵循平台规定的发布流程,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节目发布应当标明作者、出处、内容来源等信息,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身份和资料。

3. 节目发布应当注重用户的隐私权和真实性,不得发布不实的信息和侵犯他人的隐私。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机构和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应当给予严格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上传、封禁账号、法律起诉等。

2. 网络传播平台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和用户的监督和投诉,积极处理有关问题,及时纠正错误。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公众提供视听娱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第五条机构和个人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注册资质。

第六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八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播放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节目内容。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抄袭、盗用、复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公共道德观念,尊重社会伦理和民族习惯。

第三章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正确价值观念。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散播淫秽、色情、恶俗等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尊重受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不得强制播放、推送某一特定内容。

第十四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注重艺术性、教育性和创新性,不得制造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氛围。

第十五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稳定和有序运行。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流程项目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项目编号:028056项目条件: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

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三网合一三网融合)的概念及发展前景

三网合一三网融合)的概念及发展前景

三网合一(三网融合)的概念及发展前景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其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在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朝着向人类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逐渐交汇在一起,行业管制和政策方面也逐渐趋向统一。

三网融合的结合点三网融合,在概念上从不同角度和层次上分析,可以涉及到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

目前更主要的是应用层次上互相使用统一的通信协议。

IP优化光网络就是新一代电信网的基础,是我们所说的三网融合的结合点。

三网融合的结合点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面采用,使电话、数据和图像信号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编码进行传输和交换,所有业务在网络中都将成为统一的“0”或“1”的比特流。

光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综合传送各种业务信息提供了必要的带宽和传输高质量,成为三网业务的理想平台。

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得三大网络及其终端都通过软件变更,最终支持各种用户所需的特性、功能和业务。

最重要的是统一的TCP/IP协议的普遍采用,将使得各种以IP为基础的业务都能在不同的网上实现互通。

人类首次具有统一的为三大网都能接受的通信协议,从技术上为三网融合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

三网融合的发展但是,如果按传统的办法处理三网融合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如何绕过传统的三网来达到融合的目的,那就是寻找通信体制革命的这条路,我们必须把握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我们自己的发展道路。

我们的实际情况是数据通信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传统的数据通信业务规模不大,比起发达国家的多协议、多业务的包袱要小得多,因此,可以尽快转向以IP为基础的新体制,在光缆上采用IP优化光网络,建设宽带IP网,加速我国Internet网的发展,使之与我国传统的通信网长期并存,既节省开支又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用于允许持证单位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一种法定许可证。

许可证的概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为“网络节目许可证”,是我国最重要的网络视听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

持有这种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合法在网络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网络视听行业,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的安全、有序传播。

许可证的种类网络节目许可证分为两种:一般类和独播类。

- 一般类网络节目许可证:适用于播放通用节目内容,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 独播类网络节目许可证:适用于独播或特定内容,具有独占性。

申请条件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单位; 2. 具有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 3. 良好的经济稳定性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 拥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5.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节目。

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3.网络节目审查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估;4.进行现场核实并评估;5.签署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持证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2. 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3. 不得违规编辑、传播相关信息; 4. 如有违规行为,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结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我国对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旨在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合规、遵守相关规定的持证单位,才能在网络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推动网络视听产业的良性发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视联网平台管理制度范文

视联网平台管理制度范文

视联网平台管理制度范文视联网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视联网平台的管理,保障视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视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视联网平台是指提供视听节目在线播放、点播、共享等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网站、网络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等。

第三条视联网平台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提供优质的视听服务。

第四条视联网平台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平台规范,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不传播违法信息,不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不传播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第五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和维护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护用户权益。

第二章视联网平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视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对上传的视听节目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专门的审核部门,由专业的人员对视听节目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确保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通报、处置。

第九条视联网平台应对用户提供的违法违规视听节目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确保平台上的信息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投诉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章视联网平台的自律管理第十一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营和内容审核。

第十二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传播违法信息。

第十三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保证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

第十四条视联网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第四章视联网平台的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五条视联网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权益和责任。

第十六条视联网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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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
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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