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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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小学安全案例分析

案例:我校聘请某甲担任教师。某日上午9时半,学生大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学生在教室里玩耍。其中某乙(8岁)和某丙(7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用笔把某乙脸戳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一、问.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二、问: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三、问:教师甲需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某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某丙用笔把某乙脸戳伤,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和某丙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某乙、某丙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我校上课期间,且因老师离校打电话,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我校对此是有过错的,应当适当给予赔偿。

三、根据《最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事故认定、赔偿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第三篇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本案中,某乙、某丙受到的侵害客观上是因老师离校打电话,没有起到监管作用造成的,所以教师甲需要承担责任,但应由学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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