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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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杂物电梯

附件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31 —2.在2.1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 mm”2.1(3)最后加“;”3. 2.2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4. 4.5(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5. 将6.7(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

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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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 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 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 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 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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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 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 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 工。
•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 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 2011-6-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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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 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版杂物梯检规或03版)相比,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 (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 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 物电梯) (4)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JG135-2000 《杂物电梯》和 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2—续表3—续表续表6—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2.72.7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 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 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 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 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 曲半径不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 半径; (2) 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 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 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 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3) 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 于满载压力的140%。

由于管路较高 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到 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 1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 压缸)的计算说明; (4) 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商 名称、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和 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2.6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1) 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 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 内容应当相符;(2) 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 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 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 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 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3) 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 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 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 有管路的接头;(4) 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 满载压力的140%。

由于管路较高的内 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到较高的 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70%,此 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 算说明;(5) 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 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6) 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一 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 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亦能使轿厢以较低 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 作应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 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 的松绳或者松链7—8—续表9—5 •附件B和附件C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10—。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口. \号:)版次:A0制: 核: 准:年 月 日实施发布(文件编 月 日发布杂物电梯检验规程说明:本检验规程主要引用标准《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杂物电梯》(TSGT7006-2012)。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s,在层站地板水平面或高于层站地板水平面装载的电梯。

2.引用标准TSG T7006-2012《杂物电梯》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TSG T7006-201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验收规范2.机房或机罩当机房(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

通道应畅通,高度不小于,且应有永久性照明装置。

如设置爬梯应保证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机房(罩)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

机房(罩)门应不小于X,且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罩)应配备消防设施、固定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通电试验,必要时测量。

下列位置必须提供不小于的净空距离:a.控制柜(屏)的正前面;b.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

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不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应提供不小于的净空距离。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每台杂物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可靠有效.检验方法:切断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此时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

控制柜内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

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外观检查在机房(罩)中,每台杂物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且与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罩)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TSG_T70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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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 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 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 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 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 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 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 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 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 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 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 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 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 2011-6-1实施。
主要变化
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 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 版杂物梯检规或03 版)相比,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杂 物 电 梯 》 ( 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 (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 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 物电梯) ( 4 )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 JG135-2000 《杂物电梯》和 GB10060-19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 、 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前言之邯郸勺丸创作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分、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装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调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平安包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设备平安检验研究院潘海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1)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陈述(格式)(20)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陈述(格式)(27)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装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调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平安包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是针对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和检测的标准。

其中,杂物电梯是其中特殊类型的一种。

本文将围绕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深入探讨杂物电梯的相关内容。

杂物电梯的定义杂物电梯是指用于运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工业杂物的电梯。

主要分为往返电梯和载货电梯两种类型。

在生产过程中,杂物电梯需要保证运行平稳、载货量大、升降速度快等特点。

杂物电梯的检验标准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杂物电梯的检验应当在电梯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安全装置的检查:杂物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

检查时需要检查其中每一项安全装置的功能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故障或磨损等问题。

2.杂物电梯机房和驾驶室的检查:机房和驾驶室是杂物电梯的重要部件。

需要检查这些部件是否有各种操作、控制、监视以及安全设备等配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3.杂物电梯轿厢和井道的检查:电梯轿厢和井道部分也需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电梯吊鉤、卷筒等部件是否存在严重卡阻或变形等问题。

4.杂物电梯电气系统的检查:电梯的电气系统是电梯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有漏电、短路等现象。

针对杂物电梯的特点,检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的轿顶和地坑需要增强防护,以确保电梯外的物品不会入侵电梯轿厢或井道。

2.杂物电梯的电气控制系统还需要进行防雷设施的测试,以确保电梯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运转。

杂物电梯的使用注意事项除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杂物电梯的运行速度一般都比较快,因此乘客应站好平衡,避免失去平衡或者抛物现象。

TSG-T7006-2012-(-新版.doc

TSG-T7006-2012-(-新版.doc

TSG T7006—20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前言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6)附件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6-201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TSGT7006-201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使用单位:设备代码:设备名称:设备类型:杂物电梯设备型式: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日期:(印制检验机构名称)注意事项1.本报告依据《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6-201)2 制定,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共页第页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1、(1)丨与《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6-2012)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B—2:条文序号为 1.1 〜1.4、2.1 〜2.5、2.6、2.8、2.10、2.11 > 3.1 〜3.8、4.1 〜4.7、5.1、5.2、 5.5、6.1〜6.9、7.1〜7.5的检验项目(共45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 〜2.5、2.6、2.8、2.10、2.11、3.1 〜3.8、4.1 〜4.7、5.1 〜5.3、5.5、6.1 〜6.9、7.1、7.2、7.4、7.5 (1)的检验项目(共45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2.10、2.11、3.1 〜3.8、4.1 〜4.7、5.1、5.2、5.4、5.5、6.1 〜6.9、7.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6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前言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6)附件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Servic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9 年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 年3 月~6 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3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 年3 月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附件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3、2.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5.将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前言之答禄夫天创作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分、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装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调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平安包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设备平安检验研究院潘海宁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1)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陈述(格式)(20)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陈述(格式)(27)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装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调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装置、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平安包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及
检修门、检修活板门
C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1.3
改造

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文件;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杂物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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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 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 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 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 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 2011-6-1实施。
主要变化
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 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版杂物梯检规或03版)相比,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杂 物 电 梯 》 ( 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 (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 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 物电梯) (4)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JG135-2000 《杂物电梯》和 GB10060-19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 、 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 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 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 工。 •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 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 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 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外,还须对附件C所列的项目(前 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按照按照附件A规 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 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 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 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 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 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 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 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场 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 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 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人员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 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试等 工作。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 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 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 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 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 (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 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 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 开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 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 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 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 该杂物电梯实施监护使用。 •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 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 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 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 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 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 《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 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 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 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 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杂物 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 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 责。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 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 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五条 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 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 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 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 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 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 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九条 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 下: •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 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 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 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 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 论做出判定; •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 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 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 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 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 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 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 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 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 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 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 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 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 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 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电梯
•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 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 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十五条 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 备以下检验条件: •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 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 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 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 面说明原因。
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照03版杂物梯检 规进行过检验的杂物电梯,即使其轿厢尺寸 或者额定载重量等超出了GB25194-2010的规 定,在新版杂物梯检规实施后,仍将其归属 为杂物电梯进行检验。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 要求与方法 • 附件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 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 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 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 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工具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 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 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 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 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 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 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 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 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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