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合法有效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论是税务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都难以准确把握。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呢?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财税法规主要有以下法规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11年专业答疑(二)
2011年专业答疑(二)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51、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问题内容:问题内容: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52、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问题内容: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305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税吗?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又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摘要:所谓虚开发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为自己或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其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二语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关于取得虚开发票问题,税企争议较为突出,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和处罚?三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处罚是否应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相关条文和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发,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刑法的规定,分析取得虚开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违法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剖析取得虚开发票的罪与罚。
关键词:虚开发票善意恶意一事不二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实施五年了,关于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处理处罚等问题一直倍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取得需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个连续行为,发生的支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而不再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取得虚开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但对于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本人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发票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以及总局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取得虚假发票的定性与处罚问题进行谈一下自己肤浅的认识:一、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生产经济过程中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等合理支出,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会计干货之【票据实务】《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票据实务】《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财政部、总后勤部2011年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2012版《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按照规定,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军队通信资源办公室、院校、专业文体单位和文化服务机构、后方仓库和物资站、科技单位、事业编制招待所、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维修服务机构等单位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资源,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时收取费用。
2012版《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华税律师为各位读者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
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
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
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现行政策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现行政策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源自小陈税务税前扣除凭证特殊处理(1)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跨期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六条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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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每日一税】《@...【20170713 每日一税】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7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但在实务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案例概况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28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1%,价税合计111.00万元,右下角“备注”栏空白,无代征印花税款信息,也未另附清单。
问该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浅析稿酬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稿酬如何税务处理?需要凭劳务发票为税前扣除依据吗?本文笔者通过某报刊企业列支大额的外部人员稿酬,以及未取得列支稿酬相应的合法票据的问题,详细地分析了稿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营改增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一、问题描述某报刊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外部人员稿酬200.55万元,对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稿酬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稿酬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票据,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二、处理意见稿费是对发表作品的一种付费,可以看成作者对报纸、刊物的一次性著作权授权,但是不是属于营改增中所述的著作权转让,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一方面,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的例举中未见稿酬,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文件,对应税服务注释中未找到关于稿酬的正列举,仅能归属于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其他现代服务”的排外性描述中(是否应该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此不做探讨)。
另一方面,如果稿酬属于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文件所述的个人转让著作权,那么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征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免税项目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在企业所得税鉴证中未对上述稿酬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号令)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筹集资⾦500万元,参与⼈数规模有5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将款项打⼊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下⾯店铺⼩编从专业⾓度,对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风险给予建议或者提醒。
⼀、员⼯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业务,包括⾃有资⾦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注释》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根据这⼀规定,不论⾦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将资⾦贷与他⼈使⽤的⾏为,均应视为发⽣贷款⾏为,按“⾦融保险业”税⽬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将资⾦出借收取利息⾏为,属于贷款⾏为,应缴纳营业税。
但个⼈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出借资⾦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第⼀款规定,凡⽀付个⼈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是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须依法履⾏。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向个⼈⽀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员⼯的个⼈所得税。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
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劳动保护用品的涉税处理
劳动保护用品的涉税处理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企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劳动保护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单位统一制作并着装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保护开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该规定中所引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 —因此,企业统一制作并着装的服饰,未被列入劳动保护中,也不属于福利开支,而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发票,不仅能报销,也能抵扣所得税了
个人抬头发票,不仅能报销,也能抵扣所得税了01个人抬头发票能不能报销?换句话说就是是否可以不可以入账列支?学会计的都知道,会计核算注重什么?真实及时的反映经济业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处理首要的原则是业务的真实性,个人抬头发票能不能列支,大前提还是真实,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所以如果能确定业务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个人抬头发票入账其实也不是障碍。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票作为一种形式要件,以个人抬头开具的发票本身从形式上就难以分清公私,所以,基本上我们核算都不会认可个人抬头发票,这其实也是一个真实性上的稽核,毕竟从发票形式上个人抬头就有是非相关支出的嫌疑。
所以,你会看到,和企业消费相关的又涉及个人行为的,比如员工出差住宿、员工发生餐饮招待,都是要求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如果你拿张个人抬头发票回家肯定是报不了的,哪怕你说一百遍这个真是因公消费。
02什么时候个人抬头发票允许报销呢?那就是客观原因决定了只能取得个人抬头发票,典型的就是飞机票、火车票这类实名票据,当然取得这些票据也还是应该辅助有更多原始凭证证明其业务和企业相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形式和实质都证明业务真实可靠。
所以,总体来说,个人抬头发票在日常会计核算上大家默认还是不允许的。
个别情况允许列支,都是在目前商业习惯下,我们没办法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只能取得个人抬头发票,且个人抬头发票是为企业开支的,有企业经营有关的其他充分证明。
03税务上呢?个人抬头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其实企业所得税法讲求的还是一个真实性,和经营有关,个人抬头发票如何有效证明,其实核算时候我们就会有所要求,比如支付凭证、合同、发生事由的合理性之类的证明。
但是税务上除了实质上的要件审核,还有形式上的审核,这个形式上要件最直接的就是发票,在实践中,个人抬头的发票是会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个人以设备投资入股没发票怎么办?
龙源期刊网 个人以设备投资入股没发票怎么办?作者:一剑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2期在企业经营中,有些时候,个人会把自己的设备投资入股企业,这时候,经常会没有发票。
那么企业取得了这个设备,没有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税前扣除设备折旧成本呢?比如张某把一台设备作价100万元投资到大世咨询公司,张某成为公司股东,那么这台设备大世咨询公司能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个人把设备投资入股,企业属不属于能取得发票而不取得呢?一般来说,除有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文件规定以外,只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才允许开具发票。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设备投资入股才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范围,换句话说,自然人个人的设备投资入股则不属于。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自然人个人设备投资入股不属于增值税范围,自然不能开具发票,被投资的企业也取得不了发票。
既然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取得不了发票,自然不属于能够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取得的情形了。
因此,对于个人设备投资入股,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了。
既然企业不需要发票作为凭证扣除,那么税前扣除应该提供其他哪些凭证资料才比较保险,不至于会被税务稽查认为有问题呢?笔者认为,只要有充分证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真实性的资料就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了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税,所以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纳了个税,企业可以把个人缴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有的话)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
如果是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的,则可以凭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复印件以及评估报告作为设备扣除的资料凭证。
由此可见,个人把设备投资入股企业,即使企业没有发票,但有其他证明设备成本真实性的资料,就可以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 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 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国税函[2009]777号)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 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 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 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 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 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正确理解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正确理解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又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是否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就可以完全扣除呢?本文以企业经营租赁为例,对此问题作分析。
免租时承租人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例1:甲公司2012年6月将一处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自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免收租金,以后每年1月和7月分别收取租金130万元,租赁期内共收租金910万元。
1.承租人租赁发票的取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于本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为免租期,因此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甲公司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只有在以后每年1月和7月收取租金时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6.5万元(130×5%)。
由于甲公司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2.承租人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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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2009-7-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
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
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
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
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
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
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
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
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
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
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
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
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
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
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
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
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
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
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
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
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
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