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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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维修电工的安全操作行为,控制人、机、环的不安全因素,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制维修电工操作。
3 危险因素及伤害方式
3.1 电器(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伤害
3.1.1 设备、设施绝缘老化,元器件老化,质量低劣,电源线破损,带电体裸露,水浸等,可使该物体带电,从而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3.1.2 设备、设施无接地(零)线或接地(零)线损坏脱落等,使接地(零)保护线失去保护作用,易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3.1.3 设备、设施布线不规范,标识错误,如零、火线错接;临时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设备照明非安全电压等,可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3.1.4 电工作业人员使用各类工具、器具为不合格产品,或其绝缘损坏,仪器、仪表失效等,亦可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3.1.5 上述危险因素造成人体触电后,还可造成高处坠落等二次伤害。
3.1.6 用(供)电设备、设施,如变压器、稳压器、动力(照明)配电柜(箱、板)、电焊机等,无警示标识、无围栏、无屏护、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人员误入,易造成触电事故。
3.1.7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器设备、设施,如油漆库、润滑油库、霞普气库等易燃易爆部位,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可产生爆炸、火灾等危害。
3.1.8 无防雷、防静电系统,或防雷、防静电系统未检测,失效,造成雷击、火灾等事故。
3.1.9 电工人员使用梯子作业时,由于梯子无防滑措施,强度不够,有裂纹、变型、损坏等现象;人字梯无拉线等,可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3.1.10 电工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或安全带强度不够、损坏等,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3.1.11 电工人员配戴的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或损坏、耐压降低等,可造成触电事故。3.1.12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散热通风装置失效等,使电器系统短路,失火、“放炮”,设备带电,可对人身造成灼烫和触电伤害。
3.1.13自动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失效,使设备带电,对人身造成触电伤害。
3.2 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伤害
3.2.1 电工未经过电工专业安全培训,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学徒工独立操作,非电工进行电器作业等,均可造成触电事故。
3.2.2 电工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用具,如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及其它必要护具,可造成触电事故
3.2.3 操作错误,违反电气系统操作程序,如带负荷停、送电等,可对人身造成灼烫和触电伤害。
3.2.4 违反电工作业规程,未按专业设计要求作业,使电气设备及导体安全载流量不够等,造成设备烧毁及人身触电事故。
3.2.5 电工作业前,未对电气系统进行验电、放电,可造成触电伤害。
3.2.6 电工作业时,不设立警示标识,一人作业,无人监护等,可造成触电伤害。
3.3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伤害
3.3.1 动力(照明)配电箱、配电柜、开关、变压器、电焊机等各种电器设备的附近,堆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棱角突出的物件,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可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受到触电及刺割等伤害。
3.3.2 在维修机加设备时,未及时清理的铁块、铁屑以及作业面积的狭小也容易造成维修人员受到伤害。
3.3.3 维修作业现场场地湿滑,有拌脚物,可造成跌倒、坠落等伤害。
3.3.4 地面积水,空气潮湿,使电气系统绝缘强度降低,造成触电伤害。
3.3.5 作业现场采光不足,照度不够,人员触及带电体,造成触电伤害。
4 安全操作规程
4.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和仪表应确保干燥可靠和合适的电压等级和挡位,防止测量时造成短路,严禁他用,应定期检查、校验。
4.2检查和测量带电部位时不得使用金属卷尺或工具。绝缘靴、手套、拉杆等用具破损、受潮或未按期试验合格的严禁使用。
4.3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进行,断电的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派专人看护。已经停电的部位,作业人员工作前还要亲自验电核准方可作业。
4.4运转中的电气设备不准拆卸修理。修理和检修必须停电,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有熔断器的要取下,经验电核准后再作业。
4.5维修或检修结束时,应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所有改变已恢复,所有工具零件已清除,方可重新送电。
4.6电气维护检修除测量和倒闸操作外一律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施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经专业领导特殊批准,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站在绝缘垫上,戴绝缘手套,使用带绝缘的工具,可能触及的相邻带电部位用绝缘板隔开,并严禁戴金属框眼镜和使用金属尺测量。
4.7高处作业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使用梯子应确认坚固可靠,与地面夹角以60°为宜,地面应有防护措施和专人扶持。
4.8一切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吊车轨道、装有电气设施的金属框架、平台都必须接零。4.9电气设施和电气线路拆除或搬迁断电,必须从供电开关箱处拆除,现场不允许存在仅经绝缘包孔的带电端头。
4.10安装白炽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灯头螺口必须接在零线上,保护零线不准装接开关或熔断器。
4.11保护接零线应用多股铜线,截面不小于主供电线路的2/3。
4.12电气设施发生火灾或进水应立即切断电源,发生火灾二氧化碳等绝缘灭火器灭火。
4.13开关和熔断器的配置,应与用电负载电流相适应,选择在额定电流3—5倍之间,过小易产生缺相,过大失去短路保护作用。严禁用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使用。
4.14正式安装的电气设施禁止使用临时线。
4.15电气线路不得靠近或附着在各种金属管线和框架上安装,间距应符合电气施工规程的要求。绝缘小于0.5MΩ的电气设施必须退出运行。
4.16电气设施安装以后,投用前应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电气维修人员应熟悉防触电知识和意外触电抢救常识和人工呼吸方法。
4.18遵守电工作业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5 应急措施
5.1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如有人员受伤,立即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区域,现场进行简单的紧急处置,就近送往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5.2 现场人员将情况报告给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报告部门领导及安全员。
5.3 公司级事故报告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