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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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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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同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3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管理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留校查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查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查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

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对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国家级考试除外)第三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返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教导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开除学籍。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上述之一并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被处于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者:(一)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我院制定的《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院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四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煽动言论的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餐厅、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领导、老师或同学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公告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依法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显著轻微;(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五)拒不承认错误;(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反校规处分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处分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处分条例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的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搞资产阶级口由化者,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打架斗殴,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罪)则给Y 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彼处以警告者,给「警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偷窃,诈骗国家或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一次作案价值的大小及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取得财物,给「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本条受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损坏公物,彼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情况,给「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用语言挑衅他人打架等,本人虽未动手打人却造成打架后果者给「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重伤者,除要医治伤者外,并给「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目击打架而提供伪证词致使调査造成困难者,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而乂犯此项者,两错并罚;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群架或挑衅唆使纠集他人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学期累计30节,警告处分;60节,记小过一次:80 节记小过两次:100节,记大过一次:130节,记大过两次;150节,作自动退学处分。

8、对测验、考査、考试作弊者,除取消该科考试(含考查、测验)成绩外,并给予如下处分:测验作弊,警告;考试(考査)作弊,记过;协同作弊,严重警告或记过;代人考试(考查)者,记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生学习与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我校正式注册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的处分: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㈤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2、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3、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4、曾经违纪又重犯的;5、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6、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7、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8、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工作的;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5、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形的。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视情况分为半年、一年和两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察看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助学金。

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后先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写出学生表现情况,辅导员提出解除的建议并由学生工作组签署意见,最后,报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学校视情况可以延期解除察看。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全校公告。

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湖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南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恶劣者;(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者;(三)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本次违纪相应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四)同时有违反两项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项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五)在校期间曾受两次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且应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七)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条例者;(八)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

政教处范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政教处范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政教处范文之学生违背校规校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处分依照:为加强学校治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峻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在训学生。

学生凡有违背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假设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判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妨碍的学生,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判;(2)警告;(3)严峻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观察;(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详细流程如下:(1)班主任(主教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照,报政教处审核;(2)经政教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交分管德育校长签字后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3)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应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4)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校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5)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正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学生本人能够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应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在受处分后一年内,表现突出给予降级处分;重犯或再犯错误的,根据最主要的错误,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罚细则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诈骗、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规章制度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规章制度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规章制度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发布时间:2017-0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

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条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当事人改正错误。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五)已受到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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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3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化学品(助燃、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4.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涉恐、涉暴、邪教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策划者:(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出具伪证者:(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9.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对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宣传、集会、活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以及制造校园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1.20学时及以上但不足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及以上但不足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及以上但不足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指各类考试,包含本校及外校学习的课程测验、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开学重考、缓考等各类课程考试(考查)及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各类地方或国家考试。

第二十三条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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