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遗·管理办法-专项资金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世代相传的,与其生产、生活、精神有关的文化传统,涵盖民族、地区、社会各个方面的特点。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因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汇总、分配以及监督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三、资金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捐赠。
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旨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能够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支持,包括活动组织、培训、传习等。
2. 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包括建筑、器物等的修复工作。
3.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调查,包括文物考古和历史文献等的研究工作。
4. 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选拔。
5.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推广,包括展览、演出、出版物等的制作和推广。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任何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申请者需填写详细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将经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评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成果呈现和验收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民族传统、文化习俗、表演艺术、口头传统、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和实践技艺等形式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
作为我国宝贵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文化的交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衰退甚至消亡的危险。
因此,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制定非遗资金实施方案,加大对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
1.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力度,将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非遗项目的资助。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培训、保护、传承和展示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持续发展。
2.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爱好者和企业家参与到非遗项目的资金捐赠中来,通过设立非遗基金会或者非遗保护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资助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资金使用。
1.非遗项目保护。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保护规划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非遗项目传承。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传统技艺培训、传承人选拔、传统技艺传授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3.非遗项目展示。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展示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展览、演出、推广等方面,以扩大非遗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资金管理。
1.专门机构管理。
设立专门的非遗项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非遗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2.监督机制建立。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效益评估。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效益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
五、结语。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xx州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根据《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云文非遗〔2016〕20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大理州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全州从事非遗工作的相关部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展常态化的学习和宣传,做到依法依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一是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3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法》和《条例》)出台后,xx州要求从事非遗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将《非遗法》和《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制度化和经常化,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形式,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者对非遗相关法律条例的深度认识,做到在日常非遗工作中将法规条例入脑入心,贯穿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当中。
同时,我们还邀请云南省非遗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到我州各县市乡镇文化站举办《遗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州基层非遗保护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
二是我州非遗相关工作部门,利用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培训工作会和下乡走访传承人的时机,不定期组织开展四级代表性传承人法律法规培训,将《非遗法》和《条例》印刷成册送到他们手中,向其讲解宣传加深传承人对非遗法法规条例的学习和认识,增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自觉性。
目前,累计发放法规类宣传材料共计6000余册。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1 —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
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五条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活动和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拨付,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技能传习、展览展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目标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批、拨付等工作由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质;项目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和方案;项目符合保护政策和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给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申请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必须按计划使用;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实际需求;人员培训必须与项目相关。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第十四条对不合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要求返还资金,并进行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无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弘扬无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促进无锡经济和社会文化和谐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阴市、宜兴市)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三条非遗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绩效。
第四条非遗保护资金由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文广新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文广新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五条非遗保护资金使用范围(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主要用于支持纳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开展各项保护性活动:1.项目抢救性记录和建档;2.资料和实物的征集与保存;3.项目保护和抢救;4.技艺与理论研究、出版;5.项目传承、展示推广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用于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活动;(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评审;(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六条非遗保护资金采取项目补助、传承人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纳入市文广新局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的个人,自下年度起享受非遗传承人补助。
第八条市级非遗传承人补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
今后可视国家、省非遗传承人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而逐步调整。
第九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非遗活动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1.项目保护单位于每年2 月底前向区级文化、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区级文化、财政部门审核后,于3 月底前联合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申报非遗保护资金补助项目;市直项目保护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财教〔2016〕1235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2016年9月2日附件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助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传习基地建设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使用范围和管理程序,规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2.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弘扬。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
2.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文物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评审等工作。
3.资金的使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挪用。
4.负责申请资金和接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使用资金,并按要求提交使用报告。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1.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等方面的工作。
2.资金的使用可以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研究、专家评估、保护设施建设、传统技艺传承等。
3.资金的使用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展示和推广等工作。
四、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2.资金的审批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将申请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资金的接收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业绩考核和奖惩。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文物局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源为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扶持经费(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经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奖励三部分构成。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第四条项目扶持经费用于北京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取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三种方式支持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补助主要针对亟需开展、难以有效市场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定向补助,每项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主要针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的以奖代补方式资金支持,每项金额不超过80万元。
非遗传承政策
非遗传承政策
非遗传承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旨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文化、艺术、知识和技能。
这些政策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此外,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等,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在项目资助方面,国家设立了一系列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支持各级文化部门和非遗保护机构开展相关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这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遗项目的申报、培训、研究和展示等。
在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支持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保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各级文化部门和非遗保护机构还会定期组织非遗传承人和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和研究。
在宣传推广方面,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广非遗文化,包括举办非遗文化展览、开展非遗文化交流活动、出版非遗文化相关书籍等。
此外,国家还利用新媒体等渠道,将非遗文化推广到更广泛的人群中去。
总之,非遗传承政策是国家积极推进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通过法律保障、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促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2016年湘西地区开发专项资金拟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
2016年湘西地区开发专项资金拟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支持建设内容
合计(25个)
一
湘西自治州(9个)
1
永顺县
永顺县非遗保护中心
老司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传习所项目
土家族织锦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等(国家级);湘西木雕、塔卧石雕等(省级)
洞口木雕(省级)
传习所建设;非遗商品开发。
21
武冈市
武冈市陈氏福元卤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卤菜制作技艺商品开发
武冈卤菜制作技艺(省级)
土建、设备购置、产品研发等。
五
娄底市(2个)
22
新化县
新化县梅山文化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化山歌传习所
新化山歌(国家级)
设备购置;创作研发等。
23
双峰县
8
泸溪县
泸溪县盘瓠苗族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
泸溪县国家级非遗苗族挑花商品开发项目
苗族挑花(国家级)
设备购置、生产线建设、研发设计、展示销售店及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
9
吉首市
吉首市梁氏苗画艺术有限公司
梁氏苗画传习基地建设项目
苗画(国家级)
苗画传习基地的建设、传承人培训等。
二
张家界市(2个)
10
武陵源区
张家界犇记手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凤凰县蓝印花布印染技艺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项目
蓝印花布印染技艺(国家级)
功能区改扩建;设备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
4
州直
湘西山谷居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湘西苗族刺绣技艺传习所建设项目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谈到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多人会想到丰富的多民族文化和富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云南省历经多年研究和实践,制定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云南省自然环境与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耕耘千年的民族文化造就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然而,因历史原因和其他质量层面,这些文化遗产受到了各种挑战和威胁。
因此,为了积极保护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省政府在2006年颁布了《云南省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意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也应运而生。
二、目的和意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行使,排除各种困扰,从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地都非常珍贵的,其中包括传统的手工艺品、音乐、语言、舞蹈、戏剧等。
此外,这些文化遗产在世界各地展现了文化的多样性,对于增强文化意识和世界观都发挥了作用。
同样的,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这种珍贵文化遗产,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掘。
三、内容和要点1.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应来自国家,政府本级及其他各种合法渠道2. 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3. 申请资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申请4. 资金使用: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资料整理、保存和修复等5. 资金监管:相关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透明四、结论和建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非常积极的措施,标志着云南省政府在文化保护方面的重视和把握。
为了让这些措施得到更好的实施,“规矩”和“办法”方面也需要得到硬性的完善。
我们期望,这些努力可以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让广大人民更好地享受到这些文化遗产的丰富性。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拨款。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资金统一管理、项目逐级审核、补贴分类确定、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征集、整理、保护、传承等工作中的费用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由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补助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市级名录项目进行的保护、保存、研究和传承,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一)理论与技艺研究费用;(二)资料抢救、整理、编研及出版费用;(三)展览展示及培训交流费用;(四)数据库信息和影音资料采集费用;(五)扶持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费用;(六)与市级名录项目的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和生活补助。
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经费主要用于征集能够体现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水平的作品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一)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种工程改造;(二)广告、赞助、还贷、捐款、投资;(三)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四)采购各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礼品和纪念品;(五)差旅费、业务招待支出;(六)房屋租赁费;(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无关的其他支出。
非遗企业帮扶措施方案
非遗企业帮扶措施方案非遗企业作为传承和发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主体,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扶。
下面是一份非遗企业帮扶措施方案,旨在提出具体的帮扶措施,促进非遗企业的发展和传承。
一、财政支持1.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非遗企业的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基本经营条件改善。
2.增加非遗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拨款,鼓励和支持非遗企业在传承技艺、培训人才、开展创新研发等方面的努力。
二、税务减免1.针对非遗企业,优化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
可以适当调整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的负担。
2.对非遗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度一定范围内,可以给予减免营业税的政策,鼓励非遗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三、优先政策1.非遗企业在申请各类扶持政策时,可以享受优先审批和专门通道,简化办理手续。
2.为非遗企业提供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有利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四、招商引资1.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企业和资本机构对非遗企业进行投资和合作,提高非遗企业的融资能力。
2.设立非遗产业基金,为非遗企业提供额外的融资渠道,加强对非遗企业的资本支持。
五、人才培养1.加强非遗技艺传承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提供更为优厚的薪酬待遇,吸引人才加入非遗企业。
2.与高校等教育机构合作,建立非遗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非遗技艺的研究和培训。
六、宣传推广1.加大非遗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展览展示等形式,提升非遗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组织非遗产业展销会等活动,为非遗企业提供推广销售的机会。
七、国际交流1.鼓励非遗企业参与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和展览活动,提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2.组织非遗企业的海外考察和交流,拓宽企业的发展视野,吸纳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创新理念。
总之,以上所列出的帮扶措施旨在解决非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帮扶与支持,促进非遗企业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推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
同时,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多方联动,共同努力,确保帮扶政策的落地和执行,切实提升非遗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云南省政府出台的一项文化政策,目的是加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标准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管理原则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廉洁。
公开要求所有资金的使用决策、审核和报告都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公平要求申请资金的项目都要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个项目,公正要求所有资金的使用都要遵循公正原则,不得利用权力、关系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高效要求资金使用要高效率、高质量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廉洁要求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杜绝资金滥用、浪费、挥霍等行为。
二、申请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评审。
申请环节,资金申请方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效益评估、申请人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提供证明资料。
评审环节,资金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方递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标准、申请的资金数额、使用计划、效益评估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支助。
三、资金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计划执行、效益评估和财务管理等环节。
预算编制环节,资金使用方要根据申请情况编制详细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资金拨付环节,资金管理部门将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计划进度等因素按期拨付资金。
计划执行环节,资金使用方要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和要求执行,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效益评估环节,资金使用方要根据项目实际效果进行效益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反思。
财务管理环节,资金使用方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做到资金使用规范、账目清晰、凭证齐全、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管理制度
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管理制度一、引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由人们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具有文化特征的各类非物质文化资产。
非遗文化的传承展示至关重要,需要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来保护和推广。
二、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重要性非遗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独特标识和重要资源,其传承展示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展示非遗文化,人们可以了解和传承传统技艺、民俗习惯、口头传统等,让非遗文化焕发新的活力。
三、保护非遗文化的管理法律法规为了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展示,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非遗文化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管理制度构建4.1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机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非遗文化的传承展示,可以设立非遗文化传承展示中心,该中心负责研究、保护、展示非遗文化,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4.2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活动策划中心需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包括非遗展览、传统技艺展示、民俗活动等,吸引社会大众的参与和关注。
活动的策划需要与非遗传承人密切合作,确保非遗文化得到准确、全面地展示。
4.3非遗文化展示的数字化手段结合现代技术,中心可以建立非遗文化的数字化平台,通过发布非遗传承人的故事、技艺传承视频等,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非遗文化,促进非遗传承的传播。
4.4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资金支持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文化的传承展示工作。
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非遗文化展示的顺利进行。
五、非遗文化传承展示的效果评估中心需要针对每一次非遗文化传承展示活动进行效果评估,通过观众反馈、媒体报道等方式了解活动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及时调整活动策划,提高非遗文化的传承展示质量。
六、结论非遗文化传承展示是保护非遗文化、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活动策划、数字化手段、资金支持和效果评估等,我们可以更好地传承和展示非遗文化,让其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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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
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
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