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依据

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依据近年来,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了中等职业教育作为他们未来发展的途径。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职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包括了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
该政策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教育部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依据是《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改善教学设施、改善实验实训条件、购置学校用具设备以及提升中职学校的硬件设施。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中职学校可以通过申请向政府申请资金,用于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使用。
教育部会根据各地中职学校的实际需要和资金需求,按照一定的指标和配套资金进行审核和拨付。
此外,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的具体依据还包括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以及教育部的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中职学校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出台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的整体发展,并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中职学校作为培养职业人才的重要渠道,它们的教学条件和设施的完善程度对学生的培训和学习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就是为了给学校提供改善办学条件的支持,进一步提升中职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中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提交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计划书和预算报告。
教育部会根据学校的提报情况进行审核和拨付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不能违规操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
通过中职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政策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
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资金的支持,购置更先进的教学设备、完善实验实训条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北流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140号)精神,现提前下达你市2024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2289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扩大学位供给,改善办学条件。
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用于教学楼(含教学综合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等建设项目,扩大普通高中学位供给,化解普通高中大班额。
支持各地采购教学仪器和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方面。
二、各地和学校要严格按自治区核定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资金,尽快启动项目建设,抓紧组织实施。
原则上,资金下达1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查备案,土建6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24个月内要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使用。
仪器和设施设备采购项目2024年年内完成采购并投入使用。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建设和采购任务的,自治区将根据情况收回资金。
三、各地要加快细化资金落实,资金下达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
土建项目按照奖补资金文件明细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备案,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仅支持普通高中仪器和设施设备购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回补在建项目资金缺口,同时市县应按照土建项目改扩建奖补原则,筹措采购项目总投资40%的资金,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4。
《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0〕38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2020年5月28日附件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 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和民族县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三)支持高考综合改革考场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为强化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一级,由市(州)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一)按项目分配。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公办普通高中大班额、学位紧缺问题,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市县改扩建(包括新建)公办普通高中给予专项支持,根据建设规模,按每校500-1000万元给予补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琼教基〔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基〔2018〕116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6月22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对市县(含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附属中学)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使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购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运动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南财文〔2023〕322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横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67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23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万元(具体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普通高中项目建设,扩大高中学位供给,缓解普通高中大班额,用于教学楼(含教学综合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等建设。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方面。
二、各县(市)和学校要严格按自治区核定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资金,尽快启动项目建设,抓紧组织实施。
原则上,资金下达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审查,6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24个月内要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投入使用。
凡是资金下达后12个月未开工、24个月未完工,自治区将按规定收回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资金额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拨付、结算普通高中建设工程款,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普通高中建设资金,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全部支出。
使用不及时或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的,自治区将作为绩效因素之一,在下年度资金计划中予以相应扣减。
四、有关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普通高中学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124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和发放人员经费。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三、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指导和监督普通高中学校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补助资金是指学校为了支持教学、科研和其他教育活动所提供的、不需要返还的资金。
第二条学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途径。
第三条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
第四条学校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公正、合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教学、科研、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学校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程序进行使用。
第七条学校补助资金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二章资金编制和执行第八条学校每年制定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的可用情况确定各类资金的预算额度。
第九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补助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循“先执行,后支出”的原则,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学校补助资金的执行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学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的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需定期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金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学校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属于学校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执行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补助资金的使用责任属于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补助资金的领用和报销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保留相关凭证材料。
第二十条学校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总结,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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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
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
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和管理因素。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90%)下设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人均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等子因素。
绩效和管理因素(10%)下设项目执行情况评分等子因素。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计算公式为:某省份补助资金
=(
该省份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数∑有关省份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数
×权重+
该省份绩效因素评分
∑有关省份绩效因素评分
×权重+⋯)
×补助资金预算总额
第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10月31
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导地方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最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满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学校,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
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