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三日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提升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整治重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榕政综[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扶持下,通过产销衔接,在价格平稳时期低于市场平均价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在价格异动时期按照政府要求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依法对平价商店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商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产销对接、稳价惠民的原则。
第六条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基本形成覆盖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闽政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2]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工商局2002年3月)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彻底整顿集贸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顿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按照《通知》要求,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正文:----------------------------------------------------------------------------------------------------------------------------------------------------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规章目录(1986年1月1日)一、计划管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计字〔59〕2546号1959年6月19日)废止原因:不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精神二、农、林、水福建省革委会批准省水产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闽革〔1979〕49号1979年6月2日)废止原因:因不符合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精神。
福建省革委会转发省林业局《关于社队林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43号1979年6月26日)废止原因:因中央一九八三、八四、八五年三个一号文件和《森林法》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统一木材及木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革〔1979〕67号1979年9月10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规定。
福建省革委会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革〔1979〕82号1979年11月12日)废止原因:已被闽政〔1983〕34号文件代替,自行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护林防火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闽政〔1980〕39号1980年4月23日)废止原因: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闽革〔1979〕6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闽政〔1980〕76号1980年7月27日)废止原因:因一九八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有新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0〕122号1980年12月20日)废止原因:《森林法》已作了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1999]12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2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12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新一轮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管理,有效调节供求,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城市直控生猪、蛋禽生产基地是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承担城市年度生猪、蛋品市场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具备规模批量生产能力的大型生猪、蛋禽生产基地。
二、根据全省城市生猪、蛋品市场调控的需要,全省确定建立城市生猪直控基地100个,年提供商品猪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20%-25%;蛋鸡、蛋鸭直控生产基地75个,年提供蛋品上市量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40%左右。
三、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布局,主要安排在九地市中心城市,各县级城市根据城区市场调控的需要建立若干个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今后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市场需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原则上从现有的基地场(户)中择优确定。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生猪直控生产基地规模,地级市基地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0头以上,县级市5000头以上;母猪年末存栏分别达到400头以上和200头以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闽政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八年四月)牲畜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建设是一项利民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和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现就做好全省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县以上城区的屠宰场改造和新(迁)建工作,达到商务部行业标准的要求。
福州、厦门市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三☆级标准,其他设区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二☆级标准,县(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一☆级标准。
二、工作原则(一)确立政府支持、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社会监督的屠宰场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
(二)引导屠宰场整合联合,实现屠宰场做强做大和规模经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采取招标、股份制等形式参与屠宰场建设。
原有屠宰场资产变现的收入,除安置原企业职工外主要用于新屠宰场的建设。
(四)加强对屠宰场及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共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导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2016年11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于伟国省长“突出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严抓细管、长抓常管、真抓实管”的要求,为治理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地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5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4【实施日期】2012.04.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减少流通损耗、促进农民增收、保障消费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居民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生鲜农产品产量和流通量逐年增加,全社会对生鲜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势在必行。
现就我省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保障消费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技术引领、重点突出、市场主导和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密切与台湾和周边省份合作,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网络布局,营造冷链物流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构建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可追溯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水平有较大提升,冷链流通率稳步提高,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以及部分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基本形成,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闽政办[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努力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一)推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在中心城市或农产品主产区县(市),有重点地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批粮油、果蔬、水产品、肉类等专业批发市场,形成农产品集散和进入城市零售终端市场的流通网络,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
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技术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批发市场的信息系统、物流装备、农产品冷链系统以及食品安全检疫检测设施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发布中心、加工配送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
(二)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
规范和整合城市农贸市场,条件成熟的实施“农改超”,建设一批生鲜超市。
鼓励大型超市、生鲜超市直接从产地采购,或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
(三)发展农村新型流通合作组织。
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
鼓励试办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合作社;鼓励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农产品专业购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四)健全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网络。
整合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网上展销等服务功能,提高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水平,减少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降低农产品流通的市场风险。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平价商店建设要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三)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
各市、县可以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第七条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0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惩私盐产运销企业和个人,堵住私盐货源;(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贩卖私盐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四)合格碘盐食用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今年内达标;已达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私盐储运、销售的违法违规活动;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整治盐业市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类型,明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以下简称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卫生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主管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设臵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六条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3•【字号】闽政办[2004]154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2004年7月6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对发展粮食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市场的发展对我省尤为重要。
目前,我省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粮行米市活跃,粮食市场在搞活流通、引粮入闽、保证全省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适应全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形势的变化,本着扶持、服务、培育的原则,加快我省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步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者发展壮大。
同时,在粮食市场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加强管理,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摸清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经营者现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3•【字号】闽政办[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二00二年九月)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为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涉农公示制度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涉农公示工作的覆盖面。
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明确的工作计划,集中力量,狠抓进度,努力扩大涉农公示工作的覆盖面。
今年年底前,全省乡(镇)政府、行政村和涉农收费单位都必须设立公示牌(栏)或价目表,有条件地区的公示牌(栏)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民经常活动的场所。
二、明确工作责任,统一公示内容,确保我省涉农公示工作规范化。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制。
涉农价费执收单位的法人是实施本单位公示的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公示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和内容变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基层畜牧兽医站房建设规划(2014―2018年)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闽发改农业[2017]8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12.11
【实施日期】201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基层畜牧兽医
站房建设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17〕82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农发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为改善基层畜牧兽医站站房条件,进一步推动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编制印发并组织实施了《福建省基层畜牧兽医站房建设规划(2014-2018年)》,在全省布点建设一批基层畜牧兽医站。
由于近年部分地区因畜牧产业布局调整以及受土地、规划等条件限制,一些项目已难以实施,根据各地申请调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规划调整和有
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规划执行情况
规划拟建设249个基层畜牧兽医站,截至2017年,全省已经安排169个站房项目建设,其中新建(含购置)122个,改扩建47个,项目总投资8920万元,共下达省级补助资金5949万元,其中省财政专项投资3225万元,省发改委省级预算内投资2724万元。
截至目前,已下达建设项目中基本建成的86个,开工在建的34个,尚未开工的49个。
二、规划调整情况
根据规划执行和各地摸底上报情况,拟对规划调整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7日闽政〔1994〕3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二十二个城市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有条件的县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集第四条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
(一)各级财政安排一笔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
(二)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数量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30%)。
(三)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西湖宾馆、梅峰宾馆、闽江饭店、温泉宾馆、温泉大厦、天福大厦、海山宾馆、华福宾馆、东湖宾馆、华侨大厦、闽都大厦、供销大厦、物资大厦、省展览中心酒店、福建外贸中心酒店、空军招待所等由省物委负责征收,其余由福州市负责征收。
(四)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住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有雇用单位的由雇用单位和外来工本人各负担一半),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
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8]10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对接落实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落实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工作。
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现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要求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本暂行规定。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迳与省体改委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调整企业所有制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店面、机器设备、盘存物资、商标、专利等资产及工业产权,均可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三条小企业的拍卖权属于国家。
拍卖小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当地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拍卖小企业,必须本着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购买者。
第五条参加投标购买的,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
境外客商(包括境内“三资”企业的外商)购买小企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30号《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确定拍卖的小企业,在拍卖前主管部门须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经审计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验证后,会同财税、银行、房产、土地、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拍卖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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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7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2
【实施日期】2012.04.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2〕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
(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各市、县可以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第六条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逐步实现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第七条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流动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配备一定规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数量的售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