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申请分割登记(条件、程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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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申请分割登记
(1)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宗地应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宗地内建成8 米以上(含8
米)公共道路而被分割,按分割后封闭的宗地办理土地分割,公共道
路的面积从原土地证中剔除。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按照投
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④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⑤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业用地分割由
土地权利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
记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规划局、
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
(3)工业用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业用地的,提供《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审批表》;
②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③原土地使用证;
④承诺无偿放弃“公共道路”使用权的法律具结保证书(具
结重点:一是在原土地证扣除公共道路的土地面积、二是同意无偿放弃,今后不得申请补偿或赔偿)。
⑤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
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⑥投资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工验收证明;⑦
出让金发票、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⑧其他需要提供
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4)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
割。
(5)经批准同意分割的大宗出让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
准后六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分割登记。
附表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土地性质
股权结构变
化情况
分割后宗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审查意见
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园区管委会
审查意见
县政府审批意见****县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审批表
土地证号
出让期限
土地面积
(平方米)
需补交出让
金(元)
1. 2. 3.
4. 5. 6.
权利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签字:年月日
备注: 1、县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规划、有无影响使用功能及消防安全情况,县
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查投资完成情况。审查意见应由招商引资单位、规
划部门、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上具体的审查意见后签名、盖上公章。
2、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宗地分割后的宗地
草图;原土地使用证;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