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06]445号

合集下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6]445号二○○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沪建交[2006]445号二○○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沪建交2006年445号

沪建交2006年445号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沪建交[2006]445号 附件一

沪建交[2006]445号 附件一
(18)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19)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20)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21)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0.18m高的踢脚板。脚手架基础、架体、安全网等应当符合规定。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0.05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0.5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
(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砼砌块等墙体;
(4)市政、公路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
(14)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15)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桶,并应及时清运;
(16)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17)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9)食品原料储存区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0.15m)存放,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沪建交〔2006〕445号

沪建交〔2006〕445号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

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07-05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措施费沪建交2006 445号文件

措施费沪建交2006 445号文件

应该说每个地方有差异的. 我说说上海的情况,供你参考. 上海有专门的文件"《沪建交〔2006〕445 号》"规定清单报价措施费如何报价,"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 90%,否则按废标处理."招 标文件一般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来的:(一)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项目类别 工业建筑 厂房 单层 多层 仓库 单层 多层费率(%) 2.8~3.2备注3.2~3.6 2.0~2.3 3.0~3.4 3.0~3.4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低层 多层 3.3~3.8中高层及高层3.0~3.4 3.3~3.8 1.0~1.15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独立设备安装工程 注: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的最低总费用.3,对深基坑围护,施工排水降水,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 的措施项目和对沿街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 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等其他措施项目,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仍按 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一并计入施工措施费.(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项目类别 道路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桥涵及护岸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 排水构筑物工程 泵站 污水处理厂 轨道交通工程 地铁车站费率(%) 2.2~2.6 1.8~2.2 2.6~3.0 2.4~2.8 2.2~2.6 2.2~2.6 2.2~2.6 1.2~1.8 1.2~1.8备注区间隧道 越江隧道工程 注: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 低总费用. 2,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安拆,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 (三) 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序号 1 2 3 4 5 6 7 注:项目类别费率(%)备注民防工程 2000m2 以内 3.49~4.22 5000 m2 以内 8000 m2 以内 10000 m2 以内 15000 m2 以内 15000m2 以上 独立装饰装修工程 2.13~2.58 1.82~2.21 1.63~1.98 1.49~1.81 1.31~1.59 2.0~2.31,项目类别中的面积是指民防工程建筑面积.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合计(综合单价)为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 总费用. 3,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安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垂直 水平运输机械,内部施工照明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 定报价.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 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环境保护费包括排污,排气,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费用,如水磨石施工过程中水的排 放,废弃的建筑垃圾处置,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 文明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可进行具体计算 1, 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安全警示标志 2, 现场围挡:⑴ 市区主要路段不小于 2.5m 高,一般路段不小于 1.8 m 高的围墙⑵ 围 墙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3, 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 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 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代表本企业,本工程的标志 5, 场容场貌:⑴ 道路畅通 ⑵ 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⑶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可采用:① 不小于 10 ㎝ 厚的 C20 素砼;② 定型化的砌块等 ⑷ 绿化 6, 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7, 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具体内容如下,可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1,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 杆和 18 ㎝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竹笆. 3,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 护栏杆. 4,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 5,楼梯边防护: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 ㎝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作业防护 7,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 他形式的通道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含以下内容 1,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 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 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配电线路(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 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 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 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 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 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 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 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 五,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指根据设计, 施工技术要求和合理的施工进度要求而必须在夜间连续 施工发生的工效降低,夜班补助,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 高速公路工程中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夜间施工工程项目 (如桥梁工程项目包括上下部构造 全部工程)定额基价之和的 0.8%计算. 建筑工程中可按 夜间施工增加费=(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合计/平均日工资单 价*每工日夜间施工费开支 六,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二次搬运费=直接工程费*二次搬运费费率 实际发生时可按实际计算,如增加装卸及运输费用,确定人工装运还是机械装运. 七,大型机械进出场,安拆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可参照建筑定额第十五章内容, 根据工程具体需用大型机械型号, 规 格,数量而定 由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故建筑工程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不用考虑混凝土拌 和站的安拆费用. 公路工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及距市区及商品混凝土拌和站的距离决定是 否采用商品混凝土,若采用集中拌和站,套公路定额中相应安拆费用.稳定土拌和站根 据实际数量按公路定额计算规则决定是否套安拆费用 市政工程中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可参照建筑定额执行. 八,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 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模板计算相对单一, 有相应的定额, 具体计算可根据地区行业定额及企业自身特点进行, 在此不再一一详述. 九,脚手架费 脚手架费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脚手架计算相对模板计算复杂,名目繁多,而且费用较大,在此详细介绍一下. 脚手架包括: 外脚手架, 里脚手架, 满堂脚手架, 悬空脚手架, 挑脚手架, 护架脚手架,依附斜道脚手架,安全网脚手架,烟囱脚手架,电梯井字架,架空运输道. 斜道按依附斜道定额直接费乘以 1.8. 水平防护和垂直运输防护架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 人行通道, 临街防 护和隔离. 数他脚手架按相应得烟囱脚手架人工费乘以系数 1.1,材料,机械不变. 烟囱脚手架综合了垂直运输架,斜道,缆风绳,地锚等.架空运输道以架宽 2m 为准, 大于 2m 乘以系数 1.2,大于 3m 乘以系数 1.5. 满堂脚手架基础套用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项目 50%计算脚手架. 普通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 脚手架高度小于 15m 时, , 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大于 15m 或门窗及装饰面积超过 60% 时,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2) ,对于高度小于 3.6m 的内墙和围墙,按理脚手架计算,大于 3.6m 时,按单排脚手 架计算. 3)石砌墙体高于 1m 时,按外脚手架计算. 4)框架柱梁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5)室内天棚装饰面距设计室内地坪 3.6m 以下时,按满堂脚手架,墙内装饰不再计算. 6)砌筑储仓按双排脚手架 7)储水池,储油池,大型设备基础大于 1.2m 时,按双排脚手架 8)整体式满堂混凝土基础,宽度大于 3m 时,按底模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 十,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 十一,施工排水,降水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 各种费用. 如为降低水位进行井点降水所发生的费用,含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 十二,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含机械场外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费用. 大型机械逐步走向租赁制是建筑业向国际惯例靠拢,建筑业体制改革的趋势, 《全国统 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中垂直运输的编制为适应这项改革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 也为下 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工程结构及建筑标准的不断变化, 一 个施工单位单独完成一个完整工程已很难实现,工程的分包已在所难免,因此,按建筑 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的方法已不能适应建筑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 1,根据工期定额测算出不同用途建筑物以住宅为基础的系数. 2,测算不同结构类型建筑以混合结构为基础的系数. 3,测算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工期调整系数. 4,计算各不同用途,不同结构建筑 6 层 5000m2 每 100 m2 的工期. 5,6 层以上按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调整系数调整. 6,按不同高度配置垂直运输机械规格. 7,基础部分单独列项. 8,其他配合机械原则上按基础定额计算方法. 十三,装饰装修工程中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空气污染测设费属检验试验费的一种,根据需要按市场价编制. 十四,市政工程中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电供气照明及通讯设施, 驳岸块石清理措施项目,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情况计算工程量, 可套用相应市政定额. 工程中具体措施项目根据工程的特点增加, 除此外清单计价规范还列举了其他项目清单,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 措施项目要根据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填写, 如是否进行措施项目清单分析, 措施项目费是 否固定,还要考虑措施项目的风险费用. 清单计价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措施项目上, 由施工单位具体设计可能 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如计算施工现场用多少安全标志牌,费用是多少,现场设置多少的 施工围栏,长度是多少,高度是多少,用压型钢板还是玻璃钢板,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有明确的说明. 在以往的预算定额计价中, 这些费用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 有关规定费率计取. 上面所列措施项目及内容是根据以往的的经验总结出来, 具体的措施项目要根据工程的 特点而定,北方地区施工期较南方短,西北地区较东部地区少雨,北方地区还要考虑冬 季保暖,市区施工干扰多,偏僻的地区施工干扰少.总之,措施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具 体对待,考虑周全,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工程施工更趋于先进.。

沪建交2006年445号

沪建交2006年445号

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第445号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6]445号二○○六年七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文明费率-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

安全文明费率-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

关于社会保障费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沪建交[2006]445号 附件一

沪建交[2006]445号 附件一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7)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8)食堂墙壁(含天花板)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1.5 m以上(烹饪间、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够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14)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15)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桶,并应及时清运;
(16)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17)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3)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4)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5)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的,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