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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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6号令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

446号令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

峨眉山市净水双沟煤矿对照国务院446号令15种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检查日期: 2013年11月18日检查:双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序号检查内容存在问题负责检查人职务1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我矿批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目前日产量仅100余吨。

李海清矿长2 瓦斯超限作业的;我矿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巡检制度,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如有瓦斯超限,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待处理后,坚持瓦斯恢复正常,方可作业的原则。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我矿经资质单位鉴定,+862m-+754m标高段内不具备瓦斯突出危险性。

庞升全生产副矿长4高瓦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我矿2012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瓦斯矿井,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简单、可靠。

(详见通风系统图)徐文华安全副矿长6 有严重水隐,未采取措施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型,水患危险等级为Ⅲ级。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7 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在批准的核定区域内组织生产,不存在超层越界行为。

沈希俸技术负责人8 有冲击地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无冲击地压。

庞升全生产副矿长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的;经四川省煤炭科技研究院鉴定,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我矿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条款规定进行设备及工艺更新,无落后设备和工艺。

曾良机电副矿长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矿井实行双回路供电。

曾良机电副矿长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成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我矿为生产矿井,批准文件(川经信煤炭函[2012]279号)。

沈希俸技术负责人煤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安煤矿实行统一管理,无承包、李海清矿长13 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转包现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 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1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条 文
原文内容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层次
(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
罚款基准
(对应处罚层次)

5
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最大数额罚款: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严重违法行为: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排查不认真、落实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严重违法行为: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的。
较大数额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对照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对照标准
技术1000
安200
10
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每发现1名
1000
安100
特殊工种50
11
强行安排无特殊工种证件的人员上岗
1名及以上
2000
500
生产300
200
12
中小型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无防护装置,非机操人员操作
2处及以上
1000
各200
13
装拆大型设备不使用有资质专业队伍的
发现1次
10000
1000
各500
14
各100
电工100
24
施工现场未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的
1处
2000-5000
500
安200
电工200
25
用电设备未按要求实施“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3处及以上
1000
安全员100
电工100
26
现场或生活区临时用电混乱,违章用电现象严重,使用不合格产品
1处
2000
500
安200
电工200
27
地下室、暗室照明不足,未采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程度
处罚对象及金额 (元)
备注
项目部
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
生产/技术经理
安全员/机管员
其他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工人
供方
44
安、拆大模板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2处以上
1000
安200
木工工长200
45
使用报废、淘汰、不合格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和伪劣安全防护用品造成隐患的
1处以上
1000-5000
安500
材料员300
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对照标准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修改前后对照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修改前后对照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修改前后对照表该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而制定,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

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一)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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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认定办法_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_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十五条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摘要】: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 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 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发证机 关负责
8.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定期组织排查及报 告(国务院446号令)
9.煤矿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 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 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其他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 假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国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 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产 罚办法》第39条:责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 顿责任人员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处罚依据对应表
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 序 隐患条款 重 大 隐 患 认 定 (国务院446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号 号令) 行 政 法 规 法律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296号令 部门规章 备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50万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2.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务院446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号令)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令)第17条,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所谓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破碎的煤与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 掘空间大量喷出,是另一种类型的瓦斯特殊涌出。 安监总局85号令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 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安监总局85号令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 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 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 %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 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 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023版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023版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最新版)目录一、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与范围二、处罚条款的具体内容三、处罚条款的实施与监管四、违反处罚条款的后果正文一、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与范围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严重危害和风险。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并到岗履责;2.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4.总、分包施工单位无(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5.总、分包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行为。

二、处罚条款的具体内容针对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如下处罚条款:1.对未持有效证件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分包施工单位,或者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对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4.对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处罚条款的实施与监管处罚条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巡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违反处罚条款的后果违反处罚条款的企业或者个人,除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外,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其在建筑市场的信誉和形象。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同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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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国务 院446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0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 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产 罚办法》第39条:责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 顿责任人员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 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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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 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其他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 假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 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 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发证机 关负责
8.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定期组织排查及报 告(国务院446号令)
9.煤矿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5条: 令)第21条:责令改正,并对该 法》第25条:给予警告,可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10 煤矿企业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 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责令该 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同时于3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 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15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罚办法》第38条:给予警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令)第18条:吊销矿长资格证和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长安全资格证 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处罚依据对应表
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 序 隐患条款 重 大 隐 患 认 定 (国务院446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号 号令) 行 政 法 规 法律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296号令 部门规章 备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50万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2.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务院446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号令)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令)第17条,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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