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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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资质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资质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资质要求的阐述如下:1. 设计资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

这表示申请单位应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职业卫生评价师等,以及完备的技术装备和先进的评价方法。

2. 专篇内容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标准及规范、工艺流程分析、设备材质选择、粉尘防爆、防暑降温、个人防护用品设置、通风系统设计等。

所有内容均应详细、客观,能够全面展示工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设计深度要求:专篇应具有较高的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这包括对每个具体措施的描述和图纸绘制,以及对关键环节的说明和计算过程。

4. 评审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经过专家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单位应在评审前将专篇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5. 应急预案要求:在设计专篇中,应包括相应的应急预案。

这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突发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6. 持续改进要求:申请单位应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持续进行改进。

这包括对原有设计的优化,以及对新项目的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以及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等。

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资质要求,需要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评价方法,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认可。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审查要点备注及说明:
1、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2、权重划分栏中标注“A”的属否决项。A项内容的审查意见按“符合”、“不符合”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A项中只要有1项为“不符合”的,则设计专篇审查不予通过。
3、权重划分栏中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B项内容的审查意见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B项中有7项以上(含7项)为“不符合”的,则设计专篇审查不予通过;B项中如“符合”项不足B项总数一半的(少于等于10项),则设计专篇审查也不予通过。
一、总体意见(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设计单位资质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2、设计专篇编制的符合性情况;
3、分析与设计重点内容的全面、客观、有效性情况;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可行性、针对性情况;
5、预期效果评价的正确性、准确性情况。
二、设计专篇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
2、
3、
4、
5、
6、
7、
……
三、审查结论
2、专家审查时,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中存在的不足须在审查个人意见中加以简要描述和说明理由;如在审查中发现或者认为有审查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建议,也须在审查个人意见中加以表述。
3、专家根据整体审查意见,给出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
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技术性审查要点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危害风险程度
职业病危害严重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一类慢性疾病,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旨在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危害的侵害。

具体来说,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企业在实施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之前,需要向所在地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详细描述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接触情况以及已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以及已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标准。

其次,企业在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设备、工艺流程、防护装备等进行审批。

只有通过审批的设备和防护措施才能在工作中使用,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设备和装备的购置和使用。

另外,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还包括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的监督和评估。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定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不合规或效果不佳的问题,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进行再次评估。

总之,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企业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的审批和监督,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危害的侵害,提高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1)形式适宜 (2)位置正确 (3)风量适中 (4)强度足够 (5)检修方便
擅自拆除: 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 施。
查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 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 应急救援设施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
13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内容与方法
2.1 防护设施设置的必要性 2.2 合理性(符合性) 2.3 有效性(防护效果) 2.4 维护、保养情况
正常条件下浓度超标 ➢ 急性职业损伤-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接触限值 ➢ MAC、PC-TWA、PC-STEL、超限倍数
必要性的分析结果
评价 作业场所 单元 /地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的
超标的
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名称
用途
16
必要性
分析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
识别
➢ 危害因素的来源、分布、影响的人员 ➢ 识别方法
38
(2)-2 局部排风系统-常见排风罩
吹吸罩
39
(2)-2 局部排风系统-常见排风罩
大门空气幕 利用高速气流送式空气幕 下送式空气幕 上送式空气幕
按送出气流温度分
热空气幕 等温空气幕 冷空气幕
40
(2)-3 排风罩的设计原则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概述
职业病
职业病危 害事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关系
工程防护 个体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卫生管理
1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定义与分类
定义
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

AQT4233-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AQT4233-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acility design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自201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设计目的和基本原则5 设计依据6 设计范围与内容7 设计程序及要求8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附件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应收集的主要资料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的内容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章节和内容附录D(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格式要求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戬、刘宝龙、张忠彬、郭金玉、陈建武、杜欢永、张伟军。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整资料).doc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整资料).doc
4、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书须经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
整改意见确认表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名称
序号
综合意见书中所列的
修改意见及建议
是否
采纳
具体修改
情况说明
备注
1
2
3
4
5
6
7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业病及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危险程度的预测和分析是否准确、是否与建设项目相符。
B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1
构(建)筑物
设计
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B
12
防护设施
设计
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参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控制性能等的分析和设计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危害风险程度
职业病危害严重
审查会地点
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安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于××××年××月××日在××市××地点,聘请了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见技术性审查会签到表)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进行了技术性审查。专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介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专篇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后,审阅了设计专篇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质询。根据专家审查个人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
A
27
其它附件资料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本规范中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一)合法性审查1.属于本级安监部门受理范围。

2.承担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报告的人员、报告审核人员、签发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规定;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了省安监局的备案;报告封面、总体结论、著录页、骑缝处应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3.评价基础资料的来源符合规定,基本足以完成本次报告。

4.评价报告组成内容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进行编制,涵盖51号令第十条七个方面的内容。

5.评价过程进行了质量控制。

6.按照51号令第十二条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

7.组织项目评审时聘请的专家身份符合规定(符合总局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中五分之三的人须是本级及以上专家库的专家)。

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8.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识别、防护措施结论和建议予以确认。

9.提供建设单位的自评审材料,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并表明是否同意职业病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真实性审查1.预评价依据全面、准确、现行有效。

2.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

3.类比项目或者类比工艺与拟建项目或者工艺高度相似,检测数据溯源性真实可靠。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AQT_4233—2013_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AQT_4233—2013_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实用文档目次前言 (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计目的和基本原则 (1)5 设计依据 (2)6 设计围与容 (2)7 设计程序及要求 (2)8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4)附件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5)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的容 (6)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章节和容 (7)附录D(规性附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格式要求 (8)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戬、宝龙、忠彬、郭金玉、建武、杜欢永、伟军。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GBZ/T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要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要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要点一、审查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写本要点。

二、审查范围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设计审查。

三、审查内容(一)审查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提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备案通知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等。

(二)审查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是否同时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相应设计资质。

(三)审查设计人员。

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包括本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全部专业资格。

(四)审查人员签名和单位公章。

设计专篇的著录项中,应有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的本人签名和相关的资质证明,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五)审查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是否包括各主要生产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是否与已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的范围一致,建设项目涉及的产品及生产规模、贮存品种及规模是否与已通过预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一致。

(六)审查变更情况。

项目建设地址、工艺技术、生产方式、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职业病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是否发生变更。

(七)审查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应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书,核查上述依据是否全面、正确、现行有效。

四、报告审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应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两个部分。

2、建设性质明确项目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

3、地理位置(1)应明确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信息,交通物流信息。

(2)应明确周边环境条件,有无其他企业。

(3)应明确与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编制要求一、导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是保障工人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设计专编制要求是为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二、总体要求1.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需求,并确保其与项目其他建筑和设施的协调一致。

2.设计专编制要求应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总体布局、基本功能、技术指标以及管理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3.设计专编制要求应与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具体内容1.总体布局(1)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工艺流程和作业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布局方案。

(2)根据职业病危害的不同,可以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开放式的防护设施,但必须保证足够的防护效果。

2.基本功能(1)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具备预防、控制、监测和治理职业病的基本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粉尘收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等。

(2)根据不同危害因素的特点,设计专编制要求应明确相应的防护设施要求,如防尘、防毒、防噪等。

3.技术指标(1)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总量限值》、《通风与空气净化设计规范》等。

(2)设计专编制要求应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如通风频率、通风量、噪音限值、粉尘浓度等,以确保防护设施的效果和安全性。

4.管理和维护要求(1)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设计专编制要求应明确维护保养计划和周期,包括设备检修、清洁消毒、更新更换等内容。

四、编制要求1.设计专编制要求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经验的设计机构负责编制,确保编制质量和符合要求。

2.设计专编制要求应包括详细的设计思路、计算和评估方法、技术参数和草图等,以便后续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廉政风险点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书示范文本:文本1
NoY0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机房改建
申请单位:南宁市XXXXXX医院
申请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后报卫生监督机构。

6填写时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简练、字迹清楚,不得胡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8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建设目的,增减建设项目内容时,申请者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

9本申请书一式一份。

10申报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使用A4纸(80克纸质)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文本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机房(改建)建设单位(公章):南宁市×××××医院
申请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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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一、除省、市安监局负责之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的建设项目;三、有关申请资料修改。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评审、修改完善后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情况报告及相关承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从源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的规定。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从2004、2005年两年的工作情况表明。

项目职业卫生的前期预防工作获得较大进展,由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

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重点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提出防护原则。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是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防护原则,落实为设计方案,通过施工设计及施工,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造与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检测,实地验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效果能否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办法全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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