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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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3.重视程序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美国法系特点: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3. 重视程序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判断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判断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判断题及答案三、判断题(10%-15%)1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主债务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除因款式欠缺而无效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义务。

( Y )2英国法认为出票人与银行的关系是资金关系。

( X)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或到达后由于天灾灭失,则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收取运费( X )4按照我国《诲商法》的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雇员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造成的货损亦应由出租人负责( Y )5根据《海牙规则》,由于货物上的标志不清或不适当以致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时, 承运人无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 X )6<<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规定为包括在承运人掌管下的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的期间。

(X )7《汉堡规则》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来确立承运人的责任。

( X )8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船人无权指定港口。

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 X18合伙人以个人的出资为限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 X )19大多数国家认为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X )20按照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

(X)21公司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公司以自己的各义起诉、应诉。

( Y )2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 Y )2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

( X )24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Y )25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便能推定被告有疏忽。

( Y )26我国《民法通则》中既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又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 X )27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 Y28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 Y )29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主债务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除因款式欠缺而无效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专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专题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整理课件
不同点
第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而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 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 国际商法的。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 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 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 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相当 的大局观。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 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国际商法 侧重于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 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而国 际经济法则高整瞻理课远件 瞩,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二,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前 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 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 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整理课件
共同点
第三,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 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安全。 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 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 伸而来的,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 例如,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 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国际商法练习题

国际商法练习题

国际商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A.英美法系B.大陆法系C.民商法系D.法典法系3.《维斯比规则》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坏的,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限额为()A.100金法郎B.1000金法郎C.10金法郎D.10000金法郎4.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年A.半B.1C.2D.3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6.在损害赔偿的方法上,德国法采用的是()A.实际履行B.金钱赔偿C.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D.金钱赔偿为原则,回复原状为例外7.下列哪一项属于要约撤销?()A.在要约发出之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效力B.在要约发出之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C.在要约已达到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撤回要约D.在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后,即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8.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它们的排列是按照()A.贸易术语各自适用的运输方式B.以前通则的习惯做法C.卖方责任由小到大的顺序D.按照保险的时间9.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以下哪个选项正确A.英美法采用“到达主义”B.德国法采用“投邮主义”C.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D.德国法采用“了解主义”10.下列哪项关于提单的说法正确A.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B.不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批注的提单C.提单不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D.记名提单是指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11.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及副经理,由()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监事会任免C.董事会任免D.职工代表大会任免12.在下列国际公约中,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是()A.《海牙公约》B..《纽约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13.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超出他的通常权限的、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行动,这种代理叫做()A.意定代理B.追认的代理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法定代理14.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经理15.下列仲裁机构成立最早的是()A.美国仲裁协会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C.伦敦仲裁院D.国际商会仲裁院16.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17.按损失程度的不同,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分为()A.全损和局部损失B.实际损失和推定全损C.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D.共同海损和单独费用18.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制造产品引起的,则应承担责任的是()A.卖方B.买方C.第三方D.无直接联系19.根据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规定,因产品责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原告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获悉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A.1年B.2年C.3年D.10年20.有关提单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A.买卖合同凭证B.货物已经交付的凭证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履行了合同的凭证21.依照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结果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22.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

25.【我例分析题】一个19岁的西班牙留学生A社中国的某商场

25.【我例分析题】一个19岁的西班牙留学生A社中国的某商场

25.【我例分析题】一个19岁的西班牙留学生A社中国的某商场一个19岁的西班牙留学生A在中国的某商场买了一块价格昂贵的瑞士名表。

其父母听说后,坚决不同意,要求退货,理由是根据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只有19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1)本案应适用国际商法吗?本案应适用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案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商事关系,虽然A是自然人,其购买行为是消费行为,但商场是商事主体,所以,A与商场的关系属于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与行为地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具有国际因素,因此,本案涉及的商事关系属于国际商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商法。

(2)本案应以何种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A的行为能力?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国际商务活动中,往往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A的行为能力问题。

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属人法”。

所谓“属人法”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根据自然人国籍法无行为能力,而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此案应如何判决?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本案中,A已19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购买手表的行为有效,其父母不得以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国际商法 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国际商法 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包括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等。

2、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际商法中的“商事关系”: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

商事行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人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代理业、运输业、仓储业、制造业、加工业、农林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出版业、广告业、旅馆业、娱乐业、饮食业、咨询业等。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国际租赁等。

国际商法的总结

国际商法的总结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其内容包括: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第3章合同法;第4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第7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8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第9章票据法;第10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课上,老师还补充了劳动合同法和婚姻法。

这些课程对我们在遭遇不平时,有着重要的意义,给我们提供了法律援助手段,让我们不在迷茫。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虽然我是一名计算机学部的学生,但是人生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

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

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联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联系

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联系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称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从这几点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全球合作,以谋求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

虽然两者在一些原则上有相类似之处,但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它们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第三、两者所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4、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

5、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合意: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意思一致的表示。

13、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简答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

2、合同即告终止的情况: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3、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自考国际商法重点

自考国际商法重点

自考《国际商法》重点第一章1、国际商法(名词)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3、大陆法系主要包括那些国家(记哪些特殊的~选择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4、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5、普通法和衡平法概念,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

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比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6、简述“先例约束力”原则?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救济: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最早是法官选择适用于各地的习惯法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由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和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裁判,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上诉法院:有权复审案件的法院。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

商事组织法: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当事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资本组合公司: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证券形式为股票。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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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

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001.12.11 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开始用国际商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中国已经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贸易国,对于全球的经济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了,而国与国的经济往来,也需要有关的国际商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而中国遵守国际商法的可信程度到底高不高?这些并不是由中国自己说了算,只有那些与中国有经济往来和外交的国家才能够下定论。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

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

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地位和体系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
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编辑本段]事业发展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

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

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

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

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

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

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

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

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

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民法通则转化为国内规范。

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国《票据法》第9 票据法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

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

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

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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