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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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四)

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续四)

产销衔接 、 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 加强行业 自律等方面的
重 要作 用 。
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 ,完善企业与养殖者的 利益联结机制 。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 , 会同有关部 门,
妥善解 决 治安 、 收费 、 蜂产 品销 售 、 蜜蜂 农 药 中毒 、 人蜂
技 术培 训等服 务 。
( 未 完待 续 )
二类动物疫病( 2 种) : 美洲幼虫腐臭病、 欧洲幼虫 腐臭病 ; 三类动物疫病 ( 5种 ) : 蜂螨病 、 瓦螨病 、 亮热厉螨 病、 蜜蜂孢子虫病 、 白垩病。 十、 农 业部 《 关 于加 快 蜜 蜂 授粉 技 术 推 广 , 促 进 养 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件摘要及释义 2 0 1 0 年2 月2 6日 农业部印发的《 农业部关 于加快 蜜蜂授粉技术推 广,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农牧发[ 2 0 1 0 1 5 号) 文件中规定 : 要切实保护蜂农 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培育养蜂专 业合作组织 , 充分发挥其开展饲养管理技术培训、 推进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有效期为 6 个月 , 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 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 ,同时在备注 栏 中标明运输路线 。 按 照《 蜜蜂检疫规程》 规定和新版《 动物检疫合格 证 明》 ( 动物 A)填写规范的要求 :蜂农 申报蜜蜂检疫 时, 应主动提供如下信息 : 1 . 启运和到达地的详细地点( 省、 市、 县、 乡、 村) ; 2 . 承 运人 名 称 ( 以行 驶 证 为 准 ) 、 运 输 车辆 牌 照 号
业 0 1 0年 2 月2 1日农业 部办公厅还 印发 了 《 蜜蜂授粉技术规程( 试行 ) 》 ( 农办牧[ 2 0 1 0 3 8 号文件) 。 十一 、 农业部《 全国养蜂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 摘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蜂场的建设和管理1. 养蜂场必须具备稳定的蜂源,并采取科学的养蜂技术,保证蜜蜂的健康生长。

2. 养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蜂箱、蜜蜂饲养用具、蜂蜜收取和加工设备等。

3. 养蜂场必须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布局,确保蜜蜂产量的提高和管理的便利性。

4. 养蜂场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蜜蜂疾病的传播和威胁。

二、养蜂人员的要求1. 养蜂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蜜蜂养殖知识和技术,能够熟练地进行蜂箱的管理和蜜蜂的饲养。

2.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养蜂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蜜蜂疾病防控等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蜜蜂产品的安全管理1.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包装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3. 养蜂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蜂疾病的防控1.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蜂箱,发现蜂疾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 养蜂人员必须加强蜜蜂疾病防治知识的学习,提高疾病识别和防治的能力。

3.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蜂疾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疾病情况。

五、蜂产品市场监管1. 养蜂人员必须合法经营蜜蜂产品,遵守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的规定。

2. 养蜂人员必须保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3. 养蜂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发展,保障养蜂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守科学养蜂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提高养蜂技术水平,推广绿色养蜂。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养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公众健康。

养蜂证

养蜂证
养蜂证样式及要求一养蜂证样式封面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第四页第五页第六页注
附件:
《养蜂证》样式及要求
一、《养蜂证》样式
封面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第五页
第六页
注:《养蜂证》分封皮和内页两部分。内页共6页,采用正反两面印刷。
二、《养蜂证》规格说明
页码
文字格式
规格
封面
文字为36号小标宋,烫金;底色为咖啡色(参考颜色R117、G5、B12或C51、M100、Y100、K34)。
成品高10cm,宽15cm,塑料材质。
第一页
“养蜂证”为二号小标宋;“照片”为四号仿宋,方框高3.5cm,宽2.5cm;“发证单位”等为五号宋体,表格单行高0.6cm,宽1.9cm+4.1cm,整体高2.4cm,宽6cm;上边缘与标题间距1.1cm,标题与照片方框间距0.5cm,照片方框与其下边表格间距0.6cm。
成品高9.5cm,宽度依据制作实际自行调整。
第二页
全部为五号宋体;表格单行高0.7cm;表格整体高8.4cm,宽6cm;从上到下表格宽度分别为1.7cm+1.7cm+1.3cm+1.3cm,1.7cm+4.3cm,1cm+1.8cm+1.6cm五号宋体;“第几条”为小五号黑体;方框上线与标题间距0.7cm,标题与正文间距0.5cm;方框高8.5cm,宽6cm。
第四、五页
文字为小五号宋体;“第几条”为小五号黑体;方框高8.5cm,宽6cm。
第六页
标题文字为小四号小标宋;正文为小五号宋体;上边缘与标题间距1.5cm,标题与正文间距0.5cm。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确保养蜂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蜂业生态环境,根据《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蜂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养蜂业的培训,提高养蜂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条养蜂场应选择良好的环境,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其他有害物质,建立适宜蜜蜂生长繁殖的环境。

第四条养蜂场应遵守养蜂的基本原则,合理规划养蜂场,合理设置蜂箱位置和布局,确保蜜蜂能够正常生活繁殖。

第五条养蜂场应做好蜜蜂的防疫工作,遵守《养蜂疾病防御管理办法》,定期对蜜蜂进行检查和治疗,确保蜜蜂的健康。

第六条养蜂场应配备合格的养蜂师和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养蜂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养蜂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养蜂场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蜜蜂的来源、饲养情况、疾病防治情况等信息,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养蜂场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蜂箱、蜜罐、蜜蜂工具等,确保养蜂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养蜂场应定期对蜜蜂进行采蜜和取蜜的工作,合理控制采蜜的时间和频率,保证蜜蜂的生产和繁殖的需要。

第十条养蜂场应根据蜜蜂的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蜜蜂的饲养密度,确保蜜蜂的生存和繁殖的需要。

第十一条养蜂从业人员应遵守养蜂规范,按照养蜂场的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养蜂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养蜂从业人员应具备养蜂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养蜂工作中做到勤劳、诚信、责任,不损害养蜂行业的利益。

第十三条养蜂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养蜂业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为养蜂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养蜂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养蜂行业的组织和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养蜂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养蜂从业人员应积极宣传和推广养蜂业,提高养蜂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增强养蜂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养蜂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养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养蜂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办理养蜂证申请书

申请办理养蜂证申请书

申请办理养蜂证申请书养蜂证申请办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从事养蜂活动,并希望获得合法的养蜂证以保障其权益和规范其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申请办理养蜂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合同目的甲方通过本合同委托乙方为其申请办理养蜂证,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养蜂证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养蜂场地证明、养蜂技术证明等。

2. 甲方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伪造,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配合完成养蜂证的申请、审查及领取等相关手续。

4. 甲方在获得养蜂证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养蜂活动,确保养蜂活动安全、环保、无污染。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接收甲方提交的养蜂证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

2. 乙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交的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补正或重新提交。

3. 乙方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养蜂证,并将养蜂证交付给甲方。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所掌握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申请流程1. 甲方将填写完整的养蜂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乙方。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第一篇: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法律资料]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

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

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

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

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

第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养蜂即蜜蜂养殖是人工饲养蜜蜂而取其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花粉、蜂蜡、蜂蛹及蜂毒等产品的事业,包括在广义的畜产内,所以广义地说蜜蜂也是家畜。

蜜蜂养殖的历史有数千年之久,蜂蜜的利用是从渔猎时代开始的。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

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蜂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 ,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积极发展蜜源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制剂,必须施制剂时,至少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制剂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单位进行,并将检疫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

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淦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

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

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

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保府办〔2015〕187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府办〔2015〕1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省农垦科学院保亭试验站,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养蜂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蜜蜂对种植业作物授粉技术应用、蜂产品加工购销与贮运、蜂产品质量管理和蜂业技术开发及市场信息交流等蜂业经济链的特殊性行业。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为全县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县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养蜂证审核条件

养蜂证审核条件

养蜂证审核条件一、什么是养蜂证养蜂证是一种允许个人或组织合法养殖蜂群的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蜂活动需要取得养蜂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二、为什么需要养蜂证养蜂是一项有潜力的农业产业,它不仅可以提供蜜蜂产品,还有助于保护和促进生态平衡。

然而,未经养蜂证的合法授权,养蜂活动可能导致蜂群疾病传播、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养蜂证的引入可以监管和管理养蜂活动,确保其合法、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三、养蜂证的审核条件养蜂证的审核条件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蜂场地条件•养蜂场地应具备安静、干燥、通风的条件,远离工业排放源、化学污染源和农药使用区。

•场地周围应有足够的野花、果树或草坪等植物资源,以提供蜜蜂采蜜的来源。

•养蜂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蜂箱和蜜蜂活动。

2. 养蜂设备条件•养蜂设备应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包括蜂箱、蜂群管理工具等。

•设备应易于清洁和消毒,以预防蜂群疾病传播。

3. 养蜂知识和技能•养蜂证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了解蜜蜂的生活习性、疾病防治、蜜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内容。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取得相关证书或有一定的养蜂经验来证明自己的养蜂知识和技能。

4. 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养蜂证申请者应具备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了解养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护。

•禁止在禁养蜂区域养蜂,并且在蜜蜂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干扰。

5. 经济实力•申请养蜂证的个人或组织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购买养蜂设备、蜜蜂苗种、进行蜂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能力。

四、养蜂证的申请流程养蜂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养蜂证申请表,包括个人或组织的基本信息、养蜂场地的情况、养蜂设备的清单和自我声明等内容。

2.审核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审核材料,如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养蜂设备购买发票、养蜂知识和技能证书、环保和安全措施的说明等。

《养蜂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本文告诉你

《养蜂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本文告诉你

《养蜂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本文告诉你一、养蜂证样式
▲封面和1、2页
▲3、4页
▲5、6页二、办理流程办理地点
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蜂管科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一寸证件照一张
3、当地村委的养蜂证明,证明包括蜂种、蜂群数量、养蜂年限。

费用
完全免费。

自愿办理。

不收取工本费等任何费用,当场受理,当场出证。

时效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三年一换,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养蜂证》作用
1.养蜂部门每年给养蜂员提供养蜂技术培训,养蜂部门会通过备案留下来的手机号进行通知。

2.养蜂部门提供蜂群、蜂产品交易信息服务。

3.对转地的养蜂人来说,到所转地当地的养蜂部门备案,当地部门会联系落实养蜂场地(当地部门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4.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者有话说。

山东邹城市蜂农有了“身份证”

山东邹城市蜂农有了“身份证”

山东邹城市蜂农有了“身份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蜂业》
【年(卷),期】2013(000)12X
【摘要】<正>近日,山东邹城市畜牧兽医局以农业部近期出台的《养蜂管理办法》为契机,精心组织,积极部署,深入调研,全面安排《养蜂证》免费发放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养蜂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办证蜂农认真填写《邹城市养蜂场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

现已办理完成了8个镇82个养蜂场的办证工作,养蜂户凭证转地饲养免费享受技术培训,免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一切收费项目。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2017年山东省新型蜂农培训暨山东省蜂业协会蜂疗保健专业委员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J], 王继法
2.2017年山东省新型蜂农培训班暨山东省蜂业协会蜂疗保健专委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召开 [J], 王继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邹城市等6个县(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报 [J], ;
4.蜂农张克诚山东金乡留美名 [J], 周玉范
5.山东省邹城市技工学校电工专业获山东省名牌专业称号 [J], 郭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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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证》办理流程
1 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
2建立养殖档案取得养蜂日志(有五项内容)
3一般要求:中蜂20群以上意蜂40群以上

1养蜂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乡、村、合作社证明(蜂种蜂群数量养蜂年限——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备案登记———养蜂证
(1、标志与证明身份2,进入绿色通道3,享受技术培训、
放蜂场地或放蜂路线蜂场名称)
免费发放服务保障4,销售蜂产品)

1每年接受1-2次县级养蜂技术培训,业务考核。

2《养蜂证》养蜂日志,每年12月送县畜牧兽医部门,
进行检查、审核、评比。

3三年一换,有违反《办法》、销售假劣蜂蜜、损害集体
利益严重者,予以清退,收回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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