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完整版)
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制度为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专题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特制定本会审会制度。
一、会审会研究事项范围(一)国有土地供应;(二)国土资源重大疑难违法案件查处;(三)矿权设置;(四)集体土地征收;(五)土地权属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六)向上级报送的事关重大的材料;(七)局领导批示交办要求提交会审会研究的;(八)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政策性规定,需要提请会审会研究的;(九)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部署;(十)其他需要会审会研究的事项。
二、会审会参会人员会审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科室负责人参加。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局长或委托副局长要求,可以增加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会。
三、会审会召开程序(一)会审会由相关科室准备上会研究事项资料;(二)会审会召开时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确定/;(三)会审会时间确定后,会议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并提供有关会议资料;(四)会审会由主办科室汇报研究事项基本情况及建议意见;(五)参加会审会的人员对研究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以会审会主持人或2 / 3 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处理意见,作为会审会意见;(六)会审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由办公室拟会议纪要,报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审批后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局领导,送各参会各科室及相关单位。
四、会审会纪律(一)会审会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每个参会人员的意见,并严格保密。
(二)会审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各参会科室及相关单位内部保存,作为会议研究事项的办理依据,不得随意对外复印。
确需对外复印的,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同意后复印。
(三)各参会人员代表各个方面对每项研究事项都要发表意见,并对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严格保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有效的打击,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三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表»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经调查取证后,由局领导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会审,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避免因错案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条在案件会审中,要重视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分析,并纠正政策漏洞,总结违法行为规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会审内容会审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会审:(一)听取本案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二)审查涉案证据材料;(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会审意见(一)对案件调查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由执法监察股进行审核,并签署后上报局领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1、调查取证工作不全面,不准确,需要继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2、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误需要补充更正的;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4、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需要更正的;5、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第八条其他规定(一)执法监察人员对会审意见应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二)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审议笔录,办案人员对不同的意见应当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三)会审案件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土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地审批规章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地管理基本知识1、⼟地制度及⼟地权利体系:⼟地公有制:所有者、使⽤者、⾏使权⼒者、城乡⼆元体制?2、⼟地利⽤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治区、直辖市)⼟地利⽤总体规划地市级⼟地利⽤总体规划县级⼟地利⽤总体规划乡镇级⼟地利⽤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3、⼟地利⽤计划管理⼟地利⽤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地量、⼟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地⽤途管制制度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问题,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三个基本⽅⾯:实现⽤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地⽤途实现⽤途管制的依据是⼟地利⽤总体规划实现⼟地⽤途管制的关键是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保护制度《⼟地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基本农⽥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c)蔬菜⽣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建设项⽬补充耕地与⼟地开发整理项⽬挂钩制度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4)⼟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态环境、防⽌⽔⼟流失和⼟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地”,“国家⿎励⼟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审批制度建设⽤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政管理。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国土资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制度为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源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工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第一条会审的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题会审,分别以局党组会的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局长办公会议形式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召开开,也可由局长指定其他局局领导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决决议。
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以文字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项的依据。
第二条会审审的主要内容(一)局党党组会审的主要内容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要政策、除尘滤布重大改革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动、轮岗、交流和奖惩;3、重大资金的使用。
(二)局长办公会会审的的主要内容根据政务公开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属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矿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财财务审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分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供地方式的确定;2、、农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案的审定;3、土地年度度出让计划;4、出让地地块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地价价底价;5、新设矿业权权交易方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延续变变更登记的矿业权协议出让让价款;6、土地、矿业业权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制度;7、重大土地、矿矿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8、大宗土地变更登记;;9、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方案;10、企业改制土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定;11、土地出让地价和重重大土地资产处置评估确认认;12、土地利用调查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建设方案审核;13、地地籍调查及土地勘测等重大大项目的招标;14、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整;15、土地开发复垦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用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治规划、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划;17、重大疑难案件件的查处;18、行政复复议和行政诉讼;19、、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及违法用地、探矿、采矿责责任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20、涉及全局性国土资资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等工作;21、年度财务务预决算;22、重大财财务开支及重大项目实施经经费预算;23、全市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和返还款的分解;24、、土地、矿产规费的收取与与减免缓交;25、固定定资产和大宗办公用品的购购置;26、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27、市局各单位有关重大大事项;28、其他需要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
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一、会审范围自然资源案件会审制度适用于涉及自然资源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森林、水域等资源相关的案件。
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二、会审程序1.申请:案件承办单位认为案件涉及自然资源,且需要会审的,应当向会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等材料。
2.审核:会审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会审。
同意会审的,应当确定会审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3.会审:在会审会议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
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表决。
4.决定:会审领导小组根据讨论和表决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应当明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5.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会审决定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会审领导小组。
三、会审标准1.事实清楚:会审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包括案件涉及的自然资源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事实等。
2.证据确凿:会审应当对案件涉及的自然资源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3.法律适用正确:会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处理公正合理:会审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会审责任1.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对会审案件负责,确保会审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会审人员应当对会审结果负责,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公正合理。
3.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会审决定的执行负责,确保执行到位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五、会审监督1.会审领导小组应当对会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审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会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对于违反会审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审归档1.会审结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决定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部会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部会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确保我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准确、高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实行局内部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会审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会审由局领导主持,耕地保护科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参与会审的科室包括监察科、规划科、土地利用科、计财科、地籍科、局办公室。
二、会审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桂国土资发[2000]39号、41号、42号文件。
三、会审范围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邕宁、武鸣、南宁市各城区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四、会审工作分工参加会审的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广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坚持内部会审制度。
会审采取先审查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再集中会审的办法。
(一)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应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办公室、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局、财务处、办文窗口室参加集中会审。
参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的单位,应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审查关。
第四条审查建设用地的依据为:(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四) 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五)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六) 国家和自治区的其它相关规定。
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会审制度实施办法
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会审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行为,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中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会审的范围和内容(一)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
主要审查规划是否合法、科学、可操作。
(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
主要审查规划是否合法、科学、可操作。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地灾治理项目立项及实施方案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合法、按规程及上级要求操作,立项及相关指标是否科学合理。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地灾治理项目招投标方案审查。
主要审查招投标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含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及信访案件)的处罚和移送;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的案件;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林权纠纷案件的审查。
主要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运用是否恰当。
(六)历史遗留的土地登记(正常初始登记除外)审查。
主要审查确权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并做出处理意见。
(七)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以及临时用地方案的审查。
主要审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指标是否落实、安置补偿是否合理、报审资料是否齐全、税费征收是否到位、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八)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供应;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个人房屋交易、划拨转出让住宅用地以外的大宗土地(指100平方米以上)转让审查。
主要审查供地方式、用途、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及规费缴纳标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办理事项审查。
(九)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查。
主要审查拟收购的方式和价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是否合法,确定是否收购及收购的价格和方式;拟招拍挂的程序和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拍卖或挂牌的起始价(起拍价)、出让底价、用途、使用年限、竞价幅度等。
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审制度
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审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建立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商会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会商会审会一般由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事业单位、中心国土所负责人参加。
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分管领导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
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下发或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1、重大的人事任免、大额的财务支出,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2、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分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的如涉土信访、土地收储、出让等疑难问题;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4、历史遗留问题,如土地登记发证;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6、影响全局或是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1、报送。
由申请部门认真填写《新北国土分局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会商会审表》,并附相关详细资料,交分局综合科。
综合科对事项进行研究后,根据事项内容提交相关领导。
属于具体某一条线的,报分管领导阅示;对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部门和两个科室以上需要协调的,报分局主要领导阅示。
综合科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批示决定审议时间,并通知有关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审。
会审会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申报部门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制度
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 的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询问、调查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有关的
者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活动状况,索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审议报告
11、擅自超打算开采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案件调查取证后,由股长和承办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讲座审议的基础
3、办理采矿答应证必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为证登记 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局长签署意见,才能发证。
4、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 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必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经开发股办证 登记人员、股长、分管领导及局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需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由征费环境股签署其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由开发股按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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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连续、变更、转让监督管理 制度
由局各职能股按所辖矿山企业进行开发监督管理。其开发监督内容有: 1、未取得采矿答应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一、办理采矿答应证监督管理
12、不参与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地〕、县〔市〕
7、擅自印刷或者集思广益造、冒用采矿答应证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惩罚的其它违法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8、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6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69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严格矿业权审批监管,完善规范审批制度,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目前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实际情况,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规范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审批流程(一)强化收件及受理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全省矿业权审批业务的收件工作,应严格执行各类申报业务的收件要求,按照“不符合,不收件、不上传”的原则,认真对矿业权审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切实增强对申请人申报阶段的服务指导。
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要件形式审查并收件后,各类矿业权审批业务对应的各级国土资源内部会审部门要共同参与受理审查工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对相应业务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前移审查,提前解决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合规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报件申报质量,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实现受理审批阶段零补件。
对规定要件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与前移审查的会审部门应明确提出所缺资料明细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因理由,主办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再行申报。
对审批要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参与前移审查的会审部门应对各自审批所需的资料进行标记,由主办部门汇总后,对未进行标记的多余申报资料进行清理删除并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工作原则,予以受理。
国土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会审议事规则
01
会议通知
会审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发出,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等。
讨论原则
02
03
表决方式
讨论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 的原则,发言应当文明礼貌,不 得攻击或贬低他人。
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其他方式。
会审案件范围
重大复杂案件
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情节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加强合作
通过协商和妥协,会审制度有助于加强不同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03
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会审组织架构
01
02
03
会审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负责宣布会议 开始和结束,组织讨论并 引导会议的进行。
与会人员
包括国土局领导、相关业 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 等。
会议记录员
负责记录会议内Βιβλιοθήκη 和决定 ,整理成会议纪要。考核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奖惩、晋升等挂钩,激励他们更好地执 行会审制度。
接受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不断改进会审工作 。
06
会审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国土局违法用地案
案件背景
某市国土局因违法用地被调查,涉及非法征地、土地用途变更等问 题。
调查过程
国土局相关领导接受调查,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调查组进行现场 勘查、取证等工作。
会审制度定义
• 会审制度是指对国土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案件, 由国土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审查、决定 的制度。
02
会审制度的重要性
提高决策效率
减少决策时间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 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 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 电子报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国土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印发的“三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
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县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县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免费下载县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探矿、采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进行探矿、采矿生产和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采矿用地是指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探矿和采矿过程中的井口作业面、露天开采作业面、进场道路、堆放矿产品、弃渣及厂房仓库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条探矿、采矿用地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第五条探矿、采矿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探矿、采矿权人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做好开采用地规划,尽量缩小附属工程占地范围,节约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探矿、采矿所需的井口作业面、场区道路及厂房仓库等用地(工业广场)应办理征收手续并以出让方式供地;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渣、进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满,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由临时用地者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进场道路等,可按临时用地协议(合同)的约定直接交还土地,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
第九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办理征收手续的探矿、采矿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1、探矿、采矿权人持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2、受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查,绘制用地勘界图;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理土地预审,不符合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报批后,办理土地预审。
4、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占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拟定征地方案、安置补助方案、供地方案;5、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要求,收集用地相关报批材料,确定征收土地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6、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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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登记会审制度
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受理权限和审批时限
(一)审批受理权限
申请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按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申请人将有关采矿登记资料交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登记后,由具体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矿区范围预留、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填写《采矿权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还全部材料。
(二)审查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是采矿权申请审查人。
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及时录入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完善资料的,则视为放弃采矿申请。
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5、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国土所是否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6、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有无重叠;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审查人需填写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
审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会审
新立采矿权审批发证实行会审制度。
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由矿产资源管理股集体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局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并在会审责任表上签署意见。
会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审内容:
1、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属国家出资、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产地;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情况;
3、矿山开采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采矿权申请人先前有否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已依法接受处理;
6、采矿权用地复垦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核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是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审核人。
审查人将会审后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交审核人审核。
审核人重点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会审人的意见是否明确、全面。
审核后,审核人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审核栏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批准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是批准人;分管局领导外出时,则由局长或值班局领导审批。
批准人参考审查意见、会审意见和审核意见,明确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结论意见,并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签发一拦签字批准。
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通知
领导签发后,对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不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通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发证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到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登记费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公告
矿区范围公告: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国务院24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九)存档、备案和采矿权信息处理
采矿权申请审批全过程完成后,审查人将申请审批材料按顺序编号并编制资料目录,立卷存档。
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审查人将两套发证资料及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档案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新设立矿山企业提供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4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件2份,复印件2份);
3、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采矿权新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份);
2、经审查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份);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4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复印件2份);
6、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2份);
7、矿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乡(镇)国土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8、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
9、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上一年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复印件2份);
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2份,复印件2份);
四、采矿权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原件4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上一年度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2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4份)
4、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5、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矿权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结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等(原件4份);
4、主管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