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模板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医药机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药行政约谈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医药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采取约见医药机构负责人进行沟通、提示、告诫,督促其整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药行政约谈工作。
第四条医药行政约谈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二、约谈对象第五条医药行政约谈对象包括:(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三)医疗服务机构;(四)其他涉及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行政约谈:(一)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二)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三)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四)侵害患者权益的;(五)其他违反医药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约谈程序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约谈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可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向约谈对象发送《医药行政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第九条约谈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医药行政约谈记录》,记录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约谈内容、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当认真参加约谈,如实陈述情况,认真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约谈结果第十二条医药机构在约谈过程中,能够认真整改,未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医药机构在约谈后仍不改正,继续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医院约谈工作制度
医院约谈工作制度一、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制止不良倾向或苗头等问题。
三、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示、诫勉约谈适用情形。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八)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九)医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处、办公室(党办)、审计处组织实施,相关院领导组织进行。
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提前做好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被约谈部门或被约谈人,告知约谈的事项、约谈的时间、约谈的地点等,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约谈人或约谈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
三甲医院约谈制度模板
三甲医院约谈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甲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医院对存在问题或者潜在问题的科室、部门及个人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科室、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以及其他涉及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等方面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医疗纠纷、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约谈方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
个别约谈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者特定人员进行的约谈;集体约谈是指针对普遍性问题或者多个问题进行的约谈。
第六条约谈由医院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二、约谈程序第七条医院管理层根据医院管理需要,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制定约谈计划。
第八条医院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九条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时参加约谈。
第十条约谈由医院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约谈对象陈述情况,讨论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记录由医院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保存,约谈结果向医院管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医院管理层根据约谈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约谈要求第十三条约谈对象应当认真参加约谈,如实陈述情况,积极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约谈过程中,各方应当保持尊重、公正、客观、友善的态度,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对约谈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医院管理层提出申诉,医院管理层应当及时处理。
四、约谈纪律第十六条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医院管理层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约谈过程中,严禁泄露约谈内容和相关信息,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公正廉洁行使职权,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一、目的
通过实行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加强执法机构与医疗机构决策层的沟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决策层进行法制教育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提升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对象
(一)对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5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涉案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三)对违法情节较轻,但屡罚屡犯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约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有关内容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二)约谈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相关科长)及两名相关的卫生监督员参加,通过双方充分的交谈沟通后,制作《约谈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
1、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等;
2、帮助当事人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说明、意见及承诺等;
4、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三)约谈程序履行后,卫生监督员按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约谈制度范本
医院约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行业纪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医院管理层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以调查、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促进问题解决的过程。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医院全体职工、医疗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约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医院设立约谈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约谈工作。
第六条设立约谈工作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实施工作。
办公室设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约谈工作办公室根据医院管理层的要求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诉,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约谈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
个别约谈针对具体问题,集体约谈针对共性问题。
第九条约谈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谈话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工作办公室应当向约谈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约谈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约谈内容与要求第十一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被约谈人的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二)被约谈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三)医院对被约谈人的期望和要求;(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二条被约谈人应当认真参加约谈,如实陈述情况,认真听取医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约谈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约谈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约谈内容和被约谈人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约谈结果与运用第十四条约谈结果分为:达成共识、需进一步整改、不满意。
第十五条对达成共识的约谈结果,医院管理层应当加强对被约谈人的关心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对需进一步整改的约谈结果,医院管理层应当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期限,督促被约谈人落实整改措施。
不合理诊疗约谈制度及流程
不合理诊疗约谈制度及流程一、约谈原因不合理诊疗约谈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医生诊疗行为不符合临床规范或行业标准;2. 医生开具的处方药物存在超说明书使用情况;3. 医生对患者的检查、治疗等存在过度或不必要的情况;4. 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患者接受不适当的检查和治疗;5.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合理行为。
二、约谈对象不合理诊疗约谈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约谈流程1. 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患者投诉等方式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
2. 确定约谈对象:根据发现的问题,确定需要约谈的对象。
3. 通知约谈:将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通知约谈对象。
4. 进行约谈:由医院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不合理诊疗约谈,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
5. 形成结论:根据约谈情况,形成结论并记录。
6. 后续处理:根据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处罚等。
四、约谈内容1. 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具体表现;2. 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3. 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 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约谈记录不合理诊疗约谈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对象的基本信息、约谈过程和结论等。
记录应保存备查。
六、约谈后续1. 对于被约谈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约谈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处罚等;2. 对于多次被约谈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3. 对于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违规处理对于被发现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约谈管理制度
医疗约谈管理制度一、医疗约谈的目的和意义医疗约谈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直接交流沟通的一种形式,可以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心理需求,从而制定更加恰当的治疗方案。
通过医疗约谈,不仅可以提高医疗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还可以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医疗约谈的对象和范围医疗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直接交流,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谈话和交流。
医疗约谈的范围涵盖了患者的疾病病情、治疗方案、用药注意事项、康复指导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进展,提高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医疗约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了规范医疗约谈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和实施医疗约谈管理制度。
医疗约谈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约谈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医疗约谈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患者就诊、医生诊断、治疗方案制定、医患双方同意约谈等环节。
2.医疗约谈的时间和地点:确定医疗约谈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医务人员和患者能够方便地进行交流和沟通。
3.医疗约谈的内容和标准:规定医疗约谈的内容和标准,包括病情告知、治疗方案解释、用药指导、饮食调理等方面的内容。
4.医疗约谈的记录和归档:要求医务人员对每次医疗约谈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随时查阅和追溯。
5.医疗约谈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医疗约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医务人员的约谈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四、医疗约谈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意义医疗约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将对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医疗服务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医疗约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治疗方案,提高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生活质量;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准,促进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医疗约谈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患者满意度和维护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卫生部门约谈制度范本
卫生部门约谈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约谈制度。
二、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约谈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包括证照齐全、诊疗科目设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等;(二)传染病防治情况,包括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三)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疗技术、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等;(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人力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等;(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方式约谈分为定期约谈和临时约谈。
定期约谈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计划进行,临时约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五、约谈程序(一)确定约谈对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约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发出约谈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三)进行约谈:卫生行政部门与约谈对象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情况,提出要求,解决问题;(四)约谈记录:约谈双方对约谈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保存;(五)整改落实:约谈对象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六、约谈结果运用(一)对于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约谈对象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二)对于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出现同一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约谈制度保障(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约谈制度相关档案,保存约谈记录;(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约谈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约谈对象的个人隐私;(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约谈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约谈效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约谈科室制度模板范文
医院约谈科室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科室协调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医院管理层对科室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通过面对面沟通、讨论和协商,促进科室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医院内各科室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科室运行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约谈方式分为定期约谈和临时约谈两种。
二、定期约谈第六条定期约谈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约谈,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科室运行情况确定约谈频率。
第七条定期约谈由医院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科室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第八条定期约谈主要内容包括:(一)科室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二)医疗质量安全情况;(三)科室内部管理情况;(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五)科室发展目标和计划;(六)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九条定期约谈结束后,医院管理层应向科室反馈约谈意见,并提出改进要求和期限。
三、临时约谈第十条临时约谈由医院管理层根据科室运行情况或重大事件发生时组织。
第十一条临时约谈主要针对以下情况:(一)科室发生重大事件或安全隐患;(二)科室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医院整体运行;(三)科室负责人发生变动;(四)其他需要进行临时约谈的事项。
第十二条临时约谈结束后,医院管理层应向科室反馈约谈意见,并提出改进要求和期限。
四、约谈流程第十三条约谈准备工作:(一)确定约谈对象和时间;(二)收集科室相关资料;(三)制定约谈议程和提问清单。
第十四条约谈实施:(一)医院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约谈;(二)约谈对象汇报科室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三)医院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问,了解科室具体情况;(四)约谈对象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期限。
第十五条约谈记录:(一)约谈过程应有详细记录;(二)约谈记录应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三)约谈记录应归档保存。
医院约谈供应商制度范本
医院约谈供应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与沟通,规范医院采购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医院针对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为了提高采购效率、优化采购结构等目的,与供应商进行的一种正式的、书面的交流和沟通。
第三条医院约谈供应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约谈主体和对象第四条医院约谈主体为医院采购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约谈对象为与医院有采购业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医院采购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在进行约谈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三、约谈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医院约谈内容应主要包括:(一)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的履约情况;(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价格等;(三)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四)医院对供应商的期望和要求;(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七条医院约谈程序如下:(一)医院采购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二)医院向供应商发出约谈通知,并将约谈方案书面告知供应商;(三)供应商在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约谈;(四)医院采购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约谈结果和处理第八条医院约谈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供应商能够当场整改的,医院应当现场监督整改;(二)供应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整改的,医院应当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情况;(三)供应商无法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医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暂停或者取消采购资格等。
第九条医院应当将约谈结果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供应商参与医院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约谈的监督和保障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约谈的监督机制,确保约谈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制度范本
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岗位人员约谈,是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对医疗岗位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足或潜在风险进行面对面沟通、提醒、指导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医疗岗位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约谈对象第四条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对象包括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医疗、医技、护理、药剂、行政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约谈内容第五条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如诊断不准确、治疗不规范、用药不合理、服务态度不佳等;(二)医疗安全事件、事故的处理及防范措施;(三)医疗岗位人员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的遵守情况;(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四、约谈程序第六条医疗岗位人员约谈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发起,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七条约谈前,应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疗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明确约谈目的和内容。
第八条约谈时,应充分听取医疗岗位人员的陈述和解释,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约谈后,应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对医疗岗位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或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岗位人员约谈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问题趋势,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约谈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约谈后仍存在问题的医疗岗位人员,医疗机构可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限制执业范围等措施,直至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六、保障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保障医疗岗位人员约谈制度的实施,为约谈提供必要的时间、场地和资源。
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一、制度目的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二、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可以包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等。
三、约谈内容1. 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等。
2. 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延误病情等。
3. 对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善等。
4. 提出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对象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5. 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合理诊疗的认识和意识。
四、约谈程序1. 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通过患者投诉、医疗质量检查、病例评审等途径,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
2. 调查核实:对发现的不合理诊疗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约谈准备: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并通知被约谈对象。
准备约谈资料,包括不合理诊疗行为的相关证据、整改要求等。
4. 实施约谈:按照约谈程序进行约谈,记录约谈内容。
5. 整改跟踪:督促被约谈对象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 结果反馈: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或患者,对整改不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通过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合理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诊疗行为,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医保局对医疗机构约谈制度
医保局对医疗机构约谈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约谈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约谈原则1. 公平公正:约谈过程应保持客观公正,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 透明公开:约谈内容、程序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依法依规:约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
四、约谈情形1. 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
3. 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五、约谈程序1. 确定约谈对象:医保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确定需要约谈的医疗机构。
2. 发出约谈通知:医保局向医疗机构发出正式的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参加人员。
3. 准备约谈材料:医疗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4. 进行约谈:医保局与医疗机构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 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明确双方意见和后续整改要求。
六、约谈结果处理1. 整改要求:医疗机构根据约谈纪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2. 后续监督:医保局对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违规处理:对于整改不力或再次违规的医疗机构,医保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约谈记录约谈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约谈结果的法律依据。
八、保密规定约谈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保局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各医疗机构。
十、其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医疗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范本
医疗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对象(一)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二)负有医疗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涉及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约谈情形(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三)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四)医疗机构未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医疗机构负责人未履行医疗安全管理职责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约谈程序(一)约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和地点;(三)约谈对象应当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四)约谈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说明,了解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及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约谈情况,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六)约谈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五条整改落实(一)约谈对象应当认真履行整改责任,针对约谈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类似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条约谈信息公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约谈情况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约谈信息。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约谈对象未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认真履行整改责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二)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三)约谈过程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四)约谈对象对约谈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医院医保用药约谈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用药约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保用药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保用药约谈,是指医院对医务人员在医保用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提醒、告诫和纠正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医保用药约谈制度旨在促进医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医保用药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约谈对象第四条医保用药约谈对象包括:(一)临床医生、药师等直接从事医保用药工作的医务人员;(二)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三)医保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医务人员,应当列为医保用药约谈对象:(一)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二)不合理使用医保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的;(三)未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支付标准执行的;(四)其他违反医保用药规定的行为。
三、约谈程序第六条医保用药约谈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医保用药约谈前,医保管理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拟定约谈方案,报请医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医保用药约谈时,医保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确保约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医保用药约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医保用药约谈结束后,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形成约谈记录,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医保用药约谈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立即整改:被约谈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医保用药合规;(二)限期整改:被约谈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跟踪检查;(三)暂停医保资格:被约谈人因严重违规行为,暂停医保资格,直至问题整改完毕;(四)其他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约谈后的整改与跟踪第十二条被约谈人应当认真对待约谈结果,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改,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模板范文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为了加强医药行业的行政监管,提高医药企业的合规意识,确保医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约谈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三、约谈主体医药行政约谈主体为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医药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约谈对象医药行政约谈对象包括:1. 医药企业负责人;2. 医疗机构负责人;3. 医药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人员;4. 其他需要接受行政约谈的对象。
五、约谈内容医药行政约谈内容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2. 医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情况;3. 企业合规经营情况;4. 医疗机构医药产品使用情况;5. 行政监管部门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6. 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六、约谈程序1. 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制定约谈方案,并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
2. 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应,确认参加约谈。
3. 行政监管部门与约谈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4. 约谈对象应当认真听取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5. 行政监管部门对约谈对象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6. 约谈结束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约谈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约谈结果处理1. 约谈对象未按要求参加约谈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其进行约束和惩戒。
2. 约谈对象在约谈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 约谈对象在约谈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其进行约束和惩戒。
4. 对于约谈对象在约谈中积极整改,且整改效果明显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表扬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激励措施。
医保价格约谈制度范本
医保价格约谈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医疗保险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三、约谈情形(一)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约谈:1. 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2. 违规开具处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合理费用的;3. 拒绝或者妨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检查、调查的;4.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二)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约谈:1. 虚报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成本,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合理费用的;2. 拒绝或者妨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价格调查、成本核算的;3.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约谈程序(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启动约谈程序。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被约谈方,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四)约谈过程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听取被约谈方的陈述和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约谈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约谈结果处理(一)被约谈方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除违规行为。
(二)被约谈方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解除医疗保险协议等措施。
(三)被约谈方拒绝参加约谈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解除医疗保险协议等措施。
六、约谈制度保障(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约谈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建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相关人员约谈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建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相关人员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豫中医〔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建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相关人员约谈制度的通知豫中医〔2011〕6号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建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相关人员约谈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约谈目的和原则中医医疗机构出现有较大影响的医疗纠纷,凡患者及其委托人信访、媒体报道、相关部门或领导批转至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按照“依法、分级、适时”的原则,约请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说明事情经过及处理原则,认真落实医疗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一)约谈范围:纠纷主要当事人、科室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等。
(二)约谈主要内容:1、院方说明事情经过及处理原则;2、剖析发生纠纷的原因;3、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4、学习政策法规;5、其它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约谈的,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约谈;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约谈的,由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约谈。
(二)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约谈工作由处(科)室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由主管局长约谈。
四、约谈处理凡被约谈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工作档案,与医院管理评价、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年度考核、年度评先等挂钩。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模板
医药行政约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医药企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药行政约谈是指医药行业管理部门针对医药企业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潜在风险,约请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沟通、指导,督促企业整改,规范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条医药行政约谈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注重预防、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药行政约谈工作。
第二章约谈对象和情形第五条约谈对象主要包括:(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二)医疗机构;(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四)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药行政约谈:(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二)存在潜在风险隐患;(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四)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七条约谈程序主要包括:启动、准备、实施、记录、整改和跟踪六个环节。
第八条启动约谈程序,由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监管情况,确定约谈对象和时间,向被约谈企业发送《医药行政约谈通知书》。
第九条准备阶段,被约谈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潜在风险隐患等;(二)确定参加约谈人员;(三)准备约谈PPT、报告等;(四)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条实施阶段,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约谈内容包括:(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二)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四)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五)解答企业疑问;(六)其他需要沟通的内容。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由约谈主持人整理约谈记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分别由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和被约谈企业留存。
第四章整改落实第十二条被约谈企业应当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医院投诉约谈制度模板
医院投诉约谈制度模板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
三、投诉渠道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方便患者及家属随时反映问题。
2. 设立投诉接待室,由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患者及家属。
3. 各科室设立投诉举报箱,鼓励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投诉接待室或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后,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2. 初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
3. 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将其分为医疗服务、收费问题、就医环境等方面,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4. 调查核实:对涉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投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结果反馈: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患者及家属。
6.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五、约谈制度1. 约谈对象:涉及投诉事项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 约谈内容: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约谈方式:单独约谈或集体约谈。
4. 约谈时间: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及时组织约谈。
5. 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将约谈内容、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进行记录,并纳入科室绩效考核。
六、投诉约谈制度保障1. 加强培训:对全院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处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2. 完善制度: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3. 强化考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积极改进工作。
4. 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投诉处理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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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一、目的
通过实行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加强执法机构与医疗机构决策层的沟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决策层进行法制教育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提升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对象
(一)对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5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涉案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三)对违法情节较轻,但屡罚屡犯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约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有关内容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二)约谈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相关科长)及两名相关的卫生监督员参加,通过双方充分的交谈沟通后,制作《约谈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
1、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等;
2、帮助当事人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说明、意见及承诺等;
4、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三)约谈程序履行后,卫生监督员按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