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办理事情。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办理制度,规范事情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事情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查核事情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本领履行职责;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形,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5.具有企业办理或相关事情经验,或具有战略办理、资本运营、风险办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办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外派期间顺利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海外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
因此,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2.1 外派董事选拔标准外派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外派任务;•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当地合作伙伴和政府进行沟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2.2 外派董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董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首先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2.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董事的要求;3.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董事。
三、外派董事的权益和责任3.1 外派董事的权益外派董事享有以下权益:•获得与其职位相匹配的薪酬待遇;•在外派期间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交通和医疗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培训和支持,以提升工作能力;•享有与公司内部董事相同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3.2 外派董事的责任外派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代表公司在外派地区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和监督外派地区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报告外派地区的工作进展和风险状况;•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外派监事的选拔和任命4.1 外派监事选拔标准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扎实的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履行监事职责;•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能够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4.2 外派监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监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外派监事的数量和任期;2.公司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3.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监事的要求;4.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拓展市场,某公司决定派遣董事和监事到海外公司或机构工作。
2. 适用范围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工作需要,被派到海外公司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的员工。
3. 外派前的准备工作3.1 选拔过程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候选人的履历、语言能力等方面考虑选择哪些员工担任董事和监事。
3.2 培训计划为了保证员工合格担任董事和监事,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对应的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董事和监事的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
3.3 合同签署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外派协议》,其中明确外派时间、岗位职责、待遇、福利等内容。
4. 工作期间的管理此处主要包括董事和监事的工作安排、经费支持和管理流程。
4.1 工作安排外派员工的工作安排将在公司内部安排,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公司进行分配,外派董事和监事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保持与总公司的联系,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
4.2 经费支持公司将为外派员工提供所需的经费,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还将为外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寓或补贴住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4.3 管理流程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流程将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工作汇报:外派员工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定期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秀表彰:公司将为优秀表现的董事和监事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外派结束后的处理5.1 工作总结外派员工完成工作后,需要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以便对外派工作进行纵向对比和评估。
5.2 随迁家属如有员工需要随迁家属,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
5.3 反馈意见如有员工对外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际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将积极采纳并予以奖励。
6. 其他事项6.1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公司对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最终权限。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订。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1.2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1.3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1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2.1.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1.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2.1.3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1.4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2.2.1《公司法》或派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2.2.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2.2.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2.2.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该提名或委派无效。
3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1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2-34 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政正职、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外派高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推荐、调整、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协调、指导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履行对参股企业的归口管理职能,其中:煤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炭事业部,物流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物流事业部,煤化工(电源)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化工事业部。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忠诚,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决策判断、风险防范、识人用人、开拓创新及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本职工作业绩优良;(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原则上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或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第四条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页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企业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外派董事、监事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精力和能力;(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人员;(四)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五)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二)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三)维护公司利益,参与派驻企业的重大决策;(四)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管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推荐、培训、考核和监督;(二)制定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派遣和管理,适用于本公司派遣本公司员工担任以上职务的管理。
2. 派遣程序2.1 岗位设置和标准公司将按照业务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合适的岗位进行派遣,其岗位设置和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拟派人选与申请派遣职务一般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来确定选聘的合适人选。
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熟悉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产业发展趋势等;•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交际能力、策划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具备较快的适应能力、风险意识、判断力以及执行力;•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良好的保密意识;•具有合法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
2.3 申请审批派遣董事、监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考察、审批等程序。
如确定派遣,应将派遣身份在当地工商注册部门登记,并将所需材料备案。
3. 工作管理3.1 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应由本公司委派负责人安排,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受委派的任务书规定,执行任务,保证任务完成质量和时间。
3.2 工作监督公司委派负责人、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深入协助企业进行工作监督,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善和解决方案。
3.3 工作报告•派遣董事、监事应将每月工作报告报送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派遣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本公司提交工作总结、年中汇报、年度报告等。
4. 合同管理公司与派遣人员应签订详细的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派遣人员应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在协议到期前完成项目或任务后,经本公司考核认可后,决定是否延长派遣协议。
5. 离职管理派遣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如实报告,接受本公司的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离岗手续。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包含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主要指投资运营项目设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有与地方城投成立的参股公司以及作为联合体中标PPP 项目而设立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并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公司内部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产生。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控股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利益;(二)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知识;(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六条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一)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以及一名监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董事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中,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其它监事由所属事业部或区域公司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经营活动外派至海外,以求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指企业派遣到海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海外运营: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三、管理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合法性。
2、安全第一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在海外的安全。
3、责任至上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四、管理职责1、招聘职责企业应当根据海外运营的需要,确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岗位要求,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2、培训职责企业应当为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
3、监督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4、考核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确定他们的工作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五、结束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股份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未建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1、正直和责任心。
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
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
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外派董事监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包括选拔、任职、职责、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忠诚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选拔与任职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熟悉公司业务,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三)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一)不具备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二)与公司、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期限为三年,可连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第八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主要职责:(一)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公司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四)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四)接受公司监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履行职责情况;(二)对公司贡献;(三)个人品行;(四)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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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
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
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
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及基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书面议案
文件时,应通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分析、
考察,及时将会议资料及项目增值服务小组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会议书
面通知、审议方案、决议、记录等相关情况汇报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同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增值服务小组,增值服务小组将上述资料整理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相关人员备案存档。
4、配合公司各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后增值服务的管理工作:
(1)督促被委派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公司对委派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的信息反馈工作;(2)向公司需要了解情况的部门介绍被委派企业的情况;配合其进行实地调研工作;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委派企业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5、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
办公会议报告。
6、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7、外派董事、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
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8、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费用管理缺席》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在《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