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21011907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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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认。

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好资料,以备检查。

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住手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规避劳务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人员的选择由项目部合伙人确定标准和要求后,可由项目合伙人各自推荐,但所选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能力,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

第二条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施工内容、施工范围、项目地址、结算单价、结算方式、安全责任、劳动保护、工资发放、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清退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在开工前,项目部为劳务人员必须足额购买商业保险(不低于100万元);并要求进场劳务人员进行体检或将一年内的体检报告交至项目部,确保没有患隐疾人员进入项目。

第四条所有进场务工人员必须进行身份登记,建立花名册,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花名册包含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和联系人,工作内容等。

第五条不管是自聘人员还是外包人员,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考勤表、工资结算表等,明确每个务工人员的工作内容、
日工资标准、结算总额(应付工资)、已发工资、欠发工资情况。

项目合伙人负责在每月末须对当月劳务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等进行审核确认签字,然后交至财务会计处。

第六条原则上工人员必须办理银行卡,工资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也可以现金支付,但必须填写领款单完善财务手续。

按照税法规定,对月发放工资超过5000元的,劳务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针对不愿意承担个税的,自行找人分担工资,其带来的风险自行承担
第七条、项目部要及时如实兑现民工工资,避免因拖欠民工工资,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以领导层及各职能部门为管理实体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各子(分)公司成立相应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劳务队伍选择和管理工作。

— 2 —第四条公司部门职责(一)工程部制定劳务限价;发布企业定额;审批子(分)公司报送超过劳务限价的分包单价;复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范本;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组织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工作;定期汇总发布公司《一级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二)市场发展部建立公司一级劳务队伍库;审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指导子(分)公司建立二级劳务队伍库。

(三)质量安全监管部对公司所有劳务队伍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分包单位信誉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检查、监督及指导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财务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并负责一级劳务队伍库信誉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

(五)审计部负责对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产生— 3 —的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审计。

(六)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严格执行、落实本办法,对劳务队伍选择、管理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及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提高劳务队伍的管控能力,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公司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本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公司工程部:(1)制定目标成本单价;(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3)定期汇总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4)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2. 公司市场发展部:(1)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范本;(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3)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3. 子(分)公司:(1)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2)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3)监督劳务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劳务队伍管理1. 劳务队伍选择:(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施工资质;(2)公司市场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对劳务队伍进行评审,筛选出合格劳务队伍;(3)子(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公司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合适的劳务队伍。

2. 劳务队伍管理:(1)子(分)公司对所选择的劳务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分工;(2)项目部负责协调调度劳务人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3)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指导,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合同管理1. 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劳务队伍构成、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2. 子(分)公司负责起草劳务分包合同,报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3.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劳务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达成的一致协议。

第三条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工程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数量;(三)劳务作业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四)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工程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完成劳务作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对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工程劳务施工管理办法(3篇)

工程劳务施工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劳务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劳务施工的企业、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相关主体。

三、工程劳务施工管理要求1.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7.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四、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管理1. 劳务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劳务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劳务施工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4. 劳务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劳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合同备案、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劳务分包是指主体工程承包商将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种或工程部分,委托给其他分包商进行完成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工程劳务分包,减少各种潜在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本文从分包规定、责任落实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介绍了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分包规定1.分包范围确定:在工程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明确主体工程承包商所需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层次,并明确不得进行分包的工种或工程部分。

2.分包方选择:主体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分包商进行合作,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3.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分包价款、保证金等具体条件,以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

二、责任落实1.主承包商责任: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分包工程按时完成并满足质量要求。

2.分包商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的工作内容,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分包工程责任: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并与主体工程承包商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

三、监督措施1.施工监督:主体工程承包商应派专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验收监督: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3.投诉处理:如发生纠纷或质量问题,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处理,保障分包商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承包商培训和准入管理1.培训要求:对于分包商和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加强培训,提高其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了解和规范操作的能力,以确保顺利实施分包工程。

2.准入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合并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考核。

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工程工地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工人、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务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第五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加强对劳务工作环境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纠纷问题,维护劳动和谐。

第八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劳务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劳务合同管理第九条工程工地劳务管理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核对,确保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依法保留,确保劳务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劳务合同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劳动监督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工作时,应当将劳务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给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劳务工时管理第十四条劳务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时间记录制度,记录劳务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确保劳务工作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劳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否则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劳务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避免因为工作超时导致劳动者身体和精神健康受损。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所有劳务用工活动,包括劳务人员招用、培训、考核、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争议处理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合法用工;2. 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3.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4.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提高技能水平;5. 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章劳务人员招用第四条劳务人员招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劳务人员需求计划,明确招用人数、岗位、技能要求等;2. 通过招聘会、劳务市场、网络等渠道发布招用信息;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4. 组织面试,考察应聘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体能;5. 对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招用劳务人员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用条件;2. 具备所需岗位的技能和经验;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记录;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劳务人员培训第六条对新招用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其掌握基本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对劳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劳动权益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四章劳务人员考核第九条建立劳务人员考核制度,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技能水平、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工资调整、奖惩、晋升等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出勤率、完成工作任务质量等;2. 技能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3. 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事故防范能力等。

第五章工资支付第十二条劳务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

工程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劳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建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包括劳务分包管理、劳务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工资支付及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劳务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劳务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工程劳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用工和恶意欠薪行为。

第五条工程劳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六条工程劳务管理应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劳务分包管理第八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务需求,并委托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劳务服务。

第九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合法合规开展劳务分包服务,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工人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能力,做到安全施工、优质效率。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合理提供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劳务工人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劳务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劳务工人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对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公正严格。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劳务分包或工费承包的方式。

其中隧道、特大桥、路基软基处理等工程的分包必须采用劳务分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劳务队伍选用与评价第四条选用劳务队伍时应根据需要,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杜绝劳务队伍选用工作流程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现象。

第五条劳务队伍选用执行子分公司的相关程序。

工程队选用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报经项目部审核批准;经理部模式下,项目部选用劳务队伍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劳务队伍使用应引入竞争机制。

对项目的控制工程,不应少于两支劳务队伍参建施工。

第七条集团公司项目部和子分公司应对所使用的劳务队伍每年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根据评价情况定期公布不合格劳务队伍名录。

对列入集团公司不合格名录的劳务队伍,严禁使用。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必须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订合同的劳务队伍严禁进场施工。

第九条隧道、特大桥、路基软基处理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

其他工程子分公司必须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

第十条同一项目内,同类工程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和分包价格水平。

第十一条指挥部模式项目,工程队劳务队伍合同在执行子分公司相关程序后,必须报经集团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经理部模式项目,劳务队伍合同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单价及其包含内容,界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设备、材料机具、供应材料单价、电力供应方式等。

第四章现场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对劳务队伍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劳务队伍施工必须要配足施工管理人员,现场作业必须做到每个工号、每道工序都有职工监控和管理。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目录一、前言二、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基本原则2.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范围和条件3.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程序4.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5.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施工管理6.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验收与结算7.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违约责任8.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争议解决三、附件1.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范本2.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验收表3.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结算表4.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违约责任处理办法5.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争议解决程序前言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质量优先原则: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应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3)效益共享原则: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各方应合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2.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范围和条件(1)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范围:劳务分包主要包括施工劳务、安装劳务、维修劳务等。

(2)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条件:具备相应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

3.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程序(1)招标: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2)投标:有意向的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4.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劳务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2)合同履行: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劳务管理的需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本办法从劳务管理的组织体系、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及代办、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体系1.1 劳务管理责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劳务管理部门,明确劳务管理的职责和具体责任人。

负责劳务管理的领导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劳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筑工程项目应制定相关的劳务管理制度,包括用工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理事项的要求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用工管理2.1 用工需求及招聘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计划和用工需求,提前做好用工预测和招聘工作。

招聘过程中,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2.2 劳务合同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劳务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分包及代办3.1 劳务分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将一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资质证明。

3.2 劳务代办劳务代办是指用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单位进行相关劳务管理工作,包括用工招聘、劳务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

劳务代办单位应有相关资质,且合法经营。

四、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程项目各方应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要置于首要位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2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筑工程项目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等。

各类施工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证书,方可上工。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水利工程等。

三、合同签订1. 劳务合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签订,并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签订。

2. 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劳务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

四、合同履行1. 劳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劳务作业。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配合劳务承包人完成工程劳务作业。

3. 劳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并接受施工单位对工程劳务作业的监督检查。

4. 工程劳务作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按合同约定调整工期。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解除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支付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可采取按月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等方式。

2. 劳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款结算申请,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

3.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迟,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1. 劳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办法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3. 本办法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建筑业劳务管理办法

建筑业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局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的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承包方满足企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通过局、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

每一层次的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市场商务(经营预算)、生产、质量、安全、材料、动力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局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局劳务协会开展工作、对局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公司劳务协会(局劳务协会分会)开展工作;组织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并向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项目劳务分承包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分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

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推荐1—2家劳务包队伍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

第九条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经法人单位授权;2、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和较好的劳务业绩;3、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体系和与项目劳务分包相匹配的、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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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
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
认。

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
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
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
好资料,以备检查。

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
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
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
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

使用中
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
时扣回。

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

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
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
部的领导。

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
指导责任,同时对工程质量负有完全责任,必须与队长签订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状。

在技术、安全、质量及工程安排等方面的正当监督时,若有民工不听指挥,任意蛮干,带工人员首先提出警告,若不改者以书面形式向队长报告,队长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以至最终中止合同(罚款通知抄报项目部,以便结算时扣除)。

第十二条劳务费用结算时,由带工人员提供施工项目、数量、土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队安质、技术、物资确认,定额员核算,队长签认,报项目部定额员核查确认后,经项目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在劳务队伍施工和费用结算中,严禁弄虚作假或乱列民工费,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三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最小年龄必须年满18 周岁,最大不超过35 周岁(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头脑灵活,反应敏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第十五条临时工由作业队组织学习,经项目部统一组织闭卷
考试,考试合格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奖金发放原则:固定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考勤支付;活动部分为生产奖金,工资、奖金按《工资奖金管理办法》纳入作业队统一核批。

第十七条临时工日常管理:各作业队每月将临时工考勤随职工考勤
一起,报项目部计财部。

临时工纳入一线工班管理,非一线工班及机械等特殊工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同时发放必要劳保用品及施工工具。

第十八条临时工权力与义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等劳动权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歧视临时工。

临时工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权。

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队规,必须认真、按时完成队及工班安排的作业任务。

要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时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同时要按时参加作业队组织的各项学习、会议等。

凡触犯国家法律及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造成的后果自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临时工由项目部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签订,试用期为 1 个月。

具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作业队报项目部计财部备案:(1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认真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表现差;(3)身体不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四章民工队伍资格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凡自愿参加武襄线指挥部各子公司(项目部)电化施
工的民工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预审条件:
1. 具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2. 具有法人代表授权的法人委托书(原件);
3. 提供民工队人员构成、身份证明、施工能力状况等证明(原件);
4. 提供以往施工业绩状况报告(原件)。

第二十一条书面叙述在施工管理中有何技术、施工优势,即安全、质量、进度等承诺。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以综合施工能力、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所辖各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和劳动用工的管理。

解释权属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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