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衢政办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一般有七线,其中“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下文是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
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城市绿线作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城市中的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海口市的城市绿线,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海口市政府确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明确规范城市绿线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定义和范围海口市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地带,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的景观、文化和历史遗迹等。
城市绿线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海口市境内,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海口市将城市绿线划分为主干线和支线。
主干线主要连接城市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绿地资源,而支线贯穿城市的各个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
城市绿线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理的绿地比例:海口市政府将确定城市绿地占用比例,确保城市绿线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
2.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海口市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绿线区域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在城市绿线内部建设适合居民休闲娱乐的绿地公园和活动场所,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完善城市绿线网络:通过合理的绿地规划和道路共享,形成系统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休闲路径。
三、城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线,海口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详细的保护与管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城市绿线保护与管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城市绿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生态环境和绿地资源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绿线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各方行为。
4. 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绿线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违法建设和破坏城市绿线的行为,保护城市绿线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版)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3-7-14 16:51: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己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为建立并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线法规,建设部与2002年9月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1月1日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该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规划的编制与控制。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城市绿地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4)绿线内用地控制。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阳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阳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各镇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1 -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农林水产、交通、公安、财政、城建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林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 2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发挥城市绿线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绿化带、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以及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及主要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即城市绿线。
三、任务和目标1、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营造宜居生态环境,加强城市防护及景观建设。
2、加强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使其成为城市文化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主要组成部分。
3、严格城市绿线的使用,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同时推广城市文明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四、管理职责1、市政府对城市绿线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城市绿线的标准和评估方法,对整个城市的绿线质量进行监管。
2、市城市绿地管理局承担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城市绿线的保护、修缮、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
3、各区、县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绿线的状况、修缮和养护,并会同市城市绿地管理局建立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补救低效、矛盾和问题状况。
4、广大市民及企业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的使用规范,加强城市绿线的保护,督促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城市绿线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建设管理1、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需经市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规划和建设应保护自然环境、尽量保留现有植物和地形特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
2、城市绿线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绿化、养护、保密等具体措施。
对城市绿线的绿化工作,应科学选取植物,精细种植,强化养护,及时修剪,保持绿化良好。
3、城市绿线的建设资金应由市政府负担,在规划建设中,应征求市民、专家和各类团体的意见,确保建设方案透明、合理、科学,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完整与质量。
4、道路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改造,要注重对绿地的保护,尽力保证绿地的完整性,减少对绿地的破坏。
绿线管理办法
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篇:绿线管理办法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划定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规划和县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及绿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规划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壑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城绿化、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科学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县城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县城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进行县城建设不得违反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生产绿地、县城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九条批准的县城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市绿线。
市、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结构性绿地、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
第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不断拓展绿地面积,提升绿地质量。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爱武2020年4月16日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绿线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p1Ea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地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地规定进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地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地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地权利.DXDiT。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TCrp。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二篇)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与城市用地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___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共同___实施。
第四条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应当符合《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见附件)的标准。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范本)管理。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源泊、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1、捞刀河及松雅河、浏阳河两岸堤脚起各___米。
2、高速公路两侧各___米,省道、县道两侧各___米。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菏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绿地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二)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三政[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三政〔2008〕33号二○○八年九月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4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东来2022年1月10日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线划定第三章绿线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城市绿线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绿线划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二)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规定;(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应当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和范围。
宜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宜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宜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
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国土、水务、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把规划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在成果中应有单独的说明、表格、图纸和文本内容。
规划绿线在城市、镇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一起报批。
各级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未划定规划绿线的,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划定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绿线划定】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规划绿线的划定,以及附属绿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制定与方案审查。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现状对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进行现状绿线的划定。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现状绿线界定】下列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应划定现状城市绿线:(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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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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