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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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件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细则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营业 税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1 2期
要 闻纵 览
・ 7・ 5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0 8年 1 20 2月 1 8日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令第 5 公 布 根 据 2 1 0号 0 1年 l 0月 2 8日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修订 )
二 。一 一 年十月 二 十八 日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贝 的决定
为 了贯 彻落 实 国务 院关 于 支持小 型 和微型 企业 发展 的要求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决定 对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暂行 条 例实施 细则 》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的部 分条 款予 以修 改 。
( )按次 纳税 的 ,为每次 ( 三 日)销售 额 3 0 5 0元 。 0 0 ” 二 、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营业税 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第 二 十三条 第 三款修 改 为 :“ 营业 税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定 如下 :
( )按期 纳税 的 。为月 营业额 50 0 2 0 一 0 00 0元 :
第一 条 第 二条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条 例 》 ( 以下 简称 条例 ) ,制 定 本细则 。 条 例第 一 条所 称货 物 .是指 有形 动 产 。包括 电力 、热 力 、气体 在 内 。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

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更新)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Hale Waihona Puke 额中扣减。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
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 项目不包括在内: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 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者投资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 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标 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发文日期】1984-09-28【实施时间】1984-09-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 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五、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比较分析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比较分析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比较分析作者:黄大双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7期摘要:2008年底,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条例和细则与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正确理解新条例及其细则对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有着重要作用。

文章从八个方面对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新旧条例比较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170-02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修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总体构架上延续了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规保持了基本稳定;同时,充分借鉴了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取得的成果,将老条例中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修订,最大程度地做到了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新条例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指导今后的经济发展。

新条例和细则与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对营业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税负公平新条例和细则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扩大了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对于劳务发生地没有明确是劳务提供地还是劳务接受地,实务中对仅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是不征税的。

根据新细则第四条规定,不仅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提供劳务方也是营业税纳税人。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一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收的合理分配与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于哪些行业或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进行了界定,包括了销售、服务、代理、转让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避免税收的规避与逃漏。

同时,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类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税率的设定与调整方面予以了重要的。

条例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税率。

这样的分类与差别征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实现税收的差异化征收。

同时,条例还授权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关税率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的授权与调整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此外,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纳税申报与管理方面也进行了难度调整。

条例规定了纳税人行为的规范,明确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加强了税务管理与监督的力度。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税制的与优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其次,条例的出台将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提供更为清晰和明确的准则,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意愿和积极性。

最后,条例的出台将促进税收的科学管理与监督,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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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和 各 项 间接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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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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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即纳税 人 为生 产 经营商

政旅法规情 忘 缘
品 和提 供 劳 务 等 所 发 生 的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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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工 资 浮动 工 资 各 类 补贴
( 津贴 奖金 ( 条 第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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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用 准 予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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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法 规 偏 忘锋
发 布 之 日起 施 行 月
19 7
财 政 部 会 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解



工作 的外 籍 人 员工 资 薪 金所

日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得 减征 个 人 所 得 的 暂 行 规 定 》
同 时废 止

第四 十七条
本条例 自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 关 于 对 来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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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生 产 经 营过 程 中 的 各 项 营
业外 支 出 已 发 生的 经 营 亏 损
和 投 资损 失 以 及 其他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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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直 接 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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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人根 据
赠 人 的捐 赠 不 允 许 扣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则 立 计 算 盈 亏 等 条件 的 企 业 或 条 例 第五 条 ( 四 )项 所称 租 赁 收 入 是 指 纳税 人 出 租 固 条 例 第 三 条所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具体含义: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 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 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单位或者个人 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 行为(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财政部、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3)、取得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人民币及外币) 实物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股权、债权 各种劳务和无形资产等) 举例: 1、下列属于在我国境内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是: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 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 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 “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项目, 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扩大。
2、应关注其他文化业包含的内容:主要有 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 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 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3、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应按服务 业中的“广告业”征税。 4、体育业与租赁业的区分,重点看经营者 在具体的体育赛事中与举办者是否共担经 营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 解读
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 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3、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仅指人 民银行对各个专业银行的贷款不征税。对 于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和委托 各专业银行向企业发出的贷款业务取得的 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4、对于出纳长款不征税,但对于逾期贷款 的加息和罚息都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美国人A某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后回国,未纳税,可否责成接受劳务方扣缴税款。由于A到了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企业)或固定基地(个人),应由其自行申报,购买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没收到税,不能把税转嫁给购买方或受让方。
甲税率25%,乙税率15%如果调整,甲交25,乙抵15,需要调整。
甲税率15%,乙税率25%,如果调整,甲交15,乙抵25,不合处不需要调整。
房开企业以80万低价售房后回租,20万租金不再付给业主,企税不宜调整,如果按市价100万调增20万收入,则相应调增其租金支出20万,0,有这个必要吗?
关联方已扩大到个人,低价卖房给个人,(个人将来要转让房屋,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如果调增20万,按25%税率交税,而个人增加购房成本20万,只能抵20%个税,但此属于税制因素,不宜调整也。
如果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三年复审,六年重新认定,估计明年认定不通过,则全额作为应纳税收入较妥。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美国公司A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B企业股权给日本的C,请问C是否是该股权转让业务的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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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

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
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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