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事项的
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
武设审字[2006]18号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送审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
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
字);
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
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
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
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
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
8、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关于施工图审查
(一)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录入“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查机构完成审查任务后,应该将下列资料存档以备查: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修改文件原件1套;
4、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1份;
5、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7、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8、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以上资料的存档时间按照《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市设计审查办认可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审查机构应给予支持,进入“绿色通道”,并在“绿色通道”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的发放
(一)审查合格书发放前,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申请审查合格书的编号(编号规则另行制定),并同时通过“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上传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二)审查合格书实行全市统一监制的标准文本。
(三)申请合格书编号时应满足的条件:
1、按要求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已通过抗震审查;
2、设计文件与规划批准文件一致;
3、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相符;
4、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行人员的要求相符;
5、勘察报告审查已合格;
6、施工图审查已合格;
7、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已备案;
8、不良行为已记录。
(四)审查合格书应具备项目登记号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后,审查机构才能签发。
(五)审查合格书一式七份书,其中建设单位五份(其中建设联一份,设计联一份,建管联一份,质监联一份,招标投标联一份),送备案单位一份(备案联一份),审查机构留存一份(存根联一份)。
四、关于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到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图审办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土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2、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3、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审查咨询合同原件1份;
5、审查合格的勘察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含修改反馈部
分)1份;
6、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
《登记备案通知书》1份;
7、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1份;
8、《备案登记表》2份。
(三)不良记录内容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不
良记录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
(1)委托无勘察、设计资质或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勘察、设计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4)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