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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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4年度评标专家招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4年度评标专家招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4年度评标专家招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4年度评标专家招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为不断优化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结构,确保专家库内评标专家人数的合理性,更好地为工程项目评标活动提供服务。

现将本次评标专家招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条件本次招聘所涉及专业为部分紧缺专业及暂估价招标所需的专业(附件:1.专业列表),凡满足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报名申请。

报名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关专业执业一级注册师及不分级的注册师。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四)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大中型以上或技术较复杂项目的建设或管理业绩;(五)年龄在62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有时间和精力胜任评标工作;(六)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系统;(七)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的;(八)未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中任职的。

二、招聘评标专家的程序(一)报名1.申请人报名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2.申请人从建筑建材业网()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贴上近期二寸免冠报名彩照。

并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⑵担任单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供任职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⑶执业注册资格除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要提供个人执业印章的印鉴。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清单计价向导(13规范)操作课程

清单计价向导(13规范)操作课程

4.3 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4.3 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2.2 编制招标文件
一、新建招标项目 二、编制分部分项清单 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 四、编制其他项目清单
五、编制规费税金 六、输出报表 七、生成招标书
2.2.1 新建招标项目
请根据以下内容新建一个招标文件的目录:
某中学需要新建校区,项目规划用地面积7043.54平方米,新建教 学综合楼3号楼、4号楼建筑面积17523.2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 积11185.3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666.69平方米。地上五层、地下二 层。新建收发室、绿化等附属配套设施。本项目建设期为21个月,总 投资为5989万元。
4.2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 2、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与投标文件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4.3 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 [2014]872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2.2.2 编制分部分项清单
1、如何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查询和输入? • 直接输入清单编码 • 清单名称联想输入 • 清单查询输入
2.2.2 编制分部分项清单 2、例如已套用多条 “010401003实心砖墙”清单 ,其特 征墙体类型已填写为“内墙”,需统一修改为“外墙” , 如何操作?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21
•【字号】沪建管〔2015〕619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
名单的通知
沪建管〔2015〕61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要求,经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考核领导小组评审,共评选出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75个,现将名单公布,给予通
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再接再厉。

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样板为标杆,认真学习好做法、好经验,为推动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下半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名单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13清单计价培训-广联达

13清单计价培训-广联达

操作: 选择相应费用,下方明细项中添加明细费用,材料暂估价仅列项
3.5-编制规费和税金清单
整体、单项社保费设置的要求
整体、单项节点,“生产工人部分”费率按本项目的主专业填写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留空(因为基数是管理人员+生产工人)
编制招标文件时,只提供规费税金的列项
参考文件:125号文附件2 54号文(社会保险费)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园林绿化工程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养护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房屋修缮工程 民防工程 2.2% 2.3% 2.2%
4.1-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 乘以相应费率 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 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5]54号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 乘以相应费率 (三)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3.2-编制分部分项清单
如何设置招标材料?
GLodon广联达
招标材料仅有 “暂估价材料”一种,一条清单下可设置多条
操作: 在对应的清单下鼠标右键-设置暂估材料 编码、名称、单位、暂估价、消耗量(投标人不得修改)、发包方式、发 包人-必填
3.3-编制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 实体项目的费用。 13清单将措施清单项目明确划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

谈谈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率

谈谈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率

谈谈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率,怎能没有质量目标?业主方总希望造价咨询公司人员个个是算量与计价的高手,要求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咨询成果能达到精确,准确率最好是99%以上或者能做到零误差;咨询公司在洽谈造价咨询公司合同或承担具体造价咨询工作时时,面对业主似乎超规格的咨询工作误差率的要求,到底能无奈接受还是设法说服,以避免咨询合同的风险。

最终什么的造价成果才能达到业主方的满意?作为施工单位的预结算人员,施工图预算或竣工结算是否总会高估冒算?本文主要谈谈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参考造价以及结算审价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率的相关问题。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参考造价误差率1行业的相关规定造价人员的相当一部分工作是编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投标价格或参考造价。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 -2012)规定如下: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质量标准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该招标项目与正确工程量清单相比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3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质量标准造价咨询企业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2施工图预算的误差率笔者认为,上述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小于5%的要求在如今的国家或地方建筑市场条件与造价管理方式下并不算低了。

即使是资深的造价人员也不敢说自己编的造价文件零误差或者误差率低于多少,因为施工图预算造价或招标控制价取决于许多因素:1工程承包范围在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承包范围往往不十分明确,可能会存在总承包工程与各专业分包工程之间界面不示范清楚,导致遗漏项目或多计项目。

如施工图纸有画示,但很多未必是总承包自行施工的项目;最初的施工蓝图未有画示但实际又是总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比如基坑护坡、某些预埋铁件等;2工程量的误差工程量的误差能一定控制,因为有统一的计算规则,但也不能做到零误差,因为计算规则也是有问题的有争议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沪建管[2014]75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沪建管联[2014]328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拟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开展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开展自查。

业主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自查工作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并将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交通委。

二是加强日常巡查。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5]5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5〕599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
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为规范本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的归集和使用,现将《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收入归集和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1【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施、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沪建管[2014]96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0【实施日期】201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4〕964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建设管理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2014年第二季度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巡查组共抽查闵行、金山、松江、宝山、嘉定、青浦、奉贤、崇明等8个区32个在建工程项目,每区抽查工程4个,建筑面积286.1062万平方米,涉及建设单位32家、施工总包企业30家、监理企业24家。

本次巡查重点内容以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履行及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状况。

二、总体评价从巡查结果来看,本市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总体较为规范,参建各方行为基本符合建设程序,大部分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但在巡查中,仍然发现部分项目现场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未落实;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安全质量隐患等不规范建筑施工行为。

巡查组针对问题,共签发整改通知单30份。

落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督促责任主体整改。

三、存在问题(一)现场管理体系方面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要求,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的现象较普遍。

所巡查的32个项目中的27个施工(总、分包)单位、12 个监理单位存在人员配置不足问题;有17名项目经理、5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要求到岗履职(见附表一);1名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沪建管联〔2014〕945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827号)要求,在两年治理行动期间,在本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对本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建管委副主任裴晓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沈红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朱建纲、稽查办主任谢华、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处长金宏松担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专项工作组工作成员: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质量安全监管处、稽查办,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审查中心。

沪建管2014 125号文

沪建管2014 125号文

沪建管2022 125号文附件2: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那么〔2000〕》局部费用内容一、直接费〔一〕调整直接费定义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消耗,构成工程实体和局部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二〕调整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工程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工程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四〕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的规定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内容的组成,应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中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内容组成相统一。

—1—二、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那么》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22〕445号〕相关规定执行;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按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并调整相应费率〔见表1~9〕。

—2—工程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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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和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的通知[沪建市管(2014)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并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第018号)废止。

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2.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内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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