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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科大校〔2019〕43号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2月28日

江苏科技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校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师生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三条学校专利工作由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分级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应通过学校专利管理系统提交,并委托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申请事务。

第五条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共同申请专利时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明确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的组成及次序,并对专利费用的分担以及运营收益占比作出约定。

第六条申请国(境)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应在取得本国优先权之前提出,并进行国家局查新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经学校审批后推荐申报。

第七条发明创造的内容具有军工背景的或源于涉密军工科研的,应申请国防专利。

第八条学校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行分级化管理,发明人应在发明专利授权后3个月内登录专利管理系统填写调查问卷,由系统生成相应的分级等级。

第三章专利费用及资助

第九条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的,按以下标准资助,不足部分由发明人(设计人)承担。

第十条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境)外专利的,所得各级政府专项资助,全额转拨发明人(设计人),如有不足,则在授权后对该授权国家(地区)所发生费用的不足部分另行资助:其中学校资助40%,学院可资助30%。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由科技处定期下拨,进入发明人个人科研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

(一)未通过学校专利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的;

(二)未经学校审批推荐申请国(境)外专利的。

第十三条获授权的国内、国(境)外专利,学校负责维持到授权后第3年,其中分级等级为一级的国内发明专利,学校负责维持到授权后第6年。学校维持期满后由发明人(设计人)负责维持。

第四章专利考核及奖励

第十四条专利业绩分考核标准按《江苏科技大学科研和教研业绩量化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专利奖励标准按《江苏科技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业绩分考核及授权奖励的核算,以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依据。

第五章专利运营及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对于分级为四级的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学校维持到期且发明人不再续缴的国内专利,学校可全权委托第三方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市场定价,批量转化。

第十八条专利运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江苏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通过协议定价(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元/件)、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在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免除相关人员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专利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每年按预算拨款,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资助、专利维持。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主要来源于:专利运营收益提取、政府资助、单位或个人赞助等,主要用于:专利宣传、专利运营推广、专利培训、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中介劳务费、

参加业务学习及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专利专项资金和专利基金的使用,由科技处负责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学校已申请及已授权的国内、国(境)外专利均按本办法管理,其中对于学校已承担申请费用的或已资助的专利申请,学校不再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科技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165号)同时废止。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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