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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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3、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要按月支付报酬; ▪ 4、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
▪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第62条) ▪ 1、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标准、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等方面规定的义务; ▪ 2、不得转派遣。
•
▪ (三)劳动者的权利 ▪ 1、同工同酬权(第63条) ; ▪ 2、参加工会权(第64条); ▪
•
▪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 实际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部分用人
单位的义务,如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 (第62条、《实施条例》第29条) ▪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力雇佣与 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 有劳动没关系”特殊形态。
•
▪ 二、关于劳务派遣关系性质的争议 ▪ (一)一重劳动关系说 ▪ 认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
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二)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将与人事相关的管 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审、社会保 险等委托给人才中介机构办理。
•
▪ 四、劳务派遣单位设立 ▪ (一)设立条件: ▪ 依据《公司法》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
资本不少于50万元(第57条) ▪ (二)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第
67条、《实施条例》第28条)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
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 五、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 ▪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 六、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派遣单位的义务(第58条) ▪ 1、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2、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
•
▪ 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第72条) ▪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中一般包含了社会保 险费用,由劳动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
第九节 法律责任
▪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第10条 第二款,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条例第 5、6、7条)
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 动合同的履行。
•
▪ 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 条)
▪ 六、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终止(第71条) ▪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责任:支付赔 偿金(第83条)
▪ 三、拖欠劳动报酬等的赔偿责任(第85条 )
•
▪ 四、劳动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第86条 )
▪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赔偿责任(第48、87条、条例第25条)
▪ (一)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 (二)劳动者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的,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 (二)双重劳动关系说 ▪ 认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 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共同雇主。
•
▪ 分析:无论理论上如何界定,不可否认的 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劳动法上 的部分义务,两者加起来就是正常劳动关 系中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
▪ 三、劳务派遣和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 ▪ 职业介绍机构只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并
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和意义
▪ 特点:在临时性岗位和替代性强的岗位上
应用较多
▪ 意义:对企业而言,可根据客观情况灵活
用工,降低了人工成本; ▪ 对劳动者而言,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
•
▪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 ▪ 可以是口头协议 ▪ 四、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兼职(第69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4)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劳务派遣 •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民事合同
•用工单位
•劳 •劳
•动
•动 •关
•合 •系
•同
•劳动者
•用 •工 •关 •系
•
▪ 劳务派遣中的各种关系 ▪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 为劳动关系(第58条) ▪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 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第59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八节 非全日制用工
▪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第68条) ▪ 《劳动合同法》以时间为界定标准: ▪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此时 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
▪ 六、第8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可能涉及的犯罪 ▪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的;
•来自百度文库
▪ 七、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第65 条)
▪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 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 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 思考: ▪ 1、被派遣劳动者可否预告辞职? ▪ 有学者认为:可以。
▪ 个人理解:应区别对待,无工作期间可以
,被派遣期间则不可以,因为劳动者预告 辞职涉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 ▪ 2、用工单位可否直接辞退劳动者? ▪ 不可以,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只能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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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 ▪ 连带责任:第92条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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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第62条) ▪ 1、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标准、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等方面规定的义务; ▪ 2、不得转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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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者的权利 ▪ 1、同工同酬权(第63条) ; ▪ 2、参加工会权(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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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 实际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部分用人
单位的义务,如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 (第62条、《实施条例》第29条) ▪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力雇佣与 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 有劳动没关系”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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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劳务派遣关系性质的争议 ▪ (一)一重劳动关系说 ▪ 认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
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二)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将与人事相关的管 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审、社会保 险等委托给人才中介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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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务派遣单位设立 ▪ (一)设立条件: ▪ 依据《公司法》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
资本不少于50万元(第57条) ▪ (二)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第
67条、《实施条例》第28条)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
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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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 ▪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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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派遣单位的义务(第58条) ▪ 1、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2、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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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第72条) ▪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中一般包含了社会保 险费用,由劳动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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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法律责任
▪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第10条 第二款,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条例第 5、6、7条)
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 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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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 条)
▪ 六、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终止(第71条) ▪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责任:支付赔 偿金(第83条)
▪ 三、拖欠劳动报酬等的赔偿责任(第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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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动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第86条 )
▪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赔偿责任(第48、87条、条例第25条)
▪ (一)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 (二)劳动者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的,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 (二)双重劳动关系说 ▪ 认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 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共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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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无论理论上如何界定,不可否认的 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劳动法上 的部分义务,两者加起来就是正常劳动关 系中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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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务派遣和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 ▪ 职业介绍机构只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并
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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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和意义
▪ 特点:在临时性岗位和替代性强的岗位上
应用较多
▪ 意义:对企业而言,可根据客观情况灵活
用工,降低了人工成本; ▪ 对劳动者而言,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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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 ▪ 可以是口头协议 ▪ 四、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兼职(第69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4)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劳务派遣 •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民事合同
•用工单位
•劳 •劳
•动
•动 •关
•合 •系
•同
•劳动者
•用 •工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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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中的各种关系 ▪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 为劳动关系(第58条) ▪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 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第59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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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非全日制用工
▪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第68条) ▪ 《劳动合同法》以时间为界定标准: ▪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此时 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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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8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可能涉及的犯罪 ▪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的;
•来自百度文库
▪ 七、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第65 条)
▪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 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 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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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 ▪ 1、被派遣劳动者可否预告辞职? ▪ 有学者认为:可以。
▪ 个人理解:应区别对待,无工作期间可以
,被派遣期间则不可以,因为劳动者预告 辞职涉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 ▪ 2、用工单位可否直接辞退劳动者? ▪ 不可以,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只能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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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 ▪ 连带责任:第92条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