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202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粤财采购函〔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现对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执行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行选择执行模式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3个品目,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等执行模式;取消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合并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原执行标准额度限制。
上述品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调整采购项目执行的预算金额标准取消原规定的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采购项目执行的预算金额标准额度限制,将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执行文件涉及的上述预算金额标准统一调整为: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前为200万元)以下。
三、关于交易规则的调整(一)自2018年第5期起,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增设3000元档次配置标准,以满足采购人不同档次的需求。
(二)自2018年第5期起,结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汇总情况,对相对集中的配置类别的项目适当细化包组,将批量集中采购供货周期由25天压缩至15天以内。
(三)2018年第5期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不变(截止至2018年10月25日)。
2018年第6期(新增)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16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粤财采购〔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3570)。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14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目录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部门集中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1.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5.涉密采购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粤财采购〔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一)开展试点。
2020年7月1日起,在省科学院、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二)全面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各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一)公开主体和渠道。
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
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广东省省级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广东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继续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面推进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此,制定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立项1.1采购需求评估:各政府部门和机构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采购项目的评估和需求确认,并提出采购申请。
1.2采购项目编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评估结果,组织专业人员编制采购项目方案。
二、招标与投标2.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设立专门的招标公告栏目。
2.2报名与资格预审: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预审。
2.3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4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发布,并向报名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2.5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2.6开标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标和评标。
2.7中标公示与定标:中标结果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定标。
三、合同签订与执行3.1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3.2供货与服务: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供货和服务的义务。
3.3合同履约监管:采购人进行合同履约的监管,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3.4质量验收与验收支付:采购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支付相应款项。
四、采购结果评估与反馈4.1采购结果评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效果、成本、服务质量等指标,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
4.2采购结果反馈:评估结果将向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风险管理与问题处理5.1风险评估: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评估采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5.2问题处理:对于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及时进行处理并解决,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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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目录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涉密采购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规程

附件2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规程一、实施周期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1期,每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
每月6日至下个月5日前,采购人可以进行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
每月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时间为当月20日。
上述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失败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失败公告。
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实施采购;也可选择申报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
二、采购程序(一)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
备案时间截止后,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中单一配置采购计划归集达到200万元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单一配置采购计划归集后不足200万元的,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实施,采购人可收回采购计划,选择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等采购模式实施采购,也可以选择申报一下期的批量集中采购。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备案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中如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的,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继续组织实施,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复。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中标(成交)信息录入执行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C081401
印刷服务
指单证、票据、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7
校车
A02030708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01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2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4
安全用仪器
A033405
大坝观测仪器
A033406
电站热工仪表
A033407
电力数字仪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09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10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组织招标第七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粤财采购〔2020〕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6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0 号),电子卖场作为“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
为便于各单位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现将有关指引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卖场主要内容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流程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标准统一、交易便捷、公开透明、资源共享的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
电子卖场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团购等简易采购程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卖场设立“三馆一超市”,包括集采馆、特色馆、行业馆和网上超市。
其中:集采馆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特色馆适用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活动,行业馆适用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网上超市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电子卖场交易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在电子卖场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团购等。
其中: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和团购适用于货物项目,定点采购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项目。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完整版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粤财采购[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液晶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显示器..
扫描仪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通用照相机
指普通照相机;含器材..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A02051228
电梯
电冰箱
空调机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指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以实现会议目的的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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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1.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竞价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管理要求1.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
2.对上述适用情形1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或上传网上商城无电商响应的截图等证明材料。
对上述适用情形2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上传比价证明材料。
3.采购人应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三、有关要求(一)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方式,在执行平台多次进行采购。
2.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3.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4.采购人应当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备案公开。
5.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主责主业1.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加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化的研究,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
2.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设置执行平台供应商和产品的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地域门槛条件。
切实履行完善执行平台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控等职责。
加强执行平台技术支撑,推行执行平台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不断优化完善执行平台功能。
3.加强产品价格管理。
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商品价格标准系统,通过价格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价格管控。
通过上架价格审查、设置最高限价、价格标识、优先展示等方式,引导采购人选择质优价廉产品。
4.对于签订合同时难以确定合同总价的服务和工程项目,要为采购人提供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等类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执行平台中采购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备案公开的操作流程,加强对违规行为的预警和监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5.健全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
依托执行平台,开展供应商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理,设置专栏公开处理结果,强化供应商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其他(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共享使用执行平台,组织开展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家和省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doc2.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规程.doc3.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网上竞价执行规程.doc4.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执行规程.doc5.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执行规程.do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注:本表中“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规程一、实施周期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1期,每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
每月6日至下个月5日前,采购人可以进行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
每月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时间为当月20日。
上述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失败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失败公告。
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实施采购;也可选择申报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
二、采购程序(一)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
备案时间截止后,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中单一配置采购计划归集达到200万元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单一配置采购计划归集后不足200万元的,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实施,采购人可收回采购计划,选择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等采购模式实施采购,也可以选择申报一下期的批量集中采购。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备案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中如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的,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继续组织实施,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复。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中标(成交)信息录入执行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五)履约验收。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收货和验收。
(六)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自确认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
(七)评价反馈。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三、配置标准制定(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合理制定、调整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并在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制定本部门专用配置标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不得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嵌入计划系统。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配置标准报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
逾期未报送的,不列入当期批量集中采购。
四、有关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操作指引、供应商行为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五、其他(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参与省级批量集中采购联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执行平台查看。
附件3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网上竞价执行规程一、采购程序采购人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的网上竞价系统实施。
具体程序如下:(一)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按网上竞价系统中的采购需求模板确定采购需求。
同一采购计划应作为一个竞价项目一次性执行。
采购人可在网上竞价系统的竞价商品库通过筛选条件方式辅助查询可以满足需求的参考商品。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必须合规、完整、明确,不得指定品牌型号、设置排他性或倾向性的专有技术指标等内容,不得提出与竞价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和商务条件。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内容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采购人应作出修改后重新提交采购需求。
(二)发布竞价公告。
采购人提交竞价项目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执行平台发布竞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