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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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法律问题案例(3篇)

众筹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我国逐渐兴起。

众筹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各个领域,如公益、科技、文化、教育等。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梦想家”项目为例,分析众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梦想家”项目是一个以众筹方式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项目。

项目发起人小王希望通过众筹平台,筹集资金为贫困地区的学校购买图书、文具等教学用品。

项目上线后,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短短一个月内便筹集到了10万元资金。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小王发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虚假项目上线;另一方面,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透明度,引发了部分投资者的担忧。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核问题在众筹过程中,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至关重要。

然而,案例中的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审核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虚假项目上线。

这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问题:(1)虚假宣传:项目发起人虚构项目信息,误导投资者,涉嫌虚假宣传。

(2)非法集资:项目发起人以众筹名义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众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在案例中,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问题:(1)资金挪用:项目发起人挪用众筹资金,涉嫌侵占资金。

(2)违反约定:项目发起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涉嫌违约。

3. 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众筹平台作为众筹项目的载体,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有保障责任。

在案例中,众筹平台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审核不严:众筹平台未对项目发起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虚假项目上线。

(2)信息披露不充分:众筹平台未充分披露项目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加强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核众筹平台应加强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可靠。

具体措施包括:(1)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与处罚

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与处罚

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与处罚众筹在近年来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筹资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了大众的资金募集和项目创新。

然而,正因为其广泛的参与性和灵活性,众筹领域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 资金用途不当:众筹平台上的项目合作方有时会将筹集的资金用于与最初承诺的项目无关的其他目的,例如个人开支或其他商业活动。

这种行为违反了众筹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用途,损害了支持者的权益。

2. 虚假宣传和欺诈: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一些众筹项目可能会夸大宣传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例如,夸大项目的价值、效益或发展前景,或者故意隐瞒项目存在的风险。

这种欺诈行为给投资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失望,并违反了众筹协议书中的真实性原则。

3. 不当竞争行为:一些众筹平台可能存在侵犯竞争对手权益的行为。

这包括诋毁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份额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会破坏整个众筹行业的声誉。

二、众筹协议书中的处罚措施针对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和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取消项目资格:如果发现项目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众筹平台有权取消其在该平台上的项目资格,并返还投资人的资金。

这样的措施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起到了惩罚违规行为的作用。

2. 罚款和赔偿:对于故意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项目方,监管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对受影响的投资人进行经济赔偿。

3.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众筹平台或项目方,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暂停平台运营等。

4. 民事责任和刑事追究:对于涉及重大欺诈、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方,受害者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众筹协议书中的处罚措施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第三波,与P2P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双雄。

如果说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的话,那么包括P2P、互联网理财在内互联网财富管理则属于第二波,静悄悄的众筹则在2014年迅速火热起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

但是自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再次淡然人们对众筹的热情,再加之微信的迅速崛起,基于微信建立的虚拟组织--各类圈子兴起,继而转向线下,由此拉开了圈子众筹的序幕。

那么,在喧嚣的背后需要多些思考和理智,众筹究竟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一、违规众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众创新,万众创业”是我国现在的⼀项社会要求,但是是不是众筹就可以随便怎么进⾏呢?其实不然,在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的,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众筹计划的发布⼀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种⽅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式法律问题相对⽐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较复杂,我们这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公开发⾏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公开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证券累计超过⼆百⼈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为。

⾮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项⽬平台公司的设⽴和股份的代持公司募集资⾦到位,给每⼀个⼈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个参与股权众筹的⼩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般不超过50⼈,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较⿇烦,这⽆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多数项⽬采⽤股份代持的⽅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的股份委托给发起⼈或其他⼈代为⾏使,这些接受委托的⼈成为公司注册⽂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互联⽹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如可以在代持协议⾥约定受托⼈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因为⾃⼰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造成的损失。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作者:郭田田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4期摘要:网络公益众筹目前是一种新型的募捐发起方式,它的兴起,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是对传统慈善方式的良好补充。

正是由于兴起不久,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滞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伤害了人们的同情心。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用刑法对虚假网络公益众筹行为进行规制,既有效保障网络公益众筹正常进行,又能保护求助者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益;众筹;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20-03作者简介:郭田田(1993-),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政法学院,16级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概况近几年,网络众筹成为流行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捐赠式众筹以及债务式众筹,其中常见于生活中的,就是捐赠式众筹,也就是公益众筹。

公益一直以来都是济贫扶弱、雪中送炭的伟大善举,中国人素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传统教育,并且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心理作用下,看到需要得到帮助的个体,在其向社会大众寻求帮助之后,往往会对其施以援手,虽仅是绵薄之力,但聚少成多,也能解别人一时之急,这不仅满足了自己积德行善的心理,也符合社会弘扬的美德。

现在在网络公益平台上看到的最多的,就是众筹钱款看病救人。

与寻求公益组织的帮助相比,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进行资金众筹。

并且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发布求助信息的人,会同时公布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或微信名称,这样汇集到的钱款会第一时间进入到求助者的账户,也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实际程序,也正是因为这种便利,捐赠者也愿意积极响应——只不过动动手指的工夫,就做了一件好事。

在政府的许可和人心向善的道德力量等各种因素作用下,许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相继建立,包括轻松筹、腾讯公益、新浪公益等多家网络公司,根据“融美众筹系统”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现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303家正常运行。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稳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查处。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包括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

二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和保险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开展投资或保险业务,等等。

三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洗钱,转移赃款罪等。

四是涉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例如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管理法》等的行为。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责任、犯罪性质、利害关系等因素,分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非法集资是社会经济稳定和法制秩序的重大威胁,必须严格查处。

当事人应该也要知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规则,不准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众筹相信大家都是有一定了解的,这种是属于新型的金融形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大家还是要重视起来,不要视而不见,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面临刑罚是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那么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二、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和融资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

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

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

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早在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

随后, 201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与规制

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与规制

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与规制在互联网领域中,众筹融资模式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它以共同的理念和目标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使得许多有创业或创新想法的人能够筹集到资金。

然而,随着这种模式的兴起,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规制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欺诈、合法性和非法集资等。

因此,本文将关注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刑法风险和规制。

一、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刑法风险1. 欺诈在互联网众筹融资中,欺诈行为是最大的刑法风险。

有些人为了筹集资金,会发布虚假信息或过高的承诺,诱导投资人参与。

例如,一名名为李某的男子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了一个看似有利可图的项目,声称其可以提供高额回报。

他向投资人承诺,如果他们能在项目期限内完成投资,他们将可以获得很高的回报。

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诈骗计划。

在项目期限结束后,李某逃离了国家。

这一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重视。

2. 非法集资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渠道。

许多成立时间不长、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直接接受公众的投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非法集资,并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某公司通过一个互联网众筹平台筹集了1000万元,然后在没有收到任何项目后,该平台于数周内消失了。

投资人无法追回自己的投资,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法集资是国家采取最严厉措施打击的犯罪行为,因此投资人应该选择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平台,研究项目的合法性,从而避免被骗。

二、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规制1. 政策法规为了规范并保护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这些政策法规,互联网众筹平台必须注册并遵守法律法规,提供投资项目评估、风险评估、公示等服务,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 诚信体系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建立健全的诚信体系,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管,充分披露项目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非法诱骗,及时更新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让投资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保障。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1. 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如果个人提供虚假或欺诈信息,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利用谎言、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如果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个人可能涉及到自己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如果众筹平台未能有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如果求助信息涉及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规制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避免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出现。

众筹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求助信息进行处理,避免不良信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影响。

众筹平台也应当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个人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面临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规制。

众筹平台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求助信息的发布和管理,确保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个人在使用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希望随着法律责任和规制的加强,众筹平台个人求助能够更加规范和健康地发展。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郭勤贵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是时下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人说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有人说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尤其在XX年x月x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甚至很多众筹平台都在担心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众筹火热,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传闻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众筹监管问题对众筹进行规范,中国的法案也许为期不远而另一方面,两高一部的解释又使众筹从业者如履薄冰如何理解非法集资与众筹之间的关系呢?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之一众筹又如何去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以下,笔者将结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谈谈做一个梳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众筹是向大众集资、集智的行为,兼具集资、众智与众包三者由于其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现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从众筹实质及操作层面讲,笔者认为如下三种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误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中,目前众筹是金融创新,可以随便做误区二: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与现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不可以做误区三: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尽管做根据现行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众筹的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红线,否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但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必须坚守法律红线,避开巨大的法律风险三、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于众筹类别不同,我采用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的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方的信息,严防虚假*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那么如何避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同样需要遵守以下六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小很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房地产众筹的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房地产众筹的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房地产众筹的非法集资风险分析作者:罗弘韬程楠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第10期许多人认为,“彩票型”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不是真正的众筹,而是一种营销模式,是借用“众筹”的概念实现项目炒作而已。

随着“众筹”概念大热,开发商也纷纷试水,中国的房地产众筹项目和模式也在不断快速发展并衍生出新的形态。

随着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的不断演变,相关的法律问题亟待明确和规范。

1 众筹和房地产众筹的概念与价值众筹,又称群众募资、大众筹资,译自英文 Crowdfunding,顾名思义,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的活动。

众筹消除了传统融资的中间环节,无疑将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于鼓励个人和小型创业团队的创新行为,促进初创型企业的发展,帮助小微型企业解决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传统的众筹与互联网结合,通过互联网众筹交易平台实现了众筹商业模式的改进和优化。

2012年12月,美国网站Fundrise率先将众筹的概念植入房地产,诞生了“房地产众筹”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地产项目信息,实现了项目融资和销售的目的。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

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国内房地产商面临的主要困难有:(1)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低迷造成的房屋销售量和销售速度放缓。

(2)因库存去化率降低,资金回收速度降低,造成的资金紧张。

从现有国内房地产众筹项目情况分析得知,迄今为止,国内的房地产众筹项目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投融资类房地产众筹和营销类房地产众筹。

投融资类房地产众筹主要是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营销类房地产众筹主要解决项目去化和销售、推广问题。

其中“彩票型”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为营销类房地产众筹模式的一种。

2 “彩票型”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的介绍及案例2.1 商业模式介绍现今国内的“彩票型”房地产众筹,一般属于以储存客户、提高产品的去化率为目的,在项目获得预售证后,房地产公司展开的营销活动。

众筹有关法律法规大全(干货,推荐)

众筹有关法律法规大全(干货,推荐)

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一、众筹的定义和特点“众筹”一次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众包)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两次的融合。

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是指以自主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说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众筹的专项立法,涉及众筹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见上图。

国家对于众筹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众筹本身很难与非法集资完全脱离关系,目前属于打擦边球的阶段。

三、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众筹标的为特定权益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时,须注意避免相关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在众筹时,尽量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

三、相关的民商事案例&法院观点司法案例:“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众筹融资案”1. 背景: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

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

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 法院观点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中有关众筹法律风险的条文

刑法中有关众筹法律风险的条文

刑法中有关众筹法律风险的条文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七(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众筹在中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众筹在中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目前国内的线上众筹(众筹平台)及线下众筹(无众筹平台)的模式,结合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众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说,“对于传统互联网创业者来说,如果失败了可以从头再来,最多是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于破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业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则可能进去出不来了。

”这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目前众筹又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难题。

一、刑事法律风险结合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看众筹,众筹可能面临如下几类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2个案例来认识一下究竟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海安县法院认为,华安公司因经营煤炭需要周转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单独或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应龙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安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例】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张建鑫众筹无疑是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界最火的概念,但什么是众筹以及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文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将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一、众筹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二、众筹的分类及发展(一)众筹的分类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1、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3、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4、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二)众筹平台的发展目前,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发展,但相信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火热必将延续下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目前中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这些平台大多数单项目融资规模从几十万至数百万不等,总的融资规模约10亿元。

其中天使汇平台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根据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

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

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人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很多人对非法集资有误解,认为只要不公开,只要对象不超过200人就不算非法集资,其实这是一种认识错误,就是把非法集资与非法证券类犯罪的立案标准搞混了。

集资诈骗,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二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集资诈骗,这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严重。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众筹的大众参与与集资的特点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设计资金类众筹与非法集资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越界,就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小结:根据众筹模式结合上述解析,对于债券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挥霍,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众筹可能遇到一个非法证券类犯罪是欺诈发行证券罪,虽然对于大多数众筹而言,不太可能去发行根本不存在的股份,但是夸大公司股份价值和实际财务状况还是可能存在的。

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藏着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18号解释中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种情况,只要同时具备即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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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第三波,与P2P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双雄。

如果说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的话,那么包括P2P、互联网理财在内互联网财富管理则属于第二波,静悄悄的众筹则在2014年迅速火热起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

但是自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再次淡然人们对众筹的热情,再加之微信的迅速崛起,基于微信建立的虚拟组织--各类圈子兴起,继而转向线下,由此拉开了圈子众筹的序幕。

那么,在喧嚣的背后需要多些思考和理智,众筹究竟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一、违规众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

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是以储户为单位对本罪立案标准进行量化。

无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的长短,只要个人累计吸收储户30户以上、单位累计吸收储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无法返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时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应当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

(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

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增加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

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将他人的集资款据为己有。

但是.非法集资数额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只要个人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达到上述标准的。

就应当立案追究。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

如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但尚有偿还本息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吸收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

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

本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刑法未作规定,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证券类犯罪该类犯罪具体涉及如下两类罪名:(一)虚假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投资股票、债券的风险估计不足,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加上受到发行方的欺诈,一旦其投资行为受损,往往会作出强烈反映,包括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数额没有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也不存在其他几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二)擅自发行证券罪问:什么是擅自发行证券?答:擅自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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