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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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
型有哪些?
涉嫌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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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关于抢劫罪有了新的规定,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增长,但是国内的抢劫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的控制抢劫案件的发生,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有着几种加重的类型,对于情节严重的情节犯罪的形式案件会进行加重处罚,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
1、入户抢劫。
对于“户”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应予处罚。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所谓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对此,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所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有的学者将该种情形解释为抢劫金库,人为地将上
述规定限定过窄的范围,并不符台立法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这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情节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对此仍然存有争论。作为结果加重犯,上述规定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受到认可;同时,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允许被包容其中。
对于抢劫案件中的情况严重的情节案件就需要加重案件的惩罚,这样不仅严惩了犯罪的抢劫犯,也有效的预防了抢劫罪的
发生,所以抢劫罪会根据犯罪人当时犯事的情节可以加重罪行,以上为具体的抢劫罪加重的类型,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