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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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西南大学-《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1、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是()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3、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这一条规定属于()4、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

5、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构成()6、狗蛋预谋抢劫,见狗剩一个人,遂持刀朝狗剩头部连砍数刀,拿走其身上财物。

其的行为成立()7、敲诈勒索罪的多次敲诈勒索是指()8、我国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是()9、非法拘禁他人,同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成立()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最低法定刑是()11、刑法358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并有强奸行为的,应当以( )论处12、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13、不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的有( )1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构成( )下列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没有死刑的是()16、行贿罪的主观目的是()17、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是()18、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19、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20、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没有死刑的是()21、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有( )22、乙在一饭馆喝酒。

乙自斟自饮,喝得酩酊大醉。

甲见乙身边有一部手机(价值2100元),乃趁机取走,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构成()。

23、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24、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 )论处25、甲夜入乙家,盗走现金200元,正欲离去,被乙发现。

甲为逃走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26、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27、抢劫金融机构,是指抢劫( )28、绑架他人的,下列可以判处死刑的是()2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刑法中几种常见的升格法定刑

刑法中几种常见的升格法定刑

一、抢劫罪升格法定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据司法解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应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

(7)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抢劫、抢夺刑事意见

抢劫、抢夺刑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五年六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抢
劫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严格的,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在我国,抢劫
罪的判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明确罪名。

一般地说,对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首先需要明
确罪名,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犯罪,以及犯罪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影响。

只有在明确了罪名和事实后,才能进一步制定刑罚标准。

第二步,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处以的
刑罚应当与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大小相适应。

因此,如果被害人的损失
较轻,则对于犯罪人的量刑应当相应减轻。

而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十分
严重,则需要对犯罪人做出严厉的惩罚。

第三步,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对于抢劫罪犯来说,其主观恶性也
是判刑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人有对被害人的预谋或者极强
的恶意,那么其量刑标准也应当相应增加。

而如果犯罪人有悔罪表现,则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第四步,考虑社会影响。

除了被害人的损失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
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说,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负
面影响。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混乱、人心惶惶,那么犯罪人的刑罚
也必须相应增加,以进行震慑和警示。

综上所述,对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罪名、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


有在全面考虑所有因素后,才能做出准确、公正、合理的判刑决定,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朱时全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2(010)002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和认定条件的分析,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页数】3页(P48-50)
【作者】朱时全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2
【相关文献】
1.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 [J], 何畔
2.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J], 韩笑;
3.对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的理解 [J], 蒋小燕
4.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J], 朱时全
5.《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J],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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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中的指导规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中的指导规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中的指导规则作者:袁博荣学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赵某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后被受害人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轻微伤。

问题: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例二: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取得数额较小财物后被被他人识破,为抗拒抓捕,钱某使用暴力,但未导致人员伤亡。

问题:钱某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三:孙某潜入某文物馆盗窃珍贵文物后,被银行保卫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孙某实施暴力致他人轻伤。

问题:孙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二、分歧意见以上三例都是现实中发生过或者很可能发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此类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的争论,却从未停息过。

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都能从犯罪构成和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

但是无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强调、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分析、行为客观危害性的比较、加重情节独立性的理论,都无助于澄清问题的本质。

在此背景下,一种基于“禁止重复评价”的新思路开始出现,究其实质,就是分析对犯罪事实具有评价意义的情节要素是否被二次引用从而限缩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范围,最终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所谓“重复评价”,是指“对于同一事实或者情节,在定罪或者量刑上作不利被告人的重复评价”;[1]相应的,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义,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2]形象地说,就是禁止“一只羊被剥两次皮”,因为羊被剥两次皮会被视为残忍,而双重评价也会加重被告人的不当处罚。

从渊源上看,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源自德国,起初是一种处理罪与非罪的准则,即对于在犯罪认定中已作为评价要素的案件事实,在其他犯罪认定中不得再作为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后来这一原则被西方学者引用到量刑领域用来处理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

[3](一)全面评价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考量,既不能重复评价,又不能有所遗漏。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2)原则禁止使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法律不能按利于被告解释,只在涉及具体案件才可以)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1.解释的对象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三)被害人自陷风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A.特殊情况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要整体的看待前后因素的作用大小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有主动物,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因主人的过失;但无主动物只是单纯危险,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对象VS方法:要看实行行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也可形成中止四、犯罪既遂(一)既遂的认定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2)故意型加重结果的既遂问题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认识到对方的行为)+共同的意志追求(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一)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实行犯,无身份时,对于身份犯罪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以共同成立——拿刀威胁甲去杀乙(三)帮助犯◆教唆他人帮助,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3.例外(特殊规定)1)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12章罪数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所以是先判断的,排除法条竞合再会到行为(小前提)二、行为复数(一)结合犯◆抢劫后杀人= 抢劫罪+ 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四)吸收犯(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六)牵连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七)数罪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

入室抢劫罪量刑标准

入室抢劫罪量刑标准

⼊室抢劫罪量刑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法。

⼀种⽅法是,⾸先排除⼀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个或者若⼲个刑格。

店铺⼩编整理了⼊室抢劫罪量刑标准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室抢劫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室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友提问:⼊室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吉林市律师解答: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法。

⼀种⽅法是,⾸先排除⼀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个或者若⼲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

⽐如,对⼀般抢劫犯罪的被告⼈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

如是累犯,升⾼⾄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6年;抢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8年(这⾥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

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6年。

这样,对于⼀个使⽤暴⼒⼿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有期徒刑。

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以下是本修正案的相关参考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设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将侵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

2. 详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二、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

1. 扩大恐怖主义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制造、销售化学制剂、生物制品等用于制造恐怖袭击工具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2. 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罪的什么行为才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加强打击恐怖活动。

三、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

1. 增加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罪、网络暴力犯罪罪的规定,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2. 规定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刑罚。

四、加大对虐待动物的惩罚力度。

1. 增设虐待动物罪的相关规定,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法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 规定以虐待动物为目的的赌博、斗殴等行为,也将被定性为虐待动物罪。

五、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1. 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刑罚。

2. 增设未成年人侵害罪的相关规定,对虐待、弃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对其他一些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平安与稳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加大了对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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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
型有哪些?
涉嫌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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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关于抢劫罪有了新的规定,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增长,但是国内的抢劫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的控制抢劫案件的发生,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有着几种加重的类型,对于情节严重的情节犯罪的形式案件会进行加重处罚,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

1、入户抢劫。

对于“户”的理解。

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应予处罚。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

所谓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

对此,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

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

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所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

有的学者将该种情形解释为抢劫金库,人为地将上
述规定限定过窄的范围,并不符台立法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这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

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情节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对此仍然存有争论。

作为结果加重犯,上述规定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受到认可;同时,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允许被包容其中。

对于抢劫案件中的情况严重的情节案件就需要加重案件的惩罚,这样不仅严惩了犯罪的抢劫犯,也有效的预防了抢劫罪的
发生,所以抢劫罪会根据犯罪人当时犯事的情节可以加重罪行,以上为具体的抢劫罪加重的类型,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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