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制度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制度在2023年的中国保险市场,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有效管理再保险事务,并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在2023年制定了全新的再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
一、再保险的定义和重要性再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风险再分散给其他保险机构的行为。
再保险的目的在于降低单个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承担压力,并增强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再保险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再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再保险风险评估和分类在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将加强对再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分类管理。
通过对再保险合同和重要合作伙伴的评估,将再保险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对再保险风险的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潜在的经营风险。
2. 再保险合同管理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和资本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将建立更为规范和系统的再保险合同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包括合同谈判、签署、执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以确保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再保险风险溢出监测和控制再保险风险溢出是指再保险程度超出预期,导致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承担增加的情况。
为了避免再保险风险溢出对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将加强对再保险风险溢出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建立相应的指标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再保险风险溢出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再保险合作伙伴管理再保险合作伙伴是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支撑。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将加强对再保险合作伙伴的管理。
这包括合作伙伴的选择、评估和监督等方面。
通过建立严格的合作伙伴准入标准和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合作伙伴的质量和稳定性,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5. 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监管在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保险团队规章制度

保险团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团队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团队管理制度,加强保险团队建设,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确保保险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具备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四)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人员业绩考核制度,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合规、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其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本规章制度要求的销售人员予以清退。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产品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确保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或者不当使用。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保险业的兴起,保险公司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中所承担的重要作用与责任也日益凸显。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再保险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使其在再保险市场中的再保险安排更加谨慎、更加合理,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再保险经营效益的目的。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自身风险控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基本特征如下:(1)风险管理思想先进科学。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识别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风险,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对再保险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加以量化、评估和控制。
(2)再保险管理规定统一。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规定再保险协议签订流程、再保险风险评估过程等内容,确保再保险业务符合公司得策略和规定。
(3)再保险经营模式合理。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制定再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公司的业务定位,制定成本把控、风险监测、报告制定等控制措施,使再保险交易平衡风险和回报。
(4)再保险合同约定明确合规性。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保护公司和其客户的权益。
二、制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必要性1、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工作规范化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制度化、规范化理念的体现。
财产保险公司应优先制定统一的再保险管理规范作为再保险活动的标准,对再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再保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再保险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合理调配再保险资金再保险管理规范能够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实现有效的再保险资金管理。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是国家发布的关于再保险业务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维护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以其自身财力为基础,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将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或合作伙伴,从而改善其风险管理能力,改善其资本结构,提高其服务水平,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活动。
二、规定 1. 经营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再保险业务,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才能生效。
2. 再保险条款及准备:在开展再保险业务前,保险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再保险条款,包括责任范围、责任期限、支付方式及价格等,并做好再保险准备工作。
3. 报告披露: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时,应当如实、准确的在其再保险报告中披露再保险业务的情况,包括承保金额、条款及价格等。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务时,一旦原保险人未能履行责任,保险公司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5. 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在开展再保险业
务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等,以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
保险人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人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三、分类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等级。
1. A级保险公司:资本充足、风险管理严谨、经营稳健、服务质量高、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
2. B级保险公司:资本较为充足、风险管理较为严谨、经营较为稳健、服务质量一般、较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
3. C级保险公司:资本较少、风险管理不够严谨、经营较为薄弱、服务质量差、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一般。
4. D级保险公司:资本不足、风险管理混乱、经营严重失误、服务质量极差、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恶劣。
四、分级管理原则1. 全面评价:评价保险公司时应综合考虑其资本实力、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
2. 分级分类:根据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3. 管理压力:对于D级保险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风险防范,加强监管措施,促使其整改提升。
4. 激励引导:对于A级、B级保险公司,采取激励政策,引导其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稳健发展。
五、分级管理内容1. 资本管理各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合理确定资本金水平,履行上缴资金的义务,确保资本充足。
2. 风险管理各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3. 经营管理各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业务创新,提升业务规模。
4. 服务质量各级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避免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过高给市场带来的风险,保护再保险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是指在某一再保险市场中,少数再保险公司集中控制着大部分的再保险业务,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操纵,反垄断等问题。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再保险公司监管再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再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作对整个再保险市场都至关重要。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对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再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再保险公司合规运营。
二、保险产品设计再保险市场的产品多样性很强,各种再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对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至关重要。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规定了保险产品设计的原则和要求,对再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赔付条款等进行规范,确保再保险产品的合法、合规、合理。
三、再保险市场监测和预警再保险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是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基础。
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和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风险事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四、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再保险市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保护再保险市场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再保险公司和市场主体按照规定披露市场信息,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五、市场竞争和防止操纵再保险市场需要充分的竞争,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防止再保险市场操纵和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环境。
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再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健康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再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再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五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为分散风险、转移责任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再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原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再保险责任范围;(四)再保险责任限额;(五)再保险费用;(六)再保险赔款支付方式;(七)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再保险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再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再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已经报保监会备案;(三)再保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再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再保险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再保险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再保险业务合规、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见稿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模板

见稿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 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 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 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 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 是指保险人与其它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 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向其它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 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它保险人约定, 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向其它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 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 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 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 是指承接其它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 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 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它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 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 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 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 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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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摘要:1、总则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管理2.1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2.3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2.4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2.5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单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限额)的考量原则。
2.6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资产可摊回性的评估原则。
2.7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披露流程;2.8 财产保险公司应确立再保IT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目标,并组织实施。
3、再保险运营管理3.1 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3.1.1 合约分保业务部门及人员设置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合约分保业务,并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1.2 合约组建/续转财产保险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构成、风险状况、累积责任、资本金、净资产、市场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组建/续转再保险合约。
合约最终条件是再保险双方自由洽商的结果,但合约条件不应违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通常做法。
比例合约组建/续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再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及确定责任限额的大小)、分保手续费、账务条款、除外责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组建/续转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并确定: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购买成本)、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险位/事故/赔付率)、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等。
3.1.3 合约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在再保合约条件确定后,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100%)、合约责任自留情况的出现。
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合约自动承保能力为合约完全分保时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为避免再保险信用风险过于集中于单一或少数再保险接受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再保险份额进行额度管理,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3.1.4 再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再保业务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款管理;报表报送;赔案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统计分析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约约定或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1.5 IT系统的开发与完善IT系统是再保险业务开展的重要保障,分保账单、结算、统计分析等所有工作都需要IT系统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IT系统。
3.1.6 应收账款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分保应收账款的管理,严控分保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分保应收账款引起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来解决长期分保应收分保账款问题,可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方式进行催收,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
财产保险公司需与再保险接受人定期核实分保应收款项,确保诉讼的时效性。
3.1.7 合约结清合约再保险双方按照比例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财产保险公司可选择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结清合约或与再保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结清合约时,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要符合实际情况。
3.1.8 账单及结算管理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再保合约条件约定进行账单编制、签发、确认归档、余额结算等。
在操作过程中,再保险双方都应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做到及时、准确。
账单及结算管理涉及公司间的资金流动,财产保险公司应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授权体系。
3.1.9 赔案管理赔案管理包括普通赔案管理和大赔案管理。
普通赔案赔款的摊回直接在合约账单中完成;大赔案在合约估计损失超过合约约定发送损失通知金额时,分出公司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根据再保险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关赔案资料并配合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赔款达到合约约定现金赔款要求时,分出公司可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现金赔款通知,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在赔款资料准确全面、保险责任成立和最终保险损失不小于现金赔款金额的前提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返还给再保险接受人。
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
但合约明确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不承担责任的赔款除外,坏账、公司倒闭等财务风险除外。
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分保比例计算再保赔款摊回金额,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巨灾的约定时间,分出公司摊回时要选择合适的事故/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合约进行摊回。
3.1.10 未决赔款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统计再保险业务的未决赔款数据,并把有关数据按再保险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给再保险接受人。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高未决赔款数据的准确性和降低数据的波动性,不应人为操控未决赔款数据来改变或暂时掩盖合约业绩的真实情况。
3.1.11 数据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业务数据管理,特别是保费数据、已结赔款数据、未决赔款数据、巨灾损失数据、修改或变动数据等。
数据管理中遵循“准确性、可查性”的原则。
在“准确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多级复核制度和对应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一数据的准确性;在“可查性”原则下,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个数据形成的原始数据都进行记录,具有复杂计算过程或公式的数据对过程或公式也应记录。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合约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如分保数据的变化趋势、累积责任等,从数据变化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管理优化。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有关业务数据;按照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有关业务数据或业务报表。
3.1.12 档案管理再保合约业务档案管理主要涉及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电话记录等,管理中做到全面性和规范性,以保证在人员、机构变动或外部、内部审计时有案可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全面性是指与业务相关的资料都要有保存,包括日常电话往来也应进行电话记录;规范性是指应为业务档案的归档、查询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制度,保证归档合理、查询快捷。
3.1.13 合约使用指引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合约的最终条件,制定与再保险合约相匹配的“合约使用指引”或“承保指引”,指导承保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再保险合约。
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合约保障的险种、除外责任、自留额、险种的自动承保能力、特殊申报、出险通知规定等。
对续转的再保险合约,需对当年合约条件发生变化的地方作出说明,避免承保部门出现经验性错误。
非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保障险种范围、起赔点和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出险后如何摊回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承保指引对承保人员进行合约再保业务知识培训。
3.1.14 合约使用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合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错误使用合约情况的出现。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自留额使用是否正确、合约承保能力选用是否正确、分保比例是否正确、危险单位划分是否正确和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正确、赔案资料是否真实完备、赔款摊回金额是否正确等。
3.1.15 调整保费在非比例再保险合约中,若合约保费采用调整保费的形式,合约到期后,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约约定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约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编送调整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
3.1.16 渠道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选用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建立合理、可靠的分保渠道,保证合约分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1.17 业务安全财产保险公司在保证合约分保业务安全的基础上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
重点关注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分保业务安全应急机制,保证再保险接受人出现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合约分保业务的安全;在再保合约条件中,应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的规定。
3.1.18 危险单位划分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比例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划分方法指引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