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路工程(Y044黄龙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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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路工程(Y044黄龙至上院)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依据来源: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的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涵江区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路工程(Y044黄龙至上院)》(全长10.344公里)施工图设计文件(全一册);
二、工程量清单具体说明:
1、建设单位方面的说明:
1.1、风险费按1%计取。
1.2、本工程的行车干扰按照51~100计取。
1.3、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
1.4、本工程的运杂费按照10Km计取,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5、本工程的苗木不是自办运输。
1.6、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交通设施不计入本次预算。
2、设计单位方面的说明:
2.1、图号S2-02安全设施工程数量汇总表中单柱式标志牌□60cm*60cm的数量3(根据S2-03第一页),起点交叉口被交路指示牌位于修建边界外,不纳入数量表。
2.2、图号S2-13双柱式标志一般构造图第2页说明3中垫以10cm厚C15素混凝土垫层,尺寸为1110*1010*100,数量另计。
2.3、S2-19混凝土护栏一般构造图第2页每延米防撞护栏工程数量表中C20小石子混凝土改为C25细石混泥土,数量不变,用于钢管桩内灌注。
2.4、S2-19混凝土护栏一般构造图第1页C15素砼硬化路肩加宽处的工程量在第2页每延米防撞护栏工程数量表中未体现:补充C15素混泥土每延米数量0.000222立方米。
三、预算价具体说明:
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3、《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
5、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的通知(试行)(闽交建〔2008〕4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7、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及公路工程“四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闽交建〔2013〕122号)
8、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定额人工费标准的通知》(闽交建〔2014〕162号),人工预算单价(莆田市)按61元/工日(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0、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6〕54号,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1、材料单价:
11.1、中(粗)砂、粘土、片石、块石、砾石(河卵石)、乱毛石、碎石(2cm)、碎石(4cm)、碎石(6cm)、碎石、反击破碎石(2cm)、反击破碎石(4cm)、路面用碎石(1.5cm)、路面用碎石(2.5cm):参照“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2019年1月份莆田市交通工程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汇总表》涵江区料场价+建设单位说明的10KM运杂费(包括装、卸、运、采保、消耗等)计取“除税价”的材料信息价。
11.2、除上述所列材料(11.1)以外,其余材料按2019年3月份《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莆田地区(主办: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除税价”进行计取。
12、工程取费类别(依据“交办公路[2016]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工程所在地:福建莆田;
(2)、费率标准:福建省标准(含交通部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闽交建[2012]4号关于转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冬季施工:不计;
(4)、雨季施工:II区6个月;
(5)、夜间施工:不计;
(6)、安全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计取“安全生产费”专项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的1.50 %;
(7)、临时设施、施工辅助:计取;
(8)、工地转移:不计。
(9)、沿海地区、高原、风沙施工:不计;
(10)、行车干扰:按51-100计取(依据建设单位的回复);
(11)、规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闽交建〔2008〕91号计取;
(12)、工伤保险费:按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计取,在造价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工伤保险费”,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
(13)、基本费用:计取;
(14)、食品运费:不计;
(15)、探亲路费、取暖补贴:不计;
(16)、财务费用:计取;
(17)、利润:7.42%(依据:交办公路[2016]66号);
(18)、税金:9%(依据:闽建筑【2019】11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