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概述》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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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一、(四)继承的分类
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以分为财产继 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 和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继承可以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关系的人数,继承可以分为共同 继承和单一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 本位继承 和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法第6条规定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
案例2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 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 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 8 个月身孕 。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 4 斤重的 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出生 3 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 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被继承人 生存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 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 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 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 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PPT课件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继承法概述 PPT课件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积极财产
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 • 公民的合法收入;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 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
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 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 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 的生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 )
【PPT】继承权篇
案例分析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 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 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 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 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
3.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 财产,具有限定性。 4.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 统一体,具有总体性。
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与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 内容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有公 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 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先所立遗嘱 内容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人重新订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 声明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仅及于特定的被继承人。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 得代位继承。 (3)确认丧失继承权,原则上对善意第三人不 发生效力。
继承ppt课件
受托人和受益人。
无人继承
无人继承的定义
无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 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愿意或者无法继 承遗产的情况。
无人继承的处理方式
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归国家或 者集体所有。如果被继承人是少数民 族,则遗产归该民族的集体所有。
CHAPTER 03
继承法的原则与规定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性别、年龄、职业、身份等,都应当平等地享 有继承权。
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的定义
诉讼解决是指当事人通 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 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 手段。
诉讼解决的优势
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和强制性,能够为当事 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和救济。同时,诉讼解 决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
诉讼解决的适用 范围
诉讼解决适用于各种类 型的纠纷,包括继承纠 纷。在继承纠纷中,当 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02
调解处理的优势
调解处理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 讼时间和成本的浪费。同时, 调解处理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 隐私,避免法庭审判带来的负 面影响。
03
调解处理的适用范 围
调解处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继承 纠纷,特别是家庭内部纠纷和相 对简单的财产继承纠纷。在调解 过程中,调解人会根据当事人的 具体情况和需求,提出合理的解 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通过继承,可以建立类 之间的层次结构,使代 码更加清晰和易于理解
。
继承的起源与历史
面向对象编程的创始人,如 Simula和Smalltalk,都支持类 和继承的概念。
在C、Java和Python等现代编 程语言中,都支持类和继承的 概念。
继承权PPT课件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一) 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 则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容他人 改变。但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按自己的意 愿从法定继承人中任意确定遗产继承人及 其继承份额,而不受该法律规定的限制。
(三)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而取 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以下两类人:
1.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
承方式,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 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称为遗 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其主要特征在于:
(一)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 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明示的意思表示 的实现。
(三)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 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四)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及其有效条件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4.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 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 3.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法pptPPT课件
第10页/共30页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1页/共30页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第1页/共30页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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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7页/共30页
•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第27页/共30页
•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28页/共30页
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感谢您的观看!
第30页/共30页
第16页/共30页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1页/共30页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第1页/共30页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6页/共30页
•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7页/共30页
•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第27页/共30页
•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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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继承法PPT演示课件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9
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10
(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15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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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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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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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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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继承法概述普法讲座PPT课件
第3页/共21页
继承中的要素
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 财产的人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被继承人
遗留财产的人
遗产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4页/共21页
继承法
Inherita产继承权原则
二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三
养老育幼原则
四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 原则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 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
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案例二
罪犯王某,家中兄弟三人排行老二,父母对 其三弟较为偏心,对王某不管不顾。父母去 世后,家中留有老屋五间,父母遗愿老大两 间、老二一间、老三两间。王某心生不满, 怀恨在心,持刀将老三杀害。构成故意杀人 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王某对其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第8页/共21页
继承的方式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 通过判决作出 。
第7页/共21页
思考:正在服刑的罪犯、曾经坐过牢刑满释放的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一
罪犯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正在监狱服刑。其父亲因病去世, 家中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若干。李某兄长 称,李某从小不听话,惹父母生气,又吸毒 又贩毒,在监狱坐牢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所以父亲留下的遗产李某无权继承。 问:李某对其父亲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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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的要素
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 财产的人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被继承人
遗留财产的人
遗产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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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Inherita产继承权原则
二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三
养老育幼原则
四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 原则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 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
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案例二
罪犯王某,家中兄弟三人排行老二,父母对 其三弟较为偏心,对王某不管不顾。父母去 世后,家中留有老屋五间,父母遗愿老大两 间、老二一间、老三两间。王某心生不满, 怀恨在心,持刀将老三杀害。构成故意杀人 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王某对其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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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方式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 通过判决作出 。
第7页/共21页
思考:正在服刑的罪犯、曾经坐过牢刑满释放的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一
罪犯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正在监狱服刑。其父亲因病去世, 家中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若干。李某兄长 称,李某从小不听话,惹父母生气,又吸毒 又贩毒,在监狱坐牢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所以父亲留下的遗产李某无权继承。 问:李某对其父亲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第12页/共21页
继承法ppt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1)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继承法的直接 规定,而遗嘱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被继承 规定,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 (2)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而遗嘱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替 代,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法律地位一般不能被 替代。 替代。
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二、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 —— 嫡长子继承制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2)封建社会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管理人; 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人;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主体
内容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第一章 继承制度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收养制度——乞养。 收养制度——乞养。 乞养
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二、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 —— 嫡长子继承制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2)封建社会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管理人; 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人;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主体
内容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第一章 继承制度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收养制度——乞养。 收养制度——乞养。 乞养
继承法律制度课件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 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 处理?
法律制度
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有四个主要特征: 1. 遗嘱是一种单方作出的行为,只要具备法定 的方式,不违背法律的要求,即生效力。 2. 遗嘱是因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效力的行为。 3. 遗嘱是要式行为 4. 遗嘱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财产行为。
法定继承在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 全体继承人接照近亲属亲等的远近,以均等分配 的方法进行继承。
法 律 制民度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根据是以一定的自
然人与死者生前有无婚姻和血亲(包括自然血亲 和拟制血亲) 关系以及某些自然人与死者生前 生活上的密切程度为标准而确定的。
的
历
史
资本主义法
发
展
社会主义法
法律制度
继承法
一、 继承概述
(一)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
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法 律 制民度法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 律 制民度法
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 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 ,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 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 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 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 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 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 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 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 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 方发生纠纷。
法律制度
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有四个主要特征: 1. 遗嘱是一种单方作出的行为,只要具备法定 的方式,不违背法律的要求,即生效力。 2. 遗嘱是因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效力的行为。 3. 遗嘱是要式行为 4. 遗嘱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财产行为。
法定继承在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 全体继承人接照近亲属亲等的远近,以均等分配 的方法进行继承。
法 律 制民度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根据是以一定的自
然人与死者生前有无婚姻和血亲(包括自然血亲 和拟制血亲) 关系以及某些自然人与死者生前 生活上的密切程度为标准而确定的。
的
历
史
资本主义法
发
展
社会主义法
法律制度
继承法
一、 继承概述
(一)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
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法 律 制民度法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 律 制民度法
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 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 ,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 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 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 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 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 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 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 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 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 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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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四、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否作为继承制度的基本
原则,在学者中有较大的争议。否定说认为,
三、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接受遗
产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权的表示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进行; 2、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必须以明示方法进行; 3、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4、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后,一般来说,不能
翻悔。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强调的是犯罪目的和动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一般说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
经常性、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可认定 为情节严重;如该继承人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 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 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簒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簒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 困难的,可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确认丧失继承权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 丧失的是具体的民事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能力。 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对此有不同立法)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
遗产。
三、继承的分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转继承 法定继承包括代位继承
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均为遗产;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3、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养老育幼的原则 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要保护老、幼、残的利益;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的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4.继承权以转移财产归属为内容。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继
承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 承参与人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继承参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见证人、遗嘱 执行人、遗产债权人、遗产债务人。
被继承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的权 利能力终于死亡)
第五编 继 承 权
第十九章 继承制度概述
目录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 产和其他合法财产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财 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中的 相关概念:
遗产——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
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
二、继承关系的特征 1、继承关系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
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
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
放弃行为无效;继承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的,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被侵害的几种表现 (1)非继承人非法占有了被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开始后,在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登
记时,某继承人受到不法排斥; (3)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
某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受其他继承人侵占; (4)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第
2.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 合法财产,如财物、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
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遗产继承活动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放弃与恢复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指定而取 得。前者为法定取得,后者为遗嘱取得。
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 (5)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在被确认丧失
继承权后,仍然不返还遗产。
2、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
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继承 遗产的权利。继承人的这一权利,称为继承 权恢复请求权。
继承权恢复(遗产诉权)的成立要件: 1、无继承权人已事实上占有遗产; 2、遗产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 3、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有如下法律事实:
1.继承人出现即出生、收养、结婚等关 系的形成; 2.被继承人死亡。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其需要的法律事实为: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 2.立遗嘱人死亡。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
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谋种罪行或者 有其他无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原 来享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 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强调的是故意,既遂还是未遂不论。
继承权的产生不是以是否尽过义务为前提,
因为,法定继承以身份关系为前提,遗嘱继
承的前提是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第三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
生前确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 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绝对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身份为前提的财产权; 3.继承权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