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韩世远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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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梁彗星、韩世员word精品文档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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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讲座梁慧星韩世远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

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

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

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

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

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

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篇一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这一路的阅读体验,那可真是让我感慨万千啊!说真的,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就在犯嘀咕:“这厚厚的一本,能看得进去吗?”也许是我小瞧了自己对知识的渴望,没想到读着读着,还真就入了迷。

书里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一开始就像一道道难以跨越的坎儿。

我心里直犯愁:“这都啥跟啥呀,怎么这么复杂?”但耐着性子读下去,我发现作者的阐述居然能逐渐把这些晦涩的东西变得清晰起来。

就拿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这些章节来说吧,原本我觉得这些概念干巴巴的,没什么意思。

可韩世远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就像是把枯燥的条文变成了活灵活现的故事。

我突然觉得,哇塞,原来合同法也可以这么有趣!不过呢,读的过程中我也有纠结的时候。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但又不敢确定,心里想着:“我真的理解对了吗?”也许这就是学习新知识的必经之路吧。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以前对合同法一知半解,现在感觉有了更系统的认识。

但我也清楚,这只是个开始,可能我所理解的也只是皮毛。

总之,读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这一路,有困惑,有惊喜,有犹豫,但真好,让我收获满满!篇二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说起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我可得跟你们好好唠唠!刚开始,我是被老师要求读这本书的,心里老大不情愿了,想着:“这能有意思吗?”结果呢,一读起来,还真就被吸引住了!这本书里的内容,那可真是丰富得像个宝藏库。

不过,我得跟你们说实话,有些地方真的是把我绕得晕头转向。

我就一直在想:“这到底是说的啥呀?我是不是太笨了,咋就搞不明白呢?”但是,当我坚持读下去,慢慢琢磨,突然就有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就好比在黑暗中摸索了好久,终于找到了那一丝亮光。

比如说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块,作者分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一边读一边就在想:“原来生活中那些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背后还有这么多门道呢!”不过呢,读的过程中我也会质疑自己,我理解的对不对呀?也许我只是看到了表面,没领会到深层的含义。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是XX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书名:合同法总论图书编号:861304出版社:定价:ISBN:750364756作者:韩世远出版日期:XX-04-01版次:1开本:16开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

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前言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九节预约与本约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第三节承诺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有效合同第三节无效合同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履行的主体第三节合同的内容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第七节履行的抵充第六章债权的保全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第二节不可抗力第三节情事变更第四节履行迟延第五节履行不能第六节拒绝履行第七节不完全履行第八节债权人迟延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债权让与第四节债务承担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解除第三节抵销第四节提存第五节免除第六节混同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第四节强制履行第五节赔偿损失第六节违约金第十一章合同解释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第二节狭义的合同解释第三节补充的合同解释第四节修正的合同解释第十二章合同法及其周边第一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第二节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主要文献法条索引事项索引人名索引后记。

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梁慧星 韩世远合同法讲座(经典中的经典)

梁慧星 韩世远合同法讲座(经典中的经典)

合同的目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合同的目的、原则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

《合同法》_-超级完全版

《合同法》_-超级完全版
绪论
【教材】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0/10/7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同总论
第一篇 合同的概念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1.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
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 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 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2.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 由)。
3.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4.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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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 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 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 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 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是一本探讨合同法的学术著作。

作者韩世远是中国法学界著名的合同法学者,本书是他对合同法的全面阐述和研究总结。

本书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合同法的概念、构成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其中,作者通过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效力问题,并从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角度出发,探讨了合同法的演变过程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分析了合同的履行和解除问题,详细讨论了合同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内容,并重点探讨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的规范问题。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并探讨了合同法的解释问题,对很多争议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总的来说,《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是一本权威性很高的合同法学术著作,对于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学生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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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韩世远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韩世远

合同法上的履行不能问题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20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 9 9 9年颁行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学术研究还是实务经验,都较以前有了更多的积累。

适时地梳理相关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展示学术研究的新进展,另一方面可提出实务中的新问题,进而增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互动。

为此,本版特开办“合同法理论与实务专题” 。

本专题是开放式的,理论界及实务界来稿均在欢迎之列。

来稿就合同法的具体问题,可梳理学说构成,可描述实务现状,可比较中外差异,亦可揭示理论与实务的距离。

但求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一、传统民法中的履行不能问题履行不能是民法上的基本问题。

将履行不能加以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系德国19世纪注释法学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所接受。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深受其影响。

这种理论将履行不能区别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并交叉结合成四种类型,分别探讨相应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在1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在1月5日交付。

如果该画在1月1日灭失,便构成自始客观不能;如果该画在1月1日被盗,则构成自始主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灭失,则为嗣后客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被盗,则为嗣后主观不能。

自始不能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原则上合同无效。

这是大陆法系学说上的通说见解,其依据在于罗马法上的Impossibilium mulla obligatio est(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债)教条。

该教条为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

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缔约上过失责任相关规则处理。

自始主观不能是否亦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争论,有力说倾向于承认合同有效。

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

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合同法图表韩世远

合同法图表韩世远

合同法图表一、迟到的承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三、债务的种类
四、合同的义务群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五、买卖合同与互易合同。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

梁慧星、韩世远合同法解读下半部分合同解除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

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

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

用一个新的合同终止了原来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成立、生效当然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

这就叫作协商解除,协议一经达成、生效,原来的合同就消灭、解除。

这是第一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现在同志们翻回到45条。

45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附上一个条件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上规定了将来发生某种事实,或者不发生某种事实,这个合同的效力就怎么样、怎么样,如果用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这就叫生效条件,如果用来决定这个合同的消灭,就叫解除条件。

现在要指出的是,45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这是解除合同的第二种方式。

再看93条第2款,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第2款规定的解除条件和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是不是相同?它不是一回事。

45条规定条件成就合同就消灭,而93条第2款规定,不是说条件一成就合同就马上消灭,而是条件成就时发生解除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消灭,解除权人不行使权利,合同不消灭。

既然有了附解除条件为什么还要搞一个解除合同的条件呢?这是因为立法政策上考虑,按照附解除条件,条件一成就合同就消灭,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当事人即使想保留这协议解除下面请同志们看第93条。

93条开始是合同的解除。

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要按照第二条确立的合同的定义,平等的当事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93条第1款规定的不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吗?因此这个协议也是一个合同。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所订合同是效力未定吗?
对于合同法第51条,时下比较流行的解释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韩世远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1999/11/23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写作年份】1999年
【正文】
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意义重大。然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时下流行的学理解释认为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所以该问题仍有澄清的必要。
但是,这种“效力未定说”存在如下不足:其一,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则合同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自然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并不足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相对人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这对于相对人并不公平。其二,“效力未定说”实际上并没有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即没有区分合同与履行合同的结果,将合同的效力完全决定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实际上仍然奉行了“所有权高于一切”,没有保护交易安全。其三,“效力未定说”并没有充分注意合同法第51条与后面条文的关系,对此下面还要说明。其四,即使将来物权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但一方面“效力未定说”所得出的结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或者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却使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这在解释上不无矛盾之处。

韩世远 合同法学

韩世远 合同法学

韩世远合同法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b.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c.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内容a. ①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予以明确。

b. ①甲方应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乙方应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向甲方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成果后,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支付报酬。

c. ①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

③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第三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对方商业秘密。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① 合同签订是为明确合作细节,保障双方利益。

② 本合同的实施是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避免纠纷。

④ 本条款的目的为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双方共同推动项目发展。

1.2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合作,确保合同的各项条款都能得以实施。

① 合作内容明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②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共同努力推动项目进展。

③ 合作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

④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1.3 双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① 甲方负责:。

② 乙方负责:。

③ 双方将定期进行项目评估,确保合同目标实现。

④ 双方应以诚信为原则,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条保密条款2.1 双方确认,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技术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① 双方应对所涉及的机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② 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具体内容。

③ 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④ 保密信息的保护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子邮件、技术方案等形式。

2.2 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韩世远合同法学读书笔记

韩世远合同法学读书笔记

韩世远合同法学读书笔记a. 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本合同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信息a.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信息a.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同目的与范围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b.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业务合作。

① 提供产品或服务;② 完成项目或任务;③ 交换信息与技术支持。

第五条合作内容与方式a. 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乙方负责完成项目或任务。

b.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各自义务。

① 定期召开会议,沟通项目进展;②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保持沟通;③ 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和文件。

第六条付款方式与期限a.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款项。

b.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违约责任a.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 支付违约金;② 恢复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③ 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範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係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範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儘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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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博士:)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

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

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

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

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

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

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

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

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

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

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

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

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

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

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

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

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

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

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

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第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对待给付则可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从给付义务是否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看具体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具体的目的,来判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能不能形成对待给付。

如在上面提到的买马的例子中,如果买方追求的目的是用这匹马去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交付血统证明书,使得马匹没有资格参赛,就令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时,提供血统证明书虽然是一种从给付义务,但也可以和支付价款这一主给付义务构成一对对待给付义务,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形。

而附随义务一般不能与主给付义务构成同时履行抗辩。

一方如果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第三,如果未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发生合同解除权,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通常不能发生解除权,当事人只能请求赔偿,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以上三点是从一般原则上来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主要差异。

总的来说,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都是围绕着主给付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圆满履行、促进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而出现的。

那么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又有些什么差异呢?通常在理论上认为,从给付义务可以单独以诉的形式请求。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附随义务通常说来不能单独以诉的形式来请求履行,只能与给付义务一同请求履行。

附随义务的功能主要有这样两大类:第一,辅助功能。

即附随义务是为了促进合同目的得到最圆满的实现而出现的。

比如在一个买卖陶瓷花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付款、交货是主给付义务;而商店应将花瓶妥善包装,让买主可以比较方便地携带的行为就是一种附随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使主给付义务得到比较圆满的履行,辅助合同目的得到比较圆满的实现。

如出卖一家牛肉面餐馆,出卖以后通常认为卖方还有一项附随义务,即卖方不应当在此餐馆附近从事相同类型餐饮业的经营,不能有竞业的行为。

第二,保护功能。

附随义务的这种保护功能虽然没有在法律直接作规定,但在法律的解释上、学术上一般认为附随义务也包括保护义务。

比如请一装修工人装修房屋,如果屋主在房内铺有地毯,那么装卸工人在刷油漆时就应当注意不要污染了地毯,这就是保护义务。

这种义务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财产、人身的安全不是侵害。

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什么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甲乙双方,甲方是一个妇女,乙方是一家妇产医院。

该妇女在生育后去妇产医院做结扎手术。

在这一关系中,妇女委托医院进行手术等事务并相应地支付价款,理论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委任的关系。

后来由于医院所做的手术有瑕疵,使该妇女再度怀孕。

该妇女在去这家妇产医院检查后发现身体中留有了一块纱布。

由于该妇女对乙方医院已失去了信任关系,因而要求到其他医院治疗。

在要求转院的同时,妇女要求妇产医院提供她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资料,但受到医院的拒绝,由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在争执的过程中,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开了这位妇女曾患有性病,从而发生纠纷。

在这个事例中,甲方支付医疗费、乙方为甲方做结扎手术是主给付义务,其履行有瑕疵就构成了不完全履行。

这种不完全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的话,还可以发生其他的违约责任。

甲要求转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资料的义务就可以认定是一种从给付义务。

对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甲可以通过诉的方式来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医院履行交付资料的义务。

医护人员对于医疗过程中知悉的病人的隐私应当保密,这就是一项附随义务。

如果违反了保密这一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了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违约的行为,甲也可以对于就此造成的损害请求给予赔偿。

除了保密义务以外,在这个案件中还发生了保护义务的违反: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为病人妥善地进行手术的义务。

而本案中医生将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就构成了对保护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同时,这种保护义务的违反也可以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这时就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以上我们谈了一下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这种义务群中最核心的是主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的外围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之外还有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发生具体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等附随义务。

这样,我们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到所谓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就是这样一个从核心到边缘逐渐地、不断地展开的整体。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依据第61条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形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通过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法律就作出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补充当事人意思的欠缺。

如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规定不明确的时候,法律就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以明确应如何履行合同。

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促进交易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表现。

这次的《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的一大差异就表现在其在立法精神上贯穿了尽可能促进交易的这样一种指导思想。

具体表现在第12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再像原来的《经济合同法》那样规定为主要条款、必要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条款合同就无效;而是规定了一种提示性的条款。

在后面的合同效力部分中,按照原来的合同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这次许多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效力不确定。

在"合同履行"一章中也规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实际上都贯穿了促进交易的指导思想。

第63条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情形。

明确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逾期交付标的物(也称为迟延履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迟延付款(也称为受领迟延或债权人迟延)应遵循的价格法则。

第64、65条涉及第三人的问题。

第64条规定在利于第三人的合同中如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结论实际上也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得出的。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仍然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发生违约时也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形。

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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