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通过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但是,由于我省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城乡建设进入新的高峰期,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仍呈多发态势,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实现无新增违法建设目标的有力措施和保障,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高度,认识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要正确处理热情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关系,纠正严格执法会影响经济发展和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错误观念,纠正重许可、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罚的倾向,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强化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冀建质[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把关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严格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获得认定后,应保持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撤销其认定,保证机构资格满足标准要求。
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登记考核制度。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审查工作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依法清出审查人员队伍,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保证审查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完善市场监管、审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明确审查程序、时限和工作标准要求,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应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系统。
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专业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息统一纳入管理系统中,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业绩,施工图审查工作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二、专项整顿范围凡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的单位,以及在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质量情况,均为本次专项整顿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工作内容(一)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办公场所、机构管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冀建法〔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7〕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4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冀建工函〔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
析与对策》的通知
冀建工函〔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运用国家现行规范与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助力雄安新区和2022冬奥会项目建设,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写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
该书
总结了历年来国家和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的常见质量问题,并分析提出了对策,对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0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4〕562号2004-12-17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4〕562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冀建法改〔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
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
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五)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给予协助与配合,以各种理由、形式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冀建质[2011]290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一)审查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齐全到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荣获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可不超过75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本审查机构以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只能为其所从业审查机构所依托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设计厅•【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冀建法规[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规[2000]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九月一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冀建[2009]410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2009]4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行为,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图纸审查效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参加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有关部门,应立足于审查规划和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有效,对资质高、信誉好的规划和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可从简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主要依据刚性规划条件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国家规划和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的执行情况,只进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的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核实。
建设单位应对其报审图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连续三年未出现违反工程建设和民用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及其他建设行政违法行为的甲级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有关部门主要对其设计的施工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一般不进行技术审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型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及对备案抽查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依法进行技术审查。
审图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工程建设和民用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查,但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不得超审或漏审,不得拖延审查时限。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
记录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
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㈠以欺诈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㈡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㈢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连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㈣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㈤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㈥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㈦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觉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㈠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㈡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㈢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㈣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㈤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和证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㈥对处理结果和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并载入有关数据库,纳入其信用档案;
公布、公布的保留时刻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形的,能够向设区市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实,经核实发觉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咨询题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对经核实发觉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符合事实的,坚持原记录,并告知提起异议者;对因记录错误,对被记录者造成财产缺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一年内累计有5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者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撤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公布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治理的监督检查,对发觉的咨询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对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表: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