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word格式 (4页)
劳动合同法论文
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在《劳动合同法》的新框架之下,对我国企业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本文中,笔者就《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劳资关系影响分析自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支持和质疑的声音都十分响亮,一时间两种声音势均力敌。
就关注的程度来讲,《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史上没有一部法律能够望其项背,它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引发了时间相当长的激烈辩争。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
因此,广大劳动者对于法律的颁布热烈拥护;用人单位则对这一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但是总的说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一、为劳资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主要标志。
面对目前在社会上许多企业不与劳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就意味着,过去的认定产生的劳动关系“合同标准”变成了目前的“用工事实标准”,进一步说就是,企业在雇佣劳动的时候即使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存在用工事实或者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即承认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该劳动者就可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受一切权利,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企业假如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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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
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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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范文(可编辑)精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活动单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间:年月日下午点主题: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及疑难问题嘉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网友:下午好!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天我们深圳政府在线请来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以及局相关部门的领导来到“政企通”直播室为大家就有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它的适用范围、及其必备条款等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权威的解释欢迎大家在网上提问积极参与。
首先李滔副局长将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
有请李局。
李滔: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参加深圳政府在线“政企通”活动和大家对话沟通。
《劳动合同法》将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史的一件大事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对广大企业、员工及劳动保障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距离正式实施仅仅有一个月时间社会各方面对此十分关注因此我们选择《劳动合同法》作为今天与网友交流的主题。
首先我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
《劳动合同法》共有章条与《劳动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九大变化:变化之一:劳动合同期满须付经济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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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法论文篇一:劳动法论文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赵林浩 201X1098 11管科0班管工学院摘要:《劳动合同法》从201X年全国人大公布到201X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也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该法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我认为,新劳动法作为一部法律,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不可能尽善尽美。
正如目前一些讨论中提到的,它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
让我们从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金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这部法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以前《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所以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处罚。
所以很多企业都注重签订合同了,而这种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前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前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
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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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法的回应与完善探讨论文眼下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处于叠加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存在一些产能过剩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因为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对于环境资源的约束也不断提升,这些不利因素在形势发展下也持续增大。
同一时期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对我国发展势头和战略部署进行把握,同时这也属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线。
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劳动法作为目前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律也成为了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劳动法的回应和完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改善的策略。
一、劳动关系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其的影响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适应的重要举措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也就表明我国逐渐从需求决定型经济转变为供给决定型经济。
目前我国供给决定型经济主要含义是经济体自身的产量主要经由供给或是劳动力资本设备生产要素来构成,不是仅仅由投资,消费和外貌等决定。
在我国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可以进一步对供给侧结构提高适应程度以及灵活程度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其生产力的增强,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打破相应的结构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
但是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较为困难,因此在实施的时候速度比较慢,劳动力作为我国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属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伴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会产生相应的变革。
在劳动力产生变革的同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基于劳动就业进行分析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行政机制的保护下,其就业率会不断提升。
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加强,增加了市场淘汰机制,同时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会被市场淘汰,这时就导致新兴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生产挑战,从而提升了劳动力的失业风险。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论文篇一:劳动合同签订对策论文劳动合同签订对策论文摘要:作为劳动者,首先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真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及时了解国家现行的政策方针,发生劳动纠纷时,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维权,真正做到知道维权、敢于维权、知道如何维权。
解决好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对保持单位内部稳定及社会稳定具有直接的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随着就业人员成分的变化,有些内部隶属“在编”的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并且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内部招录人员不在编制之内,劳动合同签订已经成为单位内部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现状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改变了过去二元封闭关系,强化政府责任,构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稳定的三角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细化、规范化。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从XX 年7 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工作,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
在此次检查中,部分企事业单位中的中小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依然严峻,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十分低下。
尽管《劳篇二:《劳动合同法》论文XX年10月18日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摘要】: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八周的学习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与了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劳动者一、引言一直以来,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表现为劳动者为了工资,不能不作出让步。
2018年关于对拟定《劳动合同法》的认识-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关于对拟定《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
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
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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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论文4论劳动合同法与民事合同的关系摘要:历经两年讨论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 201X 年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贯穿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旨和目标,对现行立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劳动法律规制的强化,劳动法律环境的改善,这对整个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法的制定过程凸显了我国劳动关系格局的基本特征,同时,该法的实施也将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与冲击,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其推广实施更是遭受到了比较大的困难:就业形势严峻、结构性失业、企业用工需求下降等等都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出了挑战,另外由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解除合同成本降低,补偿范围扩大以及劳动者个人素质较低的问题影响,因此,需要全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来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
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
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
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
就业工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
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
下面就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论述一下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起的作用。
对《劳动合同法》的思考论文
对《劳动合同法》的思考摘要:经过二度修改,四次审议的艰难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在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形势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下,具有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里程碑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相比原来的劳动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突破。
但同时,由于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因此,加强对此法的解释与宣传,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待我们尽快进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社会意义突破不足和反思一、立法背景(一)我国现今劳动力市场的形势1. 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劳动力市场也相应进行了改革。
从此,市场机制成为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不再通过制度而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供求。
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完全出于自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以劳动力市场配置为基础。
这样,市场失灵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后果;另一方面,单凭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而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无序、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
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适度干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失灵这一问题。
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增加了立法保护的需求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一方面,中国经济在过去五年一直保持着10%以上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缓解了一度紧张的就业形势,从而形成了新增非农就业率持续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生育率水平在过去30年中持续下降,所产生的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具体而言,就是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在最近几年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从而导致新增劳动力供给开始递减。
由于劳动力市场态势所出现的转变,使劳动保护的形式也发生了转折。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
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论文
劳动合同法,论文篇一: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劳动科学研究的特征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到最后实施,一直在激烈的争论中前行。
本应最中立的学术界,似乎争论更为激烈。
现在,当这场堪称“真理标准大讨论”的争论尘埃落定的时候,学术界应该冷静思考争论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文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更广泛的劳动科学的视野,通过分析,得出劳动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应用性、伦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科学研究;五大特征《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起草工作启动,到20XX年下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争议中前行。
特别是20XX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之后,更是在全社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
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XX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就多达19万余条。
参与这场论争的既有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也有普通劳动者。
如果说劳资双方或者利益团体的争论带有倾向性的话,那么学术界的争论应该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这种争论似乎更加激烈。
而且,介入这场论争的不仅仅限于劳动法学界的专家,更有一些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成了主要辩手。
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各方的激辩与期待中最终出台,法律最终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的规则之后,一切批评都变得毫无意义了。
但这场论争尘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学术界是否更应当冷静地思考,这场论争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设计、法律条款等具体的争论对象,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发如此激烈的争论?这场论争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为什么这场论争会吸引如此多的法学以外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什么同是法学领域的专家,而且都声称是为了“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观点的分歧会如此之大?很明显,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畴。
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论文
经济动法合与同劳法论文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影响通过选修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使我学到了很多与我们大学生就业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是我通过查阅资料整理了与我们大学生就业最密切的《劳动合同法》谈谈对我们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据“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
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
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
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劳动合同法》论文(1)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
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期末论文
劳动合同法期末论文班级:财务0922 姓名:学号:一、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
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
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
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
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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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
从长远看,《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但作为一部新法,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对策,建议。
1.《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1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经调查,《劳动合同法》月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2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经调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在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20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问题”打起的“口水仗”。
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1.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长设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报酬约定含糊等等。
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少数用人单位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持有,劳动者往往在被劳动侵权需投诉时才想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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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两点应当予以说明。
一是有学者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出发,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是根本不同的。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所决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合同。
如果仅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处,” 显然,如此看待劳动合同的性状是毫无疑义的。
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
更是因为这种说法从劳动合同的外在环境出发来看问题,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来看问题。
而我们知道,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的内在要素。
二是,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倾向于强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区别。
笔者并不否认,两者在当事人、内容、法律效力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别,也不反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
但是,笔者认为,对两者之间差别的认识,应当界定在具体操作的范围内。
而在本质属性上来看,如果我们强调两者的差异,在显然是不恰当的。
相反,笔者认为,从本质属性来看,集体合同也是为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只不过,这种劳动合同是采取了集体的方式。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
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不同的时代命运。
学者们研究发现,“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
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归为租赁合同范围,称劳动力租赁;《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关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将整个劳动问题规定为独立的一编” .这就表明,在早期,劳动合同被认为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并无大的差异。
人们之所以如此认为,基本的根据是,在劳动合同的早期,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简单。
劳资双方之间的实力对比还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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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
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既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无效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以往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时,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报酬。
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自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双倍赔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企业动辄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剑!3.用人单位招工时,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证件;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再是漫漫无期,最长为半年。
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业为避免员工的跳槽,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和培训费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际,要求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强迫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束缚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劳动合同法》第9条对用人单位的这一错误做法亮出了红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接着,第84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前述的做法,进行了经济惩罚式的规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另外,由于在这之前的《劳动法》对企业用工的试用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为节省劳动成本计,不少用工单位就打起了试用期的主意,一些企业采用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损招,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针对用工企业这种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给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员工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企业不缴保险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行业,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不惜花重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为防止受训者学成之后另寻高就或在服务期内跳槽,避免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动,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天价违约金。
这一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做法,虽然也体现了业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毕竟与国际劳动市场的用人惯例背道而驰,曾引发社会的不少诟病。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用人单位能否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给出了说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当今时代,已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所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帮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显然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5.国家鼓励稳定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权;农民工讨薪有捷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欠债人发出支付令。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疑是非常有利于劳动者拥有一份长期稳定职业,完全符合我国大众安居乐业的心理认同规律,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本底线。
由此,国家鼓励、倡导、支持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用工企业勇敢地承担起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积极构建长期平衡的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特权:(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可订立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对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更好地化解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国家在强化三方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和鼓励农民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30条进一步为劳动者指明了一条讨薪捷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从此以后,对于单纯拖欠农民工工资劳资纠纷,农民工既可凭工资欠条等关键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救济方式,以减少诉讼成本,这显然也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为民宗旨的又一真实写照!二、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应将含有包工头性质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众所周知,包工头们,虽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曾经为激活一滩死水式的计划经济立下过汗马功劳。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为政府难以驾驭的一匹野马。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报告,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头曾欠过80%外来务工人员的薪金,成为许多背井离乡的农民工心中永远的一个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头、二包头们,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置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于不顾,是因为无论过去的《劳动法》,还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都未能将这种带有包工头性质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笔者认为,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关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之规定,包工头除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广义要件之外,既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更被排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适用范围之外。
显然,包工头就成了《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的灰色地带。
现实生活中,每个包工头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随着一支四处揽活的农民工队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实质只是劳务关系;而包工头与用人单位之间才可以称之谓有真正意义的劳动关系。
然而,干活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却横亘着包工头这一类似皮条客的中间商,由此导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为谁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谁的工的用工闹剧,形成了一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笔者建议,努力与国际社会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的立法趋势相衔接,将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三位一体统一为劳动合同,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从而有效防止包工头们借雇佣合同之名而行规避劳动法规调整之实的不法行为,理应成为下一步《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必须加以思量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