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12 15:03:00 来源:吉林省科技厅字体显示:大中小

为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现就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是自由申请、评估指导的原则。中介机构自由申请,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单位,指导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三是需求导向、强化服务的原则。主要针对成果应用转化需求,构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探索为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和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提供成果评价服务的有效模式。

(三)试点期目标

到2017年底前,选择3-5家试点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试点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从2018年开始,根据实际需求,适度调整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数量,并对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核,根据其运营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科技成果评价资质备案。到2020年末,培育出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二、试点单位认定

(一)自由申请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过科技评价评估研究,具备评价能力和条件,承担过

省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公益类中介机构。试点单位应具有较强评估专业服务管理能力的骨干人员,具有开展科技评估评价的技术手段(检索数据库、专家库、与国家或外省有联网数据积累等)。

中介机构以《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申报书》(见附件1)形式向科技厅提出自主申请。

(二)试点单位的遴选和认定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经历、业绩、人力资源和现有软硬件条件等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排序,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人才队伍和条件建设、单位运营机制和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性、发展目标定位与实现绩效等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予以资质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

组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单位认定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或授权使用)评价咨询专家库,并负责对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宜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以及对吉林省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显著、委托单位有具体要求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依据《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价。

(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

接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委托,组织开展应用性科技成果评价并出具科技评价报告,采用科技部2009年制的科技报告格式(见附件2)。

科技成果评价属于事后绩效评估评价,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接受项目完成单位的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等不同类型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见附件3)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见附件4)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三)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由项目完成单位自行选择。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省科技厅一般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成果评价活动。

四、责任机制

科技成果评价所涉及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保证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管理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与进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积极培育和促进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发展。主动适应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积极培育社会评价机构,通过加强指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