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砌筑砂浆的性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混砌筑砂浆的性能
存运要求:5-30℃条件下,储存期为3个月,防晒,防潮,按非危险品办理运输。
b. 干混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
干混抹灰砂浆的性能
存运要求:5-30℃条件下,储存期为3个月,防晒,防潮,按非危险品办理运输。
c. 干混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15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
干混地面砂浆的性能
存运要求:5-30℃条件下,储存期为3个月,防晒,防潮,按非危险品办理运输。
四、常州feixiang公司预拌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施工方案:
1. 施工准备
(1)材料准备:需货方所需材料的主要性能应满足上列各表指标要求,并在材料进场后施工展开前将由国家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报总包方备案。根据施工工程量、进场开工时间、工期要求,组织好材料进场数量,做好材料进场发放记录。当相关方提出进场材料需送第三方复检时,应通知供货方质检部做好送检配合工作。
(2)机具准备:在进行材料施工作业前,按工程量的大小、进场工人数量,安排筒仓进场数量、存放场地与预埋件安置地面应平整坚实,接通水电调试正常。筒仓安置应便于车辆进出,施工前供货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观摩学习,进行安全教育,筒仓搅拌操作应安排固定人员专人负责并由供货方技术人员现场演示筒仓搅拌操作方法并讲解注意事项。
(3)干混预拌砂浆的配置:
a. 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的配置:
本公司生产的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现场直接加水搅拌即可使用。配比为:水灰比按0.160:1(重量比),砌筑砂浆应严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b. 干混预拌抹灰砂浆的配置:
本公司生产的干混预拌抹灰砂浆现场直接加水搅拌即可使用。配比为:水灰比按0.165:1(重量比),抹灰砂浆应严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c. 干混预拌地面砂浆的配置:
本公司生产的干混预拌地面砂浆现场直接加水搅拌即可使用。配比为:水灰比按0.135:1(重量比),抹灰砂浆应严格控制用水量,不得任意加水。
2. 施工工艺说明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一般规定:
a. 供货方应提供相应预拌砂浆施工作业指导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施工;供货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b. 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c. 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d. 预拌砌筑砂浆的施工按现行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e. 预拌抹灰砂浆的施工按现行GB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易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预拌抹灰石膏砂浆)
f. 预拌地面砂浆的施工按现行GB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季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的拌合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抹灰(粘帖)层应有防冻措施。
(2)干混预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a.储存: 干混预拌砂浆干混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使用,干混预拌砂浆自生产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储存适宜温度为5-30℃,并防晒防潮,储存超过规定的有效日期应该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b.搅拌:现场搅拌的预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
JGJ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预拌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规定,砂浆应随拌随搅,搅拌均匀。
c.使用:预拌砂浆拌合料应在2-3小时内用完,预拌砂浆拌合料在使用前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分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超过使用规
定时间的砂浆拌和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预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若发生泌水,应进行保水率的检验。
3. 产品与施工验收:
(1)一般规定:
a. 验收检验是指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c.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检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货方承担,当需货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验,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d. 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接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e. 交货检验的试验单位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f. 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2)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a. 干拌砂浆进场,应按下列表中对其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对其进行复检,检验项目符合表中的规定:
干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b. 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浆均应供需双方人员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取样,用不小于1升容量的取样金属铲斗,可密封的取样容器,在准备盛载砂浆样本时必须清洁和干燥。用铲斗在砂浆出料口横向取样,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整盘砂浆中取不少于8个小样本,合成所需要的试验用样本,取样量为4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货方保存40天,一份由需货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c. 干拌砂浆试验时的稠度取值范围为:砌筑砂浆80+10mm、抹灰砂浆
100+10mm、地面砂浆45+5mm。
d. 合格判定及复检: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 在干拌砂浆封存期40天以内,需货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的质量标准要求,而供货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供货方保存的封存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f.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DGJ32/J13-2005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配合比。
(3)施工验收:
a. 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b. 预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50203的规定。
c. 预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50210的规定。
d. 预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50209的规定。
e. 施工中的强度检验取样工作,砌筑砂浆应按GB50203第4.0.12条规定进行;地面砂浆应按GB50209中的第3.0.18条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冬季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天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