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标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涉及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资质和能力;2. 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3.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5.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
四、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招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和公示等环节。
五、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主体名称、、招标范围和期限等信息;2. 投标须知:包括资格要求、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等内容;3. 技术要求:包括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如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4. 合同范本: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
六、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主体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截止时间和,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天。
七、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验证明等材料,招标主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八、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截止时间前将其递交给招标主体。
九、开标评标招标主体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标人。
十、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主体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谈判不成功的,可以将中标候选人顺位依次确定为替补候选人。
十一、成交和公示招标主体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后,应当进行成交,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和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监督和管理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正文:一、背景与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过程,以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本文件旨在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项目概述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的起草:详细描述物业管理需求,明确投标要求和评选标准。
2、发布公告:在合适的媒体平台发布关于招标信息的公告,吸引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投标。
3、接受投标:组织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公司都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文件。
4、评选与谈判:按照预先设定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并与入围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5、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介绍: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规模、区域、业务范围等。
2、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等。
3、技术方案:投标公司应根据具体需求提供技术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流程、服务内容等。
4、财务报价:投标公司需提供详细的财务报价,包括物业管理费用、服务费用等。
5、评选标准:明确评选标准,包括资质评估、技术方案评估、财务报价评估等。
四、评选程序与标准1、资格预审: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公司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公司。
2、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的公司进行技术方案的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3、财务评审:对技术评审合格的公司进行财务报价的评审,确定最终的物业管理费用。
4、评选结果:根据各项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2、中标单位: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获得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3、业主委员会:指由物业管理项目内的业主组成的代表性组织。
附件:1、招标文件范本3、评选标准表。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4月30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前期物业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商业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资质;(三)有健全的物业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五)有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物业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文件;(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物业管理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简介;(三)招标范围和内容;(四)招标方式;(五)招标时间、地点;(六)投标文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招标保证金;(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前至少15个工作日在公共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资质;(三)有健全的物业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五)有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书;(二)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物业管理设施设备清单;(六)投标报价;(七)物业管理方案;(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物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所属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服务等各类采购品目。
三、招标投标组织机构物业管理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发布、答疑、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招标文件发布物业管理公司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付款方式、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将其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司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
五、投标文件递交与评标(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二)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至少五名成员组成,需经过本公司领导层认可。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权重进行打分,并按照总分确定最终中标人。
(三)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公示中标结果,同时通知中标人,在审定合同前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一致。
六、合同签订(一)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为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要求中标人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交付、付款、绩效考核等内容。
(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条款的合理性、公正性、合法性。
合同代表着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应当事先就重点内容达成一致,避免产生分歧。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在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并经财务部门审批转账到对方账户。
七、监督与处理(一)本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监管手段,对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O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服务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四)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对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格;(四)处理有关投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住宅、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的建设单位,在规定规模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承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是经法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企业法人,并具有继续从事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能够保证履约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能够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竞争规则,不得串通投标,垄断市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能力保证履约能力,并按时按质完成招标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程序,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信息,并依法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签署合同,确保相关条款合法合规,保障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合同,监督中标候选人完成招标项目,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1994年10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二、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四、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1993年5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3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五、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1993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六、《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七、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暂行办法(1995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八、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4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九、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1998年5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一、西安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二、西安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1997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三、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暂行办法(1998年8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四、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8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五、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六、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七、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八、西安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试行办法(1988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九、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8年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一、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二、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三、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1998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四、西安市利用外资项目库管理办法(1995年9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五、西安市经济目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六、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二十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九、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规定(2000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三十一、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二、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三十三、西安市贯彻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实施办法(1994年3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四、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2001年3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三十五、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1990年4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三十六、西安市行政监察机关立案和处分权限暂行规定(1989年4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七、西安市行政监察对象政纪处分批准权限暂行规定(1995年1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八、西安市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暂行办法(1999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九、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1999年6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四十、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1997年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四十一、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规定(1989年9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规定〉的决定》修正)四十二、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1995年1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四十三、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2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四十四、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200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四十五、西安市投资兴办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征收办法(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四十六、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四十七、西安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5.07.30【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7.30【实施日期】1999.05.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专业化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
招投标是指为了提高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方式选择适合人员或公司的制度。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1.确保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提高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效率。
3.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为。
4.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性。
三、招投标程序1.投标公告组织招标主体需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等。
公告需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和其他适当的渠道,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知的到位。
2.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前,招标主体需制定完整且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介绍、工作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应在合理范围内充分明确各项要求和要素,以保证投标人理解和按要求进行投标。
3.资格预审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招标主体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预审程序应公开、公正,并且按照预审标准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正式投标环节。
4.正式投标招标主体需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邀请参与正式投标。
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文件的递交。
5.评标招标主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评标经验。
评标结果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6.中标与合同签订招标主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招投标管理主要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保证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2.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过程中应保持竞争的公平性,不得采取任何有利于某个投标人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1. 引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在开发商完成物业项目的建设后,将物业管理服务交由第三方提供,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本文档中的若干规定。
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开发商需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评选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
2.2 投标准备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招标公告,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经营资质、管理经验、服务团队等。
投标文件需按要求装订,并加盖公章。
2.3 开标与评审开标和评审环节需要邀请招标办和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共同参与。
开标时间、地点和评审流程需提前通知所有投标公司。
2.4 中标结果公示经评审确定中标公司后,需公示中标结果。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公司名称、中标总金额等。
2.5 签订合同中标公司与开发商需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3. 投标要求3.1 投标资格拟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合法的公司注册资格;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过去五年内无违规记录。
3.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概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公司规模等信息;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物业服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管理经验:提供过去五年内的管理案例和客户推荐信等;服务团队:介绍物业管理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人员配备情况。
3.3 投标保证金为确保投标者的投标真实性和积极性,要求投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规模而定,需在开标前缴纳,未中标者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4. 评选标准为了公正、公平地评选物业管理公司,制定了以下评选标准:公司资质:评估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是否符合要求;经验和能力:评估公司过去的管理经验和服务能力;服务合同:评估公司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的合理性;服务费用:评估公司的服务费用是否合理。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力量。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等。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发[2011]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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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房发[2010]236号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力量。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含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至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7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报请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等复印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直接组织的,应提交招标小组和工作秩序等资料;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内容不完整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核对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5个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内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内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收据,并按要求加以妥善保管。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主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统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有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从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