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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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xx信托有限公司与与x省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之之资金监管协议xx年【】月1资金监管协议编号【CIIT[xx1262]ZJJG】本协议由以下主体于xx年【】月【】日(“签署日”)于中国【西安】市签署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350003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传真xx乙方【x省省xx新区xx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x省xx联系地址x省xx邮政编码713700联系人xx联系电话x传真/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2住所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人x联系电话x传真/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

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基础资产。

3乙方(作为委托人)与甲方(作为受托人)于xx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CIIT[xx1262]XTHT】的《【兴安十六号】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合同》,以基础资产设立【兴安十六号】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

乙方同时作为本信托的管理服务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管理服务。 4丙方为一家经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备对本协议项下账户进行监管的资格和能力。

5乙方拟在丙方处开立监管账户,用于代甲方接收本信托项下基础资产所产生的任何款项,并委托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对该等账户进行监管,丙方愿意接受该等委任。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释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定义表》(见本协议附件一)中的定义相同。

3第二条监管原则2.1乙方应在丙方处开立监管账户,专用于代甲方进行基础资产相关的回收款归集和转付。

甲方和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

2.2监管账户的管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2.3丙方应负责监督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到账情况,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和金额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但丙方并不对资金是否按期足额到账承担责任。

2.4如遇任何司法机关要求查封、冻结监管账户或对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内资金的及专项使用情况告知该等司法机关,并在该等强制执行情形

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该等情形告知甲方,但丙方不负有保证该账户内资产不被任何司法机关查封或扣划的责任。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

2.5如遇任何司法机关要求查封、冻结监管账户或对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应根据甲方或丙方的要求落实资金保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监管账户出现上述情形后的一个工作日内1)将等值于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或扣划金额(以合计数额为准)的款项支付至信托专户;2)通知债务人,要求其将回收款直接支付至信托专户。

2.6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

第三条监管账户的开立及监管3.1乙方在丙方处开立监管账户,乙方应要求债务人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回收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并向乙方提供债务人支付回收款的网银对账单,乙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回收款划付至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不得使用导致丙方无法监管资金用途的方式支用监管账户的4监管资金(如委托收款、网上支付等)。

监管账户的信息如下户名x省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监管账户的使用不可支取

现金、不得购买支票、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的对外支付业务、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3.2监管账户内的资金除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划转外,不得用于本款约定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乙方向丙方发出的其他用途的划款指令均不产生效力

(1)在信托存续期内,乙方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向信托专户转付监管账户内全部回收款。

乙方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14点前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

(2)信托专户的信息如下户名xx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xx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第四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4.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丙方发送划款指令授权书(详见附件二),通知丙方其指定的操作人员名单,并提供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该授权书自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生效。

4.2乙方更换或终止指定操作人员时,须及时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丙方发送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该授权书自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生效,原划款指令授权书同时废止。

4.3各方确认,乙方通过其指定操作人员向丙方出具划款指令(详见附件三)5的发送方式为传真,乙方在发送完毕后须向丙方电话确认,经丙方电话确认收到的,则该等指令于丙方收到传真后视为送达。

乙方保留划款指令的原件,划款指令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如乙方发生联系人变更情况,须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4.4各方确认,丙方应于收到划款指令的当日完成资金的转付。

但丙方履行划款义务并不以乙方向其发出划款指令为限。

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如丙方未于回收款转付日14点前收到乙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则丙方有权在回收款转付日当日自行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信托专户。

4.5丙方在接到乙方划款指令时,对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符合,则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资金划付;如不符合,丙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进行确认。

4.6丙方在接到乙方划款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进行形式核对,如符合,则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资金划付;如不符合,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在回收款转付日当日自行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信托专户。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1甲方的权利义务务5.1.1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地调看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乙方及丙方应给予完全的配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明细、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文件原件以供查阅。

5.1.2甲方应为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监督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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