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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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 型 、微 型 企业 的 ,联 合体 视 同为小型 、微 型企业 享受本 办 法第 四条 、第 五 条规 定的扶持政策 。 组成联合体 的大 中型企 业 和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他组 织 ,与小 型 、微 型企业 之 间不得 存在 投 资关系 。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 办法第 四条 、第 五条 、 第六条规定 的政策 获取 政府 采购 合 同后 ,小 型 、微 型企业不得分 包或 转包 给大 型 、中型企业 ,中型 企 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 第八条 鼓励 采购人 允许 获得 政府 采购 合 同的 大型企业依法 向中小企业分包 。 大型企业 向中小企 业分 包 的金 额 ,计人 面 向中 小企业采购 的统计数额 。 第九条 鼓励采 购人 在与 中小 企业 签订 政府采 购合同时 ,在履约保 证金 、付款 期 限 、付 款方 式等 方面给 予中小 企业适 当支持 。采 购人应 当按 照合 同 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 第十条 鼓励在 政府 采购 活动 中引 入信 用担保 手段 ,为中小企业在 融 资 、投标 保 证 、履 约保 证等 方 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 服务。 第 十一条 各级 财政 部 门和有关 部 门应 当加 大 对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 购 的培训指 导及 专业化 咨询 服务力度 ,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 第 十二条 各部 门应 当每年 第一 季度 向 同级财 政 部门报 告本 部 门 上一 年度 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 的具 体 情况 ,并在财政部 指定 的政府 采购 发布 媒体 公开 预留项 目执行情况 以及本 部 门其 他项 目面向 中小企 业采 购的情 况。 第 十三条 各级 财政部 门应 当积 极推进 政 府采 购信息化 建设 ,提 高政府 采购 信息 发布 透 明度 ,提 供 便于中小企业 获取政 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 第 十四条 各级 财政部 门会 同 中小企 业主 管部 门建立健 全政府 采购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有关 制度 , 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 各部 门负责对 本部 门政 府采购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 展各项工作 的执 行和管理。 第 十五条 政 府采 购监督 检查 和投 诉处 理 中对 中小企业 的认定 ,由企 业所 在地 的县级 以上 中小 企 业 主管部 门负责 。 第十六条 采购人 、采购代 理 机构或 者 中小 企 业在政府 采购活 动 中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的,依 照政府 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 十七条 本办法 由财政部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以政府采购为目的进行的招标、评审、定标、计划、合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年度营业收入和净资产额不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一)归类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时,区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于同等条件下的中小企业,优先采购。

(二)财政扶持: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三)专门类别: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采购类别,引导中小企业参与。

第三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措施第五条:政府应构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提供培训: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政府采购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采购能力。

(二)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和项目信息。

(三)减轻负担:简化中小企业的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

第四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中小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联合印发的《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现将该办法正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学习和执行。

一:背景《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采购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采购中小企业的认定、优惠政策、监管措施等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1.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100人;2.非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50人;3.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采购中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采购项目的数量限制: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合格完成3个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数量限制地参与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的费用减免:对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项目所产生的招标文件费用,可以在后续结算中按比例予以补偿。

3.资金支持:将给予中小企业在采购项目中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措施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制定。

四:中小企业的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权益,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等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中小企业在信息公开中有平等的机会。

2.采购评审的公正性:采购评审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小企业的参与竞争机会。

3.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保证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本文档涉及附件:1.《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阅读。

2.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等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仔细研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采购:及其机关、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文旨在对这项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

二、法规内容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和原则暂行办法明确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目标主要包括增加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提升中小企业的合规水平、增加中小企业的采购总量等。

而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对待、差异化照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等。

2. 采购方式和限额规定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度,暂行办法对采购方式和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购人可以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例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

同时,对于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 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暂行办法对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中小企业参与的采购项目,可以减免或者适当降低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

4. 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暂行办法鼓励建立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通过集中管理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取相关采购信息,提高其参与度和竞争力。

5. 审查和评审机制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暂行办法明确了审查和评审机制。

采购人应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它们满足采购需求。

同时,应通过评审过程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三、影响与意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将大大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参与度和竞争力。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 :《 行 办 法》 中提 出 的预 留 采 购份 额 如 何 理 解? 暂
规定可给予联 合体 2 3 — %的价格扣除 。联 合体 各方均为小 型 、微 型企业 的 ,联合体视 同为 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有关
扶持政 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答 : 暂行办法 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 政府采购项 目预算总额的3 以上 。 在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
财政部 、工业和信 息化部有关 负责人就 《 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 了加大对 中小企业 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 , 财 政部 、 工业和 信息化部于近 日印发 了 ( ( 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 业 发展暂行 办法 》 ( 财库[0 ]8 号 ,以下简称 《 2 1 11 1 暂行 办 法 。日前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 负责 人就 政府采 ) 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 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项优 惠政策 。
关于鼓 励联 合体投标 。鼓励 大 中型企业 和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 型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微
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联 合体 参会政府采购活动 时 , 在联合 协议 中 ,小 型 、微 型企 业协议 合 同金 额 占到合 同总 金额 3 %以上 的 , 照与价 格扣除政策基 本等效的原则 ,办法 0 按
关 于 6 %比例 的 确定 。依据 新 的中小 企业 划型标 准 , 0 小型 、微 型企 业 主营 业务 收 入 占 中小 企业 主 营业 务收 入 的 比例约 占 5 %左右 。为 了体 现对 小 型和微 型企 业 的扶 0 持 ,将 中小企 业份 额 中预 留给 小 型和 微 型企业 的 比重 设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点击下载附件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付款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精简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精简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概述背景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还是创新与就业的重要渠道。

由于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中小企业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政策内容1. 增加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比例:政府采购项目中,应合理增加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比例。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参与,并通过评分制度、预留比例等方式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 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用于资金周转、开展技术研发、培训等方面。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

3. 简化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应简化,减少中小企业参与采购过程中的繁琐环节和审核程序,提高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和竞争力。

4. 建立中小企业数据库: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的统一数据库,方便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对接。

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快速沟通与合作。

5. 鼓励创新和绿色采购:政府应鼓励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新和绿色环保方面的努力,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优先考虑和倾斜。

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技术要求和标准中注重创新和环保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实施和监督1. 完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并对不按照政策要求执行的单位进行严肃问责。

2. 鼓励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和评价,保持政策的公正和透明。

政府应建立举报渠道,对不按照政策要求执行的单位进行查处,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定期评估:政府应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供应商为中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本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并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如果报价人不是中小企业的,可不提供该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属于行业,有从业人员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元。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招标项目是否可以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

招标项目是否可以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

招标项目是否可以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近期,有投标人问:“政府采购项目可否对业绩的金额进行要求?”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业绩金额作为衡量企业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不管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都对此指标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度。

此问题其实可以分解成两个问题:问题一“政府采购项目资格要求中可否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问题二“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可否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下面我们就这两个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1、政府采购项目资格要求中可否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业绩作为特定资格法律法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业绩金额并无直接规定,但仍有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由此条我们可以看出,采购人所要求的业绩金额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采购人从其他方面形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举例说明:某个预算金额为100万元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开发的业绩,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1000万元业绩证明远远超过其自身100万元的采购预算,属于不必要且不合理的业绩要求情况,那么无论此要求是作为资格要求还是评分标准,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____(制造商名称)/__(产地)(填写此次磋商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证明材料:供应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及制造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等数据资料(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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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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