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之后宅基地确权证明-村组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最新版】
目录
1.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概述
2.宅基地淸查表的意义和目的
3.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内容
4.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及其影响
正文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是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进行的一项
重要调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当时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为后续的土地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这一调查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宅基地淸查表的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摸清农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宅基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权人等信息,为土地改革提供基础数据;二是揭示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乱占、滥用、闲置等,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三是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权属情况等。
其中,基本情况包括宅基地的面积、位置、地形地貌等信息;使用情况包括宅基地的用途、使用权人、使用方式等信息;权属情况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信息。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可以全面了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后续的土地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及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全面摸清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为土地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揭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
问题,推动了政策的制定和改革;三是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
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
(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二、工作原则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摘要:1.1987 年宅基地清查表的背景和意义2.宅基地清查表的具体内容3.宅基地清查表的实施过程和结果4.宅基地清查表对当时农村社会的影响5.宅基地清查表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正文:1987 年宅基地清查表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宅基地调查。
这一调查对于当时的农村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宅基地清查表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了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农村土地问题,尤其是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其次,宅基地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大问题。
再次,宅基地问题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宅基地清查表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使用情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农村土地利用情况,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宅基地清查表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是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然后整理、分析和公布。
这一过程不仅摸清了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也为后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宅基地清查表对当时农村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意识,让农民了解到自己享有的土地权益。
其次,它规范了农村土地市场,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再次,它为后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宅基地清查表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是,我们需要定期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了解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以此来指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最近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相信大家也对这个政策非常关注吧,很多人茶余饭后也会讨论这个话题。
在讨论的过程中,关于这个政策,很多人也难免也会有很多疑问。
下面,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家主要遇到的问题的相关的知识。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三、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
11
(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 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
20
(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摘要:
1.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背景和意义
2.淸查表的内容和涵盖范围
3.宅基地淸查表对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影响
4.宅基地淸查表在当前农村土地改革中的作用
正文: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是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历史事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淸查和管理。
宅基地淸查表对于规范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淸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使用状况等信息。
此次淸查涵盖了全国各地的农村宅基地,旨在摸清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情况,为后续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提供基础数据。
在宅基地淸查表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管。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宅基地淸查表在改革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通过对比分析淸查表,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宅基地淸查表还可以作为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依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之,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XX最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范本
XX最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范本宅基地,是村委会经农村集体组织授权按照一定的标准,无偿的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农村居民构建住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下面了农村宅基地证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XX村民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
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摘要:一、宅基地淸查表的背景和意义1.1987 年的历史背景2.宅基地淸查表的制定目的二、宅基地淸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1.宅基地淸查表的填写对象2.宅基地淸查表的填写内容3.宅基地淸查表的填写要求三、宅基地淸查表的实施过程和效果1.淸查表的发放和回收2.淸查表的数据汇总和分析3.淸查表对我国宅基地管理的推动作用四、宅基地淸查表的启示和借鉴1.对当前宅基地管理的借鉴意义2.对未来宅基地管理的启示正文:1987 年,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宅基地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
这一淸查表对于了解当时我国宅基地的状况,推动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淸晰宅基地的权属,掌握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淸查表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的普查,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使用状况等信息。
通过这一淸查表,有助于了解我国宅基地的基本状况,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淸查表的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全面普查。
淸查表的发放和回收都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淸查表的数据汇总和分析环节,政府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
此次淸查表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回顾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淸查表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淸查表的顺利实施。
其次,淸查表的数据对于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要重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宅基地淸查表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在我国宅基地管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为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宅基地权属证明版
宅基地权属证明版
宅基地权属证明是指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合法文件。
在中国农村地区,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和重要作用,宅基地权属证明对于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份关于宅基地权属证明的模板,长度已超过1200字。
编号:XXXXXX
证明人:(地方农村俚语)村委会
有效期:永久
一、宅基地基本情况:
地块所在地:(地理坐标)
村(社区)名称:(地方农村俚语)
宅基地编码:XXXXXXX
宅基地面积:XXXXX平方米
宅基地使用者:(使用者姓名)
宅基地位置:村(社区)(村(社区)名称)(小组、组号、村号)号
土地权证号:XXXXXXXXX
二、权属关系确认:。
农村宅基地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7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
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
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c28476--010212zzj——结束——。
天津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解读(上)
天津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解读(上)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1期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申请房地登记,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要件。
2.权属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
4.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性的确定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涉及土地、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依据文件确定。
依据《规定》第四条,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合法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依据。
二是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须提交相关证明。
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再补办相关手续,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来源: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郴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郴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属于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杂房、厕所和庭院晒坪用地的范围做好全貌调查,按有关规定适时登记。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列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严格规范确权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注明取得方式: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依法继承房屋和分家析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服兵役、进城就业等原因转为城镇居民,其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所有权的;3.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
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1987年宅基地淸查表
(原创版)
目录
1.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的概述
2.宅基地淸查表的内容和特点
3.宅基地淸查表的历史价值和意义
正文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是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进行的一次全国
范围内的宅基地调查。
这次调查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这份淸查表详细记录了当时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等信息,是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重要历史资料。
宅基地淸查表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包括了宅基地的基本信息,如面积、四至、权属等,还记录了宅基地的用途、居住情况、建筑状况等具体信息。
这些信息为我们了解当时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土地利用情况提供了直观的数据支持。
同时,这份淸查表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1987 年宅基地淸查表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
首先,它为国家
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通过对这份淸查表的分析,国家可以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
其次,这份淸查表为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通过对这份淸查表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为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