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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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有意向就进行合作,双方将要提供一些需要保密或专有的资料信息给对方。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信息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寻求建立双方合作关系为目的,提供给对方的需要保密的资料、软件、数据或技术等。
1.2 需要保密的信息涉及:合同及企业财务信息、未决诉讼、企业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原材料的组成、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技巧和工艺流程、设计资料、图纸、机器设备的文件资料、产品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册、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资产状况、内部人力资源及潜在的劳动人事纠葛等等与公司生产和经营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不论其是否已获得专利权、注册商标或是否已经登记版权。
第二条保密要求
2.1 接收方同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各方对收到的保密资料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与其对内部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相同标准。
2.2 各方提供的保密的文件、进行中事项或任何工作成果在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3 双方都不得复制标有“不得复制”或类似标记的保密资料。
2.4 双方应限制将另一方的保密资料扩散给任何与本次合作无关的人员,双方均应约束其接收到保密资料的人员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5 未经许可,各方均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条下述情况可不受本协议限制
1、非接收方责任而已经公开的信息。
2、接收方有书面纪录其已经知道的信息。
3、接收方已从不受提供方约束的第三方知道的信息。
4、已由不了解提供方信息的第三方开发出的信息。
5、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授权同意提供的信息。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交换和归还
4.1 双方终止合作或一方提出书面请求后,双方不再互相提供保密信息。
4.2 接收方同意在收到提供方的书面请求后,应当立即归还所有保密资料及其复印件和相应记录。
第五条其他
5.1 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违约方还应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因泄密造成的影响。
5. 2 本协议的义务优先于且有效期限长于其他双方可能签署的合同或其他业务协议。
5. 3 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本协议或任何相关权利。
5.4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一方通知另一方的天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期限内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超过上述期限后任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5.5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期限年。
5.6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年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