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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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执行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市执行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23.30(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京造定[2009]5号-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5号-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
1.05系数计算。

三、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
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日。

京造定〔2009〕6号

京造定〔2009〕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各有关单位: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

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 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文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受控
各部门
2009-11-5
21
京建市[2009]610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9-10
22
京建市[2009]611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8-19
23
京造修[2009]8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6-18
24
京造定[2009]6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5
京造定[2009]7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三号)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2
京造定[2006]1号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3 54 55 56
京造定[2006]3号 京造定[2005]10号 京修定字[2005]第005号 京造定[2005]6号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2-9-6 2002-7-12 2002-7-12 2002-7-11 2001-5-1 2001-1-1 2000-12-25 2000-6-23 2000-5-25 2000-3-20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6-1-1 2005-11-17 2005-11-12 2005-8-22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

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是深化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基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8清单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03清单规范经验基础上取得的进一步成果;(2)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3)代表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3、08清单规范的主要变化(1)工程计价及造价管理全过程的变化。

03清单规范是以工程招标阶段计价管理为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欠缺,主要目的是推行清单计价方式;08清单规范是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条文、相关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从招标计价、投标报价、合同条款、过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造价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也是今后进行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司法鉴定的依据。

(2)合同管理规范化。

03清单规范虽然对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说明,配套的政策文件也进行的规范,但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匹配。

本次配合08清单规范的实行,标办及时推出与新清单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应用指南,加大了新清单规范的推行力度。

(3)规范专业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执业行为,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4)清单形式上的调整。

对清单计价、造价管理表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对附录进行补充,对个别清单子目的计算规则等进行调整。

本次清单规范的修订主要是对正文部分,不主要针对附录,建设部正在启动附录部分的修订,预计明年年底可以完成。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质[2009]3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质〔2009〕340号)
各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根据2009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安排,我委将继续组织开展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方案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
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京造定【】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以下附表中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执行。

附表一:
规费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附表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现场经费调整表
续前
附表三: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续前
二、2009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竣工的工程,其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为统一建设工程预(结)算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2009年4月1日后按以下附表取费程序表执行。

附表四: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附表五: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京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1力争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

牵头领导:吉林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张工、各区县政府区县长协办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业促进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

牵头领导:丁向阳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3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6%以上。

牵头领导:吉林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张工、市农委王孝东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在103.5%以内。

牵头领导:吉林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张工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0%以上。

牵头领导:吉林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财政局杨晓超、各区县政府区县长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6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分别下降4%和5%。

牵头领导:吉林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张工、市水务局程静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2%和3%。

牵头领导:黄卫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环保局史捍民协办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各区县政府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8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以上天数力争达到7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标 签】综合利用认定结果,国家鼓励的资源【颁布单位】【文 号】京发改﹝2009﹞1264号【发文日期】2009-06-18【实施时间】2009-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了审定,经公示后,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等85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已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五、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六、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与实测配比不符,且产品名称有误,故本批不予认定,待整改后下批再审。

七、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上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09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

4 临时设施 人工费 18.7% 16.5%
5
脚手架
6 工程保护 人工费
4%
4%
7 夜间施工 人工费
4%
4%
8 二次搬运 人工费
8%
8%
9 垂直运输 京建法〖2004〗243号 3千万以下 1.2‰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1一亿以上 0.6‰
11 环境检测费 实际价
按招标文件规定 按招标文件规定 按施工组织设计 按定额个册规定
四环内 0.809%
0.8% 0.8% 18.7%
四环外 0.809%
0.8% 0.8% 16.5%
备注 1.07%(安装) 0.95%(安装) 0.95%(安装) 安装23.1、19.8% 按定额个册规定
6 工程保护 清单合计 0.5%
0.5%
7 夜间施工 清单合计 0.5% 8 二次搬运 清单合计 1.0% 9 垂直运输
最低300元
备注 18.7%(安装23.1%)
安装23.1-19.8% 按定额个册规定 按招标文件规定 按招标文件规定 按施工组织设计 按定额个册规定
最低300元
措施 费计 取方 法
京建 施〖 2005 〗802 号、 京造 定〖 2003 〗9号 、京 造定 〖 2009 〗4号
清单 报价 装饰 工程 2.409 %、安 装工 程 2.97%ຫໍສະໝຸດ 序号123
4
5
项目名称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脚手架
计取基数 清单合计 清单合计 清单合计 人工费
0.5% 1.0%
京建法〖2004〗243号 3千万以下 1.2‰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京造定2003 5号文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造定2003 5号文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 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中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京财社(1995)45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和现场经费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管理费中的社会保障等费用内容,在编制标底时,可参照以下比例列入规费中。

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29.16在投标报价时,企业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或参照以上比例列入规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按以下程序表确定: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单价2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单价3 机械使用费机械消耗量×单价4 小计⑴+⑵+⑶5 现场经费⑷×费率6 直接费⑷+⑸7 企业管理费⑹×费率8 利润[⑹+⑺]×费率9 风险费用⑹×费率10 综合单价⑹+⑺+⑻+⑼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单价2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单价3 机械使用费机械消耗量×单价4 小计⑴+⑵+⑶5 现场经费⑴×费率6 直接费⑷+⑸7 企业管理费⑴×费率8 利润[⑹+⑺]×费率9 风险费用⑹×费率10 综合单价⑹+⑺+⑻+⑼在确定人工费单价、现场经费费率和企业管理费费率时,不应再考虑已列入第一条规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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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三、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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