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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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7〕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区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与全国大部分省

区相比,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部分城市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不够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建设资金不落实,目标责任不到位,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及产权问题亟待规范,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并不能完全解决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住房建设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强化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满足无经济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自治区人民政

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截至2007年8月20日,我区14个设区城市均已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县(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重视不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还较小。2007年底前,全区14个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各县(市)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

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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